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177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制度, 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 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以 下简称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 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 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 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网上银 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 算的交易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财务会计部为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 内反洗钱工作;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 支行柜员为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 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一)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工作二) 负责对辖内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 负责各营业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报备工作四) 负责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 上报等五) 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六) 负责配合司法部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第七条总行及各支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 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通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它人员,对上报的大额和可 疑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 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八条总行及各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 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等第三章 客户资料审查、登记第九条 各支行应当按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 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 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应当核对客户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 件。
二)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三) 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业务时,如单笔存 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 元时,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 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四) 办理通存业务时,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 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 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应比 照一次性业务的识别要求对存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五) 利用、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它方式为客户 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等,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识别 客户身份六) 各支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 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风险 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 账户的审核对本营业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 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七)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支行应当采取持 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 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 提出合理理由的,各支行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八)各支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 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识别措施,第三方 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支行承担未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支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的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 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 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存在疑点的七) 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 各支行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 文 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 别客户身份:(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它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三) 实地查访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 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各支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 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各支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 国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 下可疑行为:(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的二)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 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 它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它可疑行为各支行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执 行第四章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三条 各支行应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 符 合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及时报送:(一)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 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票 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二) 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 者 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 以上的款项划转;(三)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 易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 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程序各支行于次日由专门人员登录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统计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大额交易有关信息进行填补 或补录,经审核员审核后,上报省联社计算机中心,由省联社 计算机中心集中生成上报文件统一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五条 各支行应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 符合以下可疑交易标准的应及时报送:(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 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 额接近大额交易额标准三) 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 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 其他组织的汇款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 流 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 付五)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 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 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 量资金收付。
七)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 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 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 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 到 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 付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 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 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 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 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 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 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 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 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各支行柜面人员在办理支付交易时,发现本办第十五条情 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会计主管报告。
会计主管对报告的可疑交 易 情况,应进行分析和审查,确认可疑交易,填制《可疑交易 报告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门人员于次日登录信息系统进 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补录,经审核员审核后,上报省联社计算 机中心,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集中生成上报文件统一上报给中 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七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及各支行,对大额交 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中国人民 银行查询或要求补正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 正,并记录存档第十八条 各支行对上报的可疑交易未有处理结果前,需 继续关注该可疑对象第十九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 支行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 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二十条 对于客观上具有可疑交易的异常特征,但却有 合 理理由排除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 法犯 罪活动的,无论是否作为可疑交易报告,均应认真做好相 应的书面分析甄别工作情况记录,留存可供事后核查的记录和 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洗钱、恐怖活动及其它 违 法活动有关的交易或者客户,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反 洗钱工作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
第五章反洗钱调查及检查第二十二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及各支行应积极配 合人民银行进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一) 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 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有权拒绝检查二) 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并 配合对可能被转移、销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工作三) 现场检查后,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 的,各支行按以下要求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一) 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