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 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原因:①因调整内容范围的不同,而命名不同 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 2 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A、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婚姻法 第一、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1)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婚姻法它是专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第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它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它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一))从从调调整整对对象象的的范范围围来来看看,,既既调调整整婚婚姻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人身关(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它指存在于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提前 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基本原则不同 (2)目的不同 (3) 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4) 财财产产关关系系的的发发生生是是否否以以人人身身关关系系为为前前提的不同提的不同5)性质不同性质不同6)受亲属伦理的影响不同受亲属伦理的影响不同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二)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三)强烈的伦理性(四)鲜明的强制性婚前婚后两个样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地位ß(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ß 法的渊源也叫法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ß 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习惯等,在我国不构成法源ß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指婚姻家庭法的表现形式ß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数量的部门法中,都包含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十分广泛的ß1、宪法ß 作为根本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统帅地位,其他一切法律,都不过是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具体化。
宪法是一切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ß2、法律ß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一般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也称做普通法 ß ß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ß(1)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ß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ß(2)尚无明确法律部门归属的法律ß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ß(3)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性法律ß 即婚姻法、收养法ß3、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ß 如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等ß 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大多属于管理性质,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更具操作性ß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ß5、司法解释ß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ß(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ß1 1、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①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②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③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④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ß2 2、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ß①婚姻家庭法与宪法ß②婚姻家庭法与民法 ß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共有关系等,对婚姻家庭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起着依据的作用。
ß③婚姻法家庭与行政法 ß 例如,公民的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就属国家行政管理范畴,必须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ß④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ß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7—262条,对妨害公民婚姻家庭犯罪作出相应规定,罪名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ß⑤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 ß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婚姻效力纠纷、亲属权利义务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财产纠纷等,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一))中中国国古古代代婚婚姻姻家家庭庭立立法法的的宗宗旨旨和和调调整整方方法法1、以宗法家族主义为立法宗旨 2、在调整方法上,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为3、在规范形式上,详于礼而略于法 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 (1)“上以事宗庙,下以广继嗣”是古代婚姻的目的。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3)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4)嫁娶复杂,行“六礼” (5)男子专权离婚,妇女无权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思想2)“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四德: 妇德—必须遵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道德妇言—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来说话妇容—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进行打扮妇功—只能按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做女工针织和家务3)维护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包括统帅家属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婚姻缔结权、教育家属权、对家属的惩戒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清末的婚姻家庭立法 1910年9月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暂时性过渡法律它仍是诸法合体,但已经将婚姻家庭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离”,但其内容仍为为大清律例的翻版 1911年8月,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1915年起草《民律亲属编草案》 1926年起草《民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仅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三)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1930.12.26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1.5.1施行1985.6台湾当局对此作了一次修改将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到2002年已作为六次修正,并修订了夫妻财产制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1.立法概况 1931.1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4.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1937.7-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0年《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这一时期立法特征: 1.继承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具有地区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3.对离婚处理,持慎重态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1950年婚姻法 我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 1980年婚姻法 与1950年相比,增加以下内容: 1.增加了基本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 1980年婚姻法废除无性行为者不能结婚的规定(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2001.4.28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其共计51条。
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救济 3、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4、修改夫妻财产制 5、完善了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 6、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 、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制度8 、增设探望权制度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