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值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打算的行为,所应担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打算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值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打算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打算,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需执行履行行政复议打算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假如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担当肯定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值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打算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打算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打算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打算实行抵抗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值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打算。
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惩罚打算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惩罚打算,责令重新作出惩罚打算的行政复议打算原惩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打算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打算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的规定,应当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需担当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一种是行政惩罚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惩罚则适用于全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惩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惩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惩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第三,实施惩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需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惩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的组织。
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惩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惩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处处分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打算是错误的,应当准时予以订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赔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打算后,必需在复议打算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值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打算,应当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打算,属于行政机关违法,其法定代表人负有首要的、固然的责任,加之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详细的人,而不能是组织,因此,当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打算时,就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担当行政处分责任。
另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担当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除了行政处格外,还有行政赔偿、经济惩罚等多种形式实行何种详细法律责任形式,应当考虑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侵害对象、责任主体和侵害程度等多种因素鉴于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打算的违法特点和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治理系统中的相互关系,从总体上看,通过规定行政处分这种责任方式,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履行行政复议打算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条中,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制裁措施,而没有规定其他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