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自助银行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后续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银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榆树融兴村镇银行,九台龙嘉村镇银行,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银监会为做好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自助银行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的,适用事前报告制《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不执行报告制的情形,仍按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适用事前报告制的,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于变更营业场所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相关事宜变更营业场所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报告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及变更前后的详细地址、新址开业前业务连续性的具体方式(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可行性研究分析等二)内部审查结论至少包括对该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监管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评估结果,是否会造成当地金融服务空白的情况说明三)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变更营业场所的有效书面文件四)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六)对外公布变更事项的样式七)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适用事前报告制的,在新址开业前须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到其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更换金融许可证。
更换金融许可证时不再需要提供银监局或分局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抽查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且需要变更名称的,在适用事前报告制的同时,还应按照相关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行政许可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在新址开业前申请变更名称,待取得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后,一并到其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更换金融许可证五、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设立自助银行,适用事后报告制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于设立后5日内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相关事宜设立自助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报告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二)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三)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四)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七)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对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有效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有关标准、各部门职责和内部审查决策机制,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制度应于下发后10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定期现场走访、实地核查或抽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报告制规定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