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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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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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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69.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 70.概算(预算)外投资(安排外工程) 定性依据、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安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安排外工程投资处理 《山东省实施(审计法)方法》第31条“安排外工程和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10%—50%的罚款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可以并处多收取费用金 额5%—10%的罚款。

’ 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变更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1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10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ll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制止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作如下处理:(一) 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 定》第17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7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字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作如下处理:(一) 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 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峻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赐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赐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峻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赐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赐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峻的,对单位赐予通报指责,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赐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4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于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峻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担当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4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数、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峻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担当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 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峻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理。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峻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作如下处理„„(以下内容略) 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第2条至第11条(详细内容略) 处理分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处理惩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一)资金不落实 指建设项目的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从1996年起先,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需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依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详细规定略);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依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限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主要运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依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状况分年发放贷款 (2)依据《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方法》(浙政[1998]2号)第十 七、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需按比例同步到位 审计处理惩罚依据: (1)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百零八条和其次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瞒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3)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九条规定:对资本金未根据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订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二)项目未招标 指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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