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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公务员法知识讲座(演示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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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第一节 行政公务员w一、公务员的概念 w根据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所谓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只 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 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在行政法上,主要指行政 机关的公务员二、行政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w 国家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外部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内部代表关系外部代表关系w在上图中,与公务员相关的有两大关系:w第一,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w第二,公务员与相对人的关系w在第一种关系中,是一种代表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 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 主体是行政职权享有者,公务员是行政职权的行使 者;(2)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者;(3)公务 员的行政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 (4)公务员服从行 政主体的领导和管理前三者反映着公务员与行政 主体的行政职权上的代表关系,后者反映了公务员 与行政主体的人身管理关系 w这说明,公务员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不完全相同于行 政主体与一般公民之间存在的管理关系。

w第二种关系中,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外部管理关系 这其实反映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务员 的权利义务相应地可分两个层次: w(1)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并 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行政人所 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 w(2)公务员有义务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 予保护,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行政相对人同时享有建议 、批评、控告、申诉的权利这反映了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w这种关系说明,行政相对人与公务员之间的纠纷,其实属于 行正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第二节 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三、《公务员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四、《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w【案例名称】鲁公务员录用第一案终审 省 高院维持不录取判决一、《公务员法》的制定 过程w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 ,1993年制定公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 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 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 管理的法规体系第二,2005年制定公布了 《公务员法》现行的公务员法律制度就是 《公务员法》所确立的制度。

公务员法的新发展w(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 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 围,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 围进行管理 w(2)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 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 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w(3)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改革完善现 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 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 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 目的w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 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 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三、《公务员法》与其他法的关 系 w(一)《公务员法》是一般法一般法是可以为特别法更改 的替代的法 w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w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 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w(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报考条件的规定是基本法 基本法只可附加新的更加严格的条件,但必须具备且不可更 改 w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 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节《公务员法》的主要制度w(一)公务员的管理和任用的基本原则 w(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w(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w(四)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和升降 w(五)公务员的奖惩 w(六)公务员的培训 w(七)交流与回避 w(八)工资福利保险制度 w(九)辞职与辞退 w(十)申诉与控告 w(十)职位聘任 w(十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w(十二)法律责任一、管理、任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w1.党管干部原则。

w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w3.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w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w5.分类管理原则w6 .法定原则二、公务员义务与责任免除制度w(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w(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 w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 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 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 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w《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 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 出的决定和命令…… w讨论问题: w上级的命令与法律相抵触时,如何处理?国外的方法w法国: w法国1983年的《公务员一般法》第28条规定“公务 员不论地位高低,必须对规定的任务负责执行。

他 必须遵守上级的命令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地违法 而且可能严重地危害公共利益时不在此限 w公务员地位法的规定也和法国刑事法院的判例符合 刑事法院认为下级公务员的行为违反刑法时,不 能援引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德国w德国不仅规定“在执行命令会导致犯罪、危及社会秩序或侵 害人身尊严时,公务员有权拒绝服从”,而且对公务员认为 上级命令“一般违法”(即不属于严重的显然的违法)时,也 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w按联邦公务员纲要法第37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上级命令 但公务员法纲要法38条同时规定:公务员对职务上命令之 合法性发生疑虑时,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说明其见解 如该命令仍被维持时,而公务员对此命令之合法性仍继续存 有疑虑,应即向更上一级长官说明其见解如该更上级长官 仍确认原命令时,公务员即须执行该命令而免除个人之责任 但其命令如系违反刑法或秩序法之行为,而公务员对其犯 罪性可认识时,或其所命令行为系侵犯人类尊严者,不在此 限 w更上一级长官之确认行为得依声请,以书面为之日本w他们把上级命令分为训令和职务命令两类,区别对待训令,是上级行 政组织对下级行政组织的、对外的命令;职务命令,是上司对部下(公 务员)的内部命令。

w当训令存在瑕疵的时候,除非该瑕疵明显而且重大,才可以拒绝;否则 ,就推定训令内容具有合法性,为维护行政组织,就应当服从原则上 ,下级公务员不具有合法性审查权 w对于职务命令,则允许公务员直接拒绝 w他们之所以主张训令必须服从,在于认为依据训令做出的行政处分,对 外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如果该训令违法,则相对人可以援用相应的诉讼 等方法补救,最终可使真正违法的命令得到纠正,行政法治原则得到维 护而关于不具有对行政机关的训令意思的,对公务员本身的命令(服 装的制定,出差命令、论文执笔的限制)等,是与职员的勤务条件、甚 至基本人权有关的,该命令违法进行时,作为适合于对此抑制的,只能 是该职员所以,对此等违法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并应当给予制度 保障 台湾w台湾地区“公务员服务法”第2条规定:“上级就其监 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属官对 于上级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 w台湾学者普遍认为,依该条规定,“凡上级所有职务 命令(不论合法与否),属官皆应服从,只是对于 其内容是否合法,于服从前有陈述之权力而已其 实与“绝对服从”并无二致 w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依所属 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

但明知命令 违法者,不在此限 w《公务员法》第54条(关于惩戒的免除)规定:“公 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 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 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 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 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改进意见w一、国家公务员应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但 对上级命令有异议时,有权向直接上级反映 ;如意见不被接受但仍有异议,可越级反映 ;如上级命令仍旧被维持,则应当服从该命 令二、如执行上级命令明显违法且可能构 成犯罪,即便该命令被更上级命令维持,公 务员应拒绝服从另外,为促成这一制度有 效实现,还应当在公务员法中规定相应的对 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四、公务员的权利及其救济制度w1-我国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w《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w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w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w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w (四)参加培训; w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w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w (七)申请辞职; w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w身份保障权的内涵 w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 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事由,即坚持法定原则,也 就是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或者 事由必须法律规定的 w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 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体现的 也是法定原则2-关于申诉权w(1)申诉权的概念w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 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和降职、辞 退等决定)不服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请审 查的权利 (2)申诉制度w1)申诉制度的种类 w公务员法规定的申诉制度和监察法 规定的申诉制度2)公务员法规定的申诉制度w《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 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w(一)处分; w(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w(三)降职; w(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w(五)免职; w(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w(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w(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w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提出再申诉 w行政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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