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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贻林——基于清单规范的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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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贻林——基于清单规范的工程价款管理实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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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基于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GB50500-2013))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地 址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联联系系:022-60215658邮邮 编编:300384邮邮 箱箱:lingyantj@所所 长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所副所长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 1 总总目目录录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绪绪 论论 2013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第一篇第一篇 招投标阶段合同价格约定实务招投标阶段合同价格约定实务第二篇第二篇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实务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实务第三篇第三篇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管理实务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管理实务2 分分目目录录一一绪 论 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 1. 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 2. 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3. 2013版清单支付与结算的变革与创新版清单支付与结算的变革与创新3 第一篇 招投标阶段合同价格约定实务1.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3.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4分分目目录录二二 第二篇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实务1.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6. 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7. 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8. 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0.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2. 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4. 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 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5.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4.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9. 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5分分目目录录三三 第三篇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管理实务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3.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与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研究问题研究4.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质量保证金问题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质量保证金问题研究 5.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终结清问题研究最终结清问题研究6分分目目录录四四 7 7 绪论 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7 8一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二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三2013版清单支付与结算中的变革与创新目目 录录前 言 9 9①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①”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9前 言 10102013版清单强制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序号条款 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 1. 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10 1. 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 1111表1-2 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对比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规费和税金应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6.1.4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应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1. 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11 1. 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 12122.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 第一,第一,发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风险——法律法法律法规类风险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第二,第二,发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风险——变变更更类风险类风险 工程工程变变更、更、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单缺缺项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第三,合同第三,合同约约定承定承发发包共担的包共担的风险风险——合同合同约约定其它定其它风险风险 (1)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风险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物价变变化化风险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风险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22.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 1313 从性质上看,清单计价规范是组价的方法和依据主要包括:计量的方法,计价内容与计价方法 而合同是对程序进行约定3. 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的区别133. 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的区别 14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一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14 1515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观点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观点一: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观点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 1. 1. 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15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16观观点一:点一:招招标标文件的文件的规规定无效定无效二、二、违违反上位法的反上位法的规规定无效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违违反了反了《《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GB-50500-2013))强强制性条制性条文,就是文,就是违违反了反了《《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因此违违反反《《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GB50500-2013))规规定的定的强强制性条文而制性条文而签订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标文件的相文件的相应规应规定无效定无效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1. 1. 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 一、一、强强制性制性标标准必准必须执须执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

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版清单单属国家属国家强强制性制性标标准,必准,必须执须执行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条为为强强制性制性条文,必条文,必须严须严格格执执行行”因此20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的范的强强制性条文必制性条文必须严须严格格执执行,招行,招标标文件及合同中文件及合同中与清与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强强制性条文不符的制性条文不符的规规定定应应无效理由入下:16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1717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三、合同至上的思想三、合同至上的思想 目前目前““招招标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强强制性条款不符的制性条款不符的规规定是否有定是否有效效””仍仍处处于于““各各执执一一词词””的状的状态态,承,承发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进行理解和行理解和解解释释观观点二:点二:招招标标文件的文件的规规定定有有效效1. 1. 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理由入下:17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1818 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些招标人会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2. 2. 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针对此种情况针对此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版清单计价规范第第7.1.1款款进行了如下规定:进行了如下规定:18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1919 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针对这种约定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3. 3. 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19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20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款)4. 4. 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0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21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不调整”。

针对这种情况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有如下规定:5. 5. 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1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序号 条款号具体内容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新增强制条款)2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4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2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款)。

4. 4. 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2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2323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6. 6. 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强制条款)”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 项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3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2424 若发包人要求赶工补偿,并且补偿费用较少或不合理 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7. 7. 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24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 25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二二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25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1.1 20131.1 20131.1 20131.1 2013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风险分担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风险分担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风险分担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风险分担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合同计计价价风险风险分担原分担原则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必须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三大风险因素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3.4.3-3.4.5条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由此可见,2013版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单价合同价合同风险风险分担原分担原则则:26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1.2 20131.2 20131.2 20131.2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20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27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调价因素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非风险因素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28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 1、 根据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风险 2、根据2013版清单第9.3条(工程变更)、第9.4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有条件承担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3、根据第9.9条(物价变化)、第9.11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这三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双方共担的风险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29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 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人工费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工程变更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 物价变化 不可抗力 工程量偏差30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 3.1 3.1 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2013版清单: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013版清单: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31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3.2 3.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变化要点如下:(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逆向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32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3.3 3.3 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33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4.1 4.1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有条件承担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有条件承担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有条件承担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有条件承担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4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

34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99版版FIDIC56号令号令2013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13.1 有权变更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其他特性;((3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或尺寸;((4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条款2.0.15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1. 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 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表 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4.2 4.2 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35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20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20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1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4 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条款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变更量的确定:20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工程变更量工程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20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36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条款条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0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表 20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37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已有适用”的判定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Ø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Ø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Ø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Ø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Ø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按20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方法确定方法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38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增加了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防范的条款版清单增加了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防范的条款2013版清单9.3.3条款规定:“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1)此条款针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适用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情形(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与招标控制价项目清单项目单价偏差幅度超过15%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适用或类似项目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3)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此类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但是确定方法2013版清单并未规定,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此条款的理解要点:39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确定方法确定方法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 工环境不变工环境不变1)比例分配法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2)数量插入法: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有类似有类似”的判定的判定40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情况二:情况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 施工环境相同施工环境相同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确定方法确定方法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 清单中材料消耗量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41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Ø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Ø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Ø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Ø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Ø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成本加利润成本加利润 ”原则原则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变更项目综合单价(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4.3 4.3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价款的确定“无适用或无类似无适用或无类似”的判定的判定确定方法确定方法42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 条“商定或确定”中规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24条是“争议的解决”3.5 决定: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4.4 4.4 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第3.5 条“决定”对监理工程师也有相同的约定:43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3.2条说明了变更估价的确定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5 4.5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5656号令号令号令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44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6 4.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条款条款条款9.3.29.3.29.3.2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条款9.5.2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9.5.3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前提:①①当变更已经发生当变更已经发生②②变更使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并且发包人批准了该施工方案变更使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并且发包人批准了该施工方案45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 ((1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 ((2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 如下,即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013版清单条款版清单条款9.5.2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9.5.3 :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和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相同4.6 4.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2、工程量清单缺、工程量清单缺 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46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4. 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9.6.3条规定: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013版清单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且将幅度明确调整至± 15%由于工程量据实计量,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单价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单价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 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20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1 5.1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根据第9.6条(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第9.9条(物价物价变变化化)和第9.9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三类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47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2 5.2 物价变化物价变化物价变化物价变化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致2013版清单9.9.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物价变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物价变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48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493.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有利于无过错一方有利于无过错一方。

依据第9.9.3条: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4.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依据第9.9.4 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附录A中的方法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物价变化引起的风险范围与幅度已约定物价变化引起的风险范围与幅度,此时则按照2013版清单第9.9.1条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2.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范围与幅度没有约定范围与幅度则按照第9.9.2条处理: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5.2 5.2 物价变化物价变化物价变化物价变化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49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013版清单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承担;此外,13版清单增加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两款约定:(1)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2)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2013版清单第9.11.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第12.02条规定处理。

5.3 5.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50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12013版清单9.11.2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Ø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20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 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Ø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Ø呼应第9.12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2.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增加条款1 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5.3 5.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51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29.11.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费用承担Ø20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纠纷点合同暂停与终止情形的确认 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该不可抗力事件确实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一定程度上,2013版清单中不可抗力条款赋予可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且将明确该情形的费用承担原则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归于消灭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5.3 5.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增加条款2 52 5. 合同中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536.1 6.1 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2013版清单9.12款规定:Ø 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Ø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Ø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 赶工补偿费的确定2. 赶工补偿费的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013版清单第9.12条(提前竣工提前竣工)、第9.13条(误期赔偿误期赔偿)和第9.14条(索赔索赔)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索赔类调价因素有提前竣工、误期赔偿和索赔 6. 其他调价因素提前竣工(赶工竣工(赶工补偿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整 (13新增)53 6. 其他调价因素 54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3款规定:Ø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Ø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Ø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本款规定,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同时规定了支付误期赔偿的标准以及误期赔偿费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若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工程的误期赔偿金额应按比例折减可见,误期赔偿属于发包人索赔的范畴,是指对发包人实际损失费的计算2013版清单对误期赔偿的规定6.1 6.1 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误误期期赔偿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整(13新增) 6. 其他调价因素54 6. 其他调价因素 由以上规范条文可知,与08清单相比,20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作了较大补充13清单在08清单对索赔权利及索赔程序做了规定的基础上,有三点变化:1.增加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可获得的赔偿方式;2.增加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等规定。

20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55序号条款号20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1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工期与费用关联情况下的综合索赔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6.16.1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2013版清版清单单与与08版清版清单单关于索关于索赔赔引起的价款引起的价款调调整条文的整条文的对对比比 6. 其他调价因素55 6. 其他调价因素 序号序号合同条款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条款主要内容可可调调整事整事项项11.10.1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估计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C+T2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C+T3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C4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C+P+T58.3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C+P+T611.3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C+P+T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T81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C912.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C+P+T1012.4.2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C+P+T1113.1.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C+P+T1213.5.3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C+P+T13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C14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C+P+T1518.6.2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C+P1619.2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缺陷和损失C+P1721.3.1不可抗力T56 根据2013版清单单价计价方式的特点,可以结合56号令及FIDIC合同等单价合同范本中索赔的索赔事项,探讨2013清单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6.16.1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6. 其他调价因素56号令中承包人可向号令中承包人可向发发包人索包人索赔赔的条款的条款56 6. 其他调价因素 57序号序号合同条款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条款主要内容索索赔赔事事项项内容内容可索可索赔赔内容内容14.2履约保证业主根据4.2款提出的履约保证下的索赔履约保证金额或其他金额24.3.5分包承包商承担连带的分包责任由分包商造成的损失35.1.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与保管承包商因运输、保管不当导致业主的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赔偿费、损失和开支45.4.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材料、设备购置费56.2业主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设备使用业主设备的费用66.3增加或更换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不满足要求更换费用和其他开支7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进度缓慢,需要加快进度而使业主支付的额外费用业主因加速施工支付的额外费用8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未能按约定的时间竣工误期损害赔偿费913.5.3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业主参加检查引起的费用1013.6.1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商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移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商未履行指示使业主支付的所有费用11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预付款1218.7.1现场清理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清理现场,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业主处理和恢复现场的费用1319.2.4缺陷责任承包商未能在合同期限内修补缺陷或损坏,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工程的费用1419.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或设备发生的缺陷或损害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5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承包商未能遵守相应的约定投保业主代替投保费用或由此遭受的损失16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承包商严重违约、破坏或行贿、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商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业主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作所需的额外费用6.16.1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索赔类56号令中承包人可向号令中承包人可向发发包人索包人索赔赔的条款的条款 6. 其他调价因素57 6. 其他调价因素 6. 其他调价因素 6. 其他调价因素 586.2 6.2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清单版本术语变化内容约定条款位置约定的详细程度08版清单2013版清单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3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9.8 现场签证 9 合同价款调整 4.7 工程价款调整4.6.6 提出签证的前提;4.6.7 签证的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1 与9.8.6 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9.8.2 与9.8.5 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3 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9.8.4 规定了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 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对比2013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2013版清单将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一部分2013版清单详细说明了现场签证的处理流程与计算规则由上表所示,20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的规定主要有3个变化 6. 其他调价因素58 6. 其他调价因素 6.3 6.3 计日工计日工计日工计日工 13版清单9.8.3条款中规定: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带来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时,现场签证只能包括单价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 2013版清单第2.0.19 条规定: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相同点为都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不同点为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08清单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13版清单约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围以外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紧迫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 6. 其他调价因素59 6. 其他调价因素 60暂估价暂估价————20132013版清单中第版清单中第2.0.18 2.0.18 条规定条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关于暂估价的规定最重要的区别是明确提出了工程设备暂估价暂列金额暂列金额————20132013版清单版清单2.0.172.0.17款与款与0808版清单版清单2.0.62.0.6款规定相同款规定相同: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较08版清单,13清单新增了9.15项暂列金额规定: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 发包人按本规范第9.1~9.14节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08版清单暂列金额使用范围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图纸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2013版清单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施工索赔价款调整6.4 6.4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6. 其他调价因素60 6. 其他调价因素 612013版清单支付与结算中的变革与创新三三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61 621. 1.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2008版清单2013版清单本规范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图纸图纸及及资资料料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及相关资资料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发发承包双方承包双方实实施施过过程中已确程中已确认认的的工程量及其工程量及其结结算的合同价款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发发承包双方承包双方实实施施过过程中已确程中已确认调认调整后追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加(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其他依据表表 2008版与版与2013版清单编制与审核依据的对比版清单编制与审核依据的对比621. 1.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 631.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由竣工结算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 (1)2013版清单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中。

(2)竣工结算依据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 2013版清单不再将竣工图纸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中,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否定历次计量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程中形成的法定结算工程量,要求承包人按照竣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对进度款支付中形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重新审查,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出现大量争议631. 1.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的依据发生变化 与2008版清单相比,2013版清单中新增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新增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条款,其中: 10.3.8~10.3.13为新增的进度款支付程序条款; 11.3.1~11.3.6为新增的竣工结算程序条款; 11.4.1~11.4.5为新增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17.3.3为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17.5.2为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的条款 因此,2013版清单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2. 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642. 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6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通用)通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17.3.32013版清单版清单10.3.9~10.3.13(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2. 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关于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进度款支付程序的条款如下表所示:652. 明确了支付与结算的程序,增加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66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11.2.6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意义:不需要对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不需要对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意义: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其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其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66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表表 20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2007))进度款申请的内容对比进度款申请的内容对比2013版清单10.3.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7.3.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条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条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条款;3.1 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 本周期合计应扣回的预付款;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与(与13规规范范10.3.8第第3.1-3.4条条对应对应));(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与(与13规规范第范第10.3.8第第3.5及及10.3.6对应对应));(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与(与13规规范第条范第条10.3.6对应对应));(4)跟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与(与13规规范第范第10.3.8条条4.1对应对应));(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性 67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684. 增加了最终结清的条款,提高了与合同的匹配性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意义:提高了与提高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的匹配性)的匹配性,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7.6条为最终结清,2013版清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在最终结清程序上具有一致性684. 增加了最终结清的条款,提高了与合同的匹配性 目目录录第一篇 招投标阶段合同价格约定实务一、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一、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三、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三、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69 7070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招标文件风险分担分析1. 风险分担的基础风险分担的基础——合同计价方式合同计价方式2.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3.不同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不同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70 1.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工程项目风险 : PMBOK指出工程项目风险是一种不确定事件或状况,一旦发生会对至少一个项目目标如时间、费用、范围或质量目标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也即工程项目风险是所有影响工程项目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的集合。

合同价款风险: 施工合同价款风险,即特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能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因素一旦发生将对项目的费用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风险分担相关概念界定风险分担相关概念界定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是对可能会导致项目未来损失或收益责任的界定与划分过程,其目的是提高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合同价款风险分担: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风险分担可以理解为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对可能会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的过程,以此明确特定风险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共担的过程合同价款风险再分担: 风险再分担作为一种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应对机制,体现的是对履约过程中新生的风险因素或初始状态中不合理的风险因素的一种调整与应对,也是对初始风险分担状态的一种补充与调整,可以通过变更、调价及索赔等形式表现71 1.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风险分担的原则风险分担的原则 关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原则说法不一,但可基本统一为以下几条:①可控性风险分配原则 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

②经济性风险分配原则 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③公平性风险分配原则 分担风险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报酬或机会,公平原则是合同双方“责权利”分配关系的具体体现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风险分担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72 1.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建设工程风险分担理论概述合同价款风险初次分担与再次分担合同价款风险初次分担与再次分担合同价款风险再分担: 由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依托于工程项目合同,而工程合同具有不完全性,并且工程建设项目风险众多,因此在签约阶段初始合同形成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担并不能包含所有的风险;此外由于签约双方地位不同并且都以自己利益出发,因此所有已分配的风险并不都是合理、合适的;再者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项目建设复杂,这就导致项目建设期间会产生新的风险,而这些风险需要进行再次分担,也即风险分担的动态性反应而风险的再分担则需要再谈判这一载体实施,所以,工程项目风险在工程合同初始约定阶段进行风险的初始分担,而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以再谈判为载体进行风险的再分担。

图图1.1 工程项目风险分担与契约关系图工程项目风险分担与契约关系图73 2.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正常的施工条件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合格的建筑产产品品质质量量合合同同价价款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商报价的基础承包商报价的基础变更变更/签证签证索赔索赔调价调价状态补偿方式状态补偿方式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变变化的施工条件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苛刻的建筑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更改的施工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设计原合同原合同价款价款追加合追加合同价款同价款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因素风险因素74 3. 风险分担的基础风险分担的基础—合同计价方式合同计价方式 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3版版《《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08版版《《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第3.1.4条(强制性条款)第4.1.2条(强制性条款)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7.1.3条第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宜采用单价合同表表2-1 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清单计价方式的规定对比版清单关于清单计价方式的规定对比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综上对比可以看出,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08清单在合同计价方式方面存在部分差别,具体体现在:清单在合同计价方式方面存在部分差别,具体体现在:((1))13版清单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中不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还版清单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中不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还包括以量计价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而包括以量计价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而08版清单则仅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定。

此强制版清单则仅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定此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综合单价计价的范围性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综合单价计价的范围2))13版清单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版清单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应”采用单价合同从表面看比采用单价合同从表面看比08版清单版清单中中“宜采用宜采用”效力等级高,但效力等级高,但13版清单仍适用于总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与版清单仍适用于总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与08版清单无差版清单无差别75 99《《建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13《《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财财建建369号)号)08《《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建建设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发发包与包与承包承包计计价管理价管理办办法法》》年份19992013200420082010条款号237.1.38条文说明4.4.314合同类型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单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的形式,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总价形式,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以建设工程要素成本或其他方式计算工程成本,并以该工程成本为基础计算酬金,以此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

可调价合同被逐步弱化,现在的趋势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被逐步弱化,现在的趋势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4.不同法规对于合同类型的规定不同法规对于合同类型的规定表表2-2 不同法规对合同类型的规定对比不同法规对合同类型的规定对比 76 13版清单强化了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招标人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招标人必须必须在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5.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13版版《《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08版版《《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第3.4.1条(强制性条款)第4.1.9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表表2-3 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风险分担原则的规定对比版清单关于风险分担原则的规定对比 此外,此外,13版清单第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由此可见,与由此可见,与08版清单相比,版清单相比,13版清单版清单进一步强化与明确了进一步强化与明确了人工费调整的处理原则及人工费调整的处理原则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处理原则,加强了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风险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处理原则,加强了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风险。

77 由此可见,由此可见,13版清单第版清单第3.4.3~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 ((3)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5.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 13版清单第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合同价款 第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此外,针对单价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此外,针对单价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78 Ø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Ø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风险Ø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的风险Ø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业主承担风险业主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风险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价格波动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增加其他风险其他风险注:这只是较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双方承担的风险应以签订注:这只是较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双方承担的风险应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内容为准。

的合同中规定内容为准总价子目部分的总价子目部分的工程量变动工程量变动材料:材料:5%机械:机械:10%6.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单价合同单价合同79 序序号号风险风险事事项项承担承担方方条款条款风险费风险费用分担机制用分担机制1 1法律法法律法 变变化化O O9.2.19.2.1基准日期之后国家的法律、法基准日期之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规规章和政策章和政策发发生生变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变化的,化的,发发承包双方承包双方应应当按照省当按照省级级或行或行业业建建设设主管部主管部门门或其授或其授权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发布的布的规规定定调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2 2工程工程变变更更O O9.3.1-9.3.1-9.3.29.3.2工程量工程量变变更引起已更引起已标标价工程量清价工程量清单项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目或工程数量变变化施工方案改化施工方案改变变因此措施因此措施项项目目发发生生变变化的,按化的,按变变更三更三原原则则确定确定综综合合单单价价调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3 3项项目特征描述目特征描述O O9.4.29.4.2发发包人在招包人在招标标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中中对项对项目特征的描述目特征的描述应应被被认为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承包商是准确和全面的,承包商应应按照按照图纸图纸施工。

若施工施工若施工图纸图纸与与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目特征描述不符,业业主主应应承担承担该风险导该风险导致的致的损损失4 4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缺缺项项O O9.5.19.5.1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间间,由于招,由于招标标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中缺中缺项项,新增分部分,新增分部分项项工程清工程清单项单项目的,目的,应应按照第按照第9.3.19.3.1条条规规定确定定确定单单价,价,调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5 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O+CO+C9.6.29.6.2业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主承担工程量偏差±±15%15%以外引起的价款以外引起的价款调调整整风险风险,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承担±±15%15%以内的以内的风险风险. .6 6物价物价变变化化O+CO+C9.9.29.9.2发发包人包人应应承担承担5%5%以外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风险,,10%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费的的风险风险;承包人可承担;承包人可承担5%5%以内的材料价格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风险,,10%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费的的风险风险7 7不可抗力不可抗力O+CO+C9.11.1-9.11.1-9.11.39.11.3工程工程损损失,失,业业主承担;各自主承担;各自损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业业主要求赶工的,主要求赶工的,业业主承担增加主承担增加费费用;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业业主支付已完工程款。

主支付已完工程款8 8提前竣工提前竣工O O9.12.29.12.2发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进度的措施,并修度的措施,并修订订合同合同工程工程进进度度计计划发发包人包人应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补偿))费费9 9误误期期赔偿赔偿C C9.13.19.13.1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发发生生误误期,承包人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包人由此造成的损损失,并按照合同失,并按照合同约约定向定向发发包人支付包人支付误误期期赔偿费赔偿费1010索索赔赔O+CO+C9.14.29.14.2、、9.14.79.14.7承包人承包人认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损失,可向失,可向发发包人提出索包人提出索赔赔;;发发包人包人认为认为由于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原因造成发发包人的包人的损损失,可向失,可向发发包人提出索包人提出索赔赔6.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注:表中注:表中C代表承包商,代表承包商,O代表业主代表业主表表2-4 13版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风险分担一览表工程价款风险分担一览表 80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业主承担风险业主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风险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价管理办法》》((107107部令修部令修订)第订)第1616条:招标工程应以条:招标工程应以投标截止日前投标截止日前2828天,非招标天,非招标工程应以合同签订前工程应以合同签订前2828天为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格波动价格波动工程量波动工程量波动其他风险其他风险注:这只是较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双方承担的风险应以签注:这只是较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双方承担的风险应以签 订的合同中规定内容为准订的合同中规定内容为准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异常波动,承包商可以,承包商可以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失败的推断性变更失败的推断性变更工程量异常波动工程量异常波动,承包商可以,承包商可以情势变更情势变更6.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合同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总价合同总价合同8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招标控制价概述招标控制价概述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3.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82 83831.招标控制价概述招标控制价概述13版清单版清单2.0.45条规定条规定 ::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定义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招标控制价是08版清单计价规范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它是在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对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进行的界定,其主要作用是:Ø1.招招标标人人通通过过招招标标控控制制价价,,可可以以清清除除投投标标人人间间合合谋谋超超额额利利益益的的可可能能性性,,有有效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Ø2.投投标标人人通通过过招招标标控控制制价价,,可可以以避避免免投投标标决决策策的的盲盲目目性性,,增增强强投投标标活活动动的的选选择性和经济性择性和经济性Ø3.招招标标控控制制价价与与经经评评审审的的合合理理最最低低价价评评标标配配合合,,能能促促使使投投标标人人加加快快技技术术革革新新和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管理水平83 Ø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Ø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制和复核Ø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Ø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Ø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Ø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3版清单关于招标控制价的一般规定版清单关于招标控制价的一般规定1.招标控制价概述招标控制价概述 13版清单第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与08版清单“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相比,更强调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 13版清单增加了一项规定:第5.1.3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此项规定在08清单中作为4.2.2条的条文说明出现)体现了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严格要求。

84 8585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Ø1.本规范;Ø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Ø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Ø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Ø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Ø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Ø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Ø8.其他的相关资料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与08版相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依据基本一致,13版清单增加了第6条依据,说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对措施项目费的影响1)编制依据)编制依据85 招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编制和复核费、规费和税金的编制和复核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与08版相比,对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约定更加具体,要求招标人编制时要明确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Ø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Ø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 Σ分项工程量分项工程量 × 综合单价综合单价 ((2)编制内容)编制内容86 8787 13版清单将措施项目明确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单价项目版清单将措施项目明确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单价项目应按分部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总价项目采用以,总价项目采用以“项项”为单位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方式计价具体规定如下:具体规定如下: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Ø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Ø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Ø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Ø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2)编制内容)编制内容87 8888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Ø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13版清单中其他项目费的规定与版清单中其他项目费的规定与08清单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将其计价原则清单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将其计价原则作了改变,将作了改变,将08清单中笼统的清单中笼统的“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或计算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或计算”改为改为“按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单价、项目或内容计算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单价、项目或内容计算”,二是将暂估价分为材料、,二是将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工程设备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即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列出。

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即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列出具体规定如下:具体规定如下: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2)编制内容)编制内容88 8989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Ø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Ø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 13版清单中规费和税金的规定与08清单相比,没有变化,具体规定如下: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社会保障费 + 住房公积金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规费)× 相应费率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2)编制内容)编制内容89 9090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2)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3)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3)编制注意事项)编制注意事项2.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综合单价的定额套用)综合单价的定额套用((2)材料价格的确定)材料价格的确定((3)风险范围的确定)风险范围的确定若发现招标控制价编制过低,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招若发现招标控制价编制过低,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等问题,投标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提起投诉。

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等问题,投标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提起投诉90 9191Ø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Ø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Ø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Ø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Ø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Ø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Ø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Ø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1)投诉的相关规定)投诉的相关规定与08版清单相比,13版清单中增加了多条有关投诉和处理的规定,说明13版清单更加注重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如下:91 9292Ø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Ø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Ø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Ø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Ø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Ø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2)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的相关规定92 9393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招标文件中特殊规定的处理方式1.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应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应对2. 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应对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应对 3. 固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4. “总价总价+变更变更”价款方式的特点与应用价款方式的特点与应用 5.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对6.业主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业主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93 9494招招标标文件作文件作为为合同文件的合同文件的组组成部分,其中的特殊成部分,其中的特殊规规定如何定如何处处理的理的问题问题,,引申出来,就是引申出来,就是1313版清版清单单强强制性条文与合同文件效力孰高孰低的制性条文与合同文件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问题。

招招标标文件文件业业主往往会在招主往往会在招标标文件中文件中约约定定““承包商承担一切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风险””、、““承承包商包商应对应对招招标标文件工程量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单的准确性的准确性负责负责””等利己条款,而等利己条款,而这这些条款与些条款与13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的范的强强制性条款存在冲突,制性条款存在冲突,这这非常容易在施工非常容易在施工过过程中程中产产生生纠纷纠纷,究其原因的是没有明确招,究其原因的是没有明确招标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文件或合同文件与1313版版《《建建设设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及其及其强强制性条款效力关系制性条款效力关系 现现在普遍存在两种在普遍存在两种观观点,点,观观点一:点一: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强强制性条款效力高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于合同文件;观观点二: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点二: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强强制性条款制性条款13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94 9595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理由一:理由一:1.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属国家强制性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属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3号)第号)第42条规定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住建部由法律规定,住建部由法律规定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由于,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住建部发行的,)是住建部发行的,因此因此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 。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的公告”规定:规定:“现批准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自2008年年12月月1日起实施其中日起实施其中第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3版版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也会有类似规定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也会有类似规定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号是的编号是“GB50500-2013”,故从标准的编号上可以判断出,,故从标准的编号上可以判断出,《《建设工程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款强制性条款((GB50500-2013))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95 9696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理由一:理由一:2.国家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十一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国务院令第院令第53号)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因此因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效力大于合同文件格执行,效力大于合同文件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96 9797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合同文件理由二:理由二:《《建筑法建筑法》》是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的上位法,法,《《建筑法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而,而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属于于““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在,在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实际上出台后实际上该十八条可以理解为:该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该同)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该同该规范冲突该规范冲突。

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了违反了《《建设工程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97 9898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分析观点二:观点二: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理由:理由:一、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合同已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已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三、合同至上的思想三、合同至上的思想 因此目前因此目前““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与合同文件效力对比””仍处于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98 99991.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应对招标人利用招投标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将所有工程量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招标人若在专用条款中常会做出如下表中的规定时,投标人该如何应对?招招标标人在招人在招标标文件中的文件中的规规定定专用条款特殊规定具体内容1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2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3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均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列明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整((1)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复核工程量清单的现实问题)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复核工程量清单的现实问题99 1001001.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应对 对于此类问题,13版清单中的规定如下:13版清单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规定版清单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规定序号条款号具体内容1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2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本条为强制性规定)3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2))13版清单的相关规定版清单的相关规定100 1011011.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应对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能用作招标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2.竣工结算应该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如工程量清单的量计算有误,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等,此时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据实调整结算,即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结算量3.招标人不能凭借自己有利的市场地位,将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转嫁投标人4.投标人应对上述条款充分加以利用,重点有①在投标阶段,认真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错算、缺项、漏项等情况,利用不平衡报价等手段合理进行利用,以期获得更多的利润。

②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利用13版清单的规定,作为谈判砝码,避免此类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出现;③在合同履行阶段,若合同条款有让承包商承担工程量的风险的规定的,承包商应利用13版清单的强制条文作为自己的依据,通过谈判维护自己的利益101 1021022.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应对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些招标人会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一般情况下,招标的时间过于仓促,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而且在投标阶段,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忽略了招标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以致在合同履行阶段,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有很大出入,此时招标文件的效力问题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所在1)招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效力的现实问题)招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效力的现实问题102 1031032.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合同范本)第合同范本)第2.1款规定:款规定: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3版清单第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款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非强制性条款) 结论:由以上规定可知,投标文件的效力应高于招标文件投标结论:由以上规定可知,投标文件的效力应高于招标文件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遗漏的子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以减少结算时不必人对于招标文件遗漏的子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以减少结算时不必要的纠纷要的纠纷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效力的规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效力的规定103 1041042.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应对案例背景:案例背景: 某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采用的是99版的示范合同文本,但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依次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一些工程变更情形,承发包双方又签订了签证单、联系单等补充协议问题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效力及解释顺序?承包商如何应对? 问题2:从承包商角度应如何应对合同对招标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3)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案例分析)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同一事项后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约定的法律效力。

同一事项后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约定的法律效力对比招标文件中明显有悖于合同的地方,例如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改变了招标文件的招标基础,招标范围,说明后续合同的签订是双方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的具体约定,如果使用招标文件解释,就会废掉合同因此招标文件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而打掉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对投标人有法律约束力对投标人有法律约束力104 1051053.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号)第十二条规定: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以及固定单价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内,承包人不可就施工中发生的物价波动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的要求,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物价波动对固定价格合同履行的影响:物价波动对固定价格合同履行的影响: 当承发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的情况时,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商失去生产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1)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现实问题)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现实问题105 1061063.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2)协商方式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协商方式调整固定价格合同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价异常波动事件且由此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时,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及双方和谐的关系,承包商应积极运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该类纠纷事件同时,作为解决纠纷事件的一种有效方式,协商所需要的交易成本与其他处理方式相比是最低的流程如右图遵循的原则:合法原则遵循的原则: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原则互谅互让原则图 协商的操作程序106 1071073.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3)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 1)情势变更在固定价格合同中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在固定价格合同中的适用条件:l 固定价格合同应合法有效;l 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l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l 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l 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物价异常波动已具备情势变更的客观法律事实并且该情势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建筑施工企业是微利企业,把物价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的原则因此,对固定价格合同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是符合其适用条件的 2)情势变更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的难点)情势变更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的难点 物价波动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以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调整107 1081083.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3)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 3)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的计算及异动标准)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的计算及异动标准 ①以市场价计算建材价格变动幅度在较长时期内,几种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应全面考虑各种建材价格对整体价格变动的影响 其中, 为建材价格综合变动幅度; 为现阶段各建筑材料市场价; 为合同订立时各建筑材料市场价;q 为合同订立时工程量清单中各建材的使用量 ②以成本价计算施工企业建材成本变动幅度特定施工企业向特定供应商采购都会形成特定的成本价,因此应以施工企业在特定工程项目中建材的成本价来计算的成本的变动幅度其中, 为建材价格综合变动幅度; 为现阶段各建筑材料市场价; 为合同订立时各建筑材料市场价;q 为合同订立时工程量清单中各建材的使用量。

108 1091093.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应对((3)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固定价格合同 仲裁必须在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应用仲裁手段而仲裁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初进行约定或在纠纷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协商达成仲裁协议这就对该方法的应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仲裁的主要依据为法律法规,由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已经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仲裁庭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可以引用情势变更原则促使双方就价款纠纷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仲裁结果 4)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仲裁或诉讼)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仲裁或诉讼109 1101104.“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第号)规定:第十二条十二条: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发包人发包人约定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价格.合同双方风险分配严重不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均衡.而承包人承包人为了,争取合理或较高的利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承包商的良性发展,承包商采取多种形式的变更变更.矛盾 承包人可以利用的变更变更主要包括: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

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承包人利用变更创收的情形有三种:承包人利用变更创收的情形有三种:①①招投标阶段结合不平衡报价创收;招投标阶段结合不平衡报价创收;②②在在施工阶段利用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施工阶段利用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③③提出合理化建议创收提出合理化建议创收1)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规定及利用)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规定及利用110 111111图 工程变更实现创收的路径4.“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应对((2)利用变更实现创收的路径)利用变更实现创收的路径111 1121124.“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应对案例背景案例背景: 招标文件中表明结算办法为“总价合同+变更”投招标文件中报价3100万元,议标后改为2500万元,相当于总价下浮20%,合同条款中规定:总价2500万元,若发生重大变更增项按下浮15%计价 1.实际执行中,甲方要求不执行合同条款,要按投标价中的各项单价执行,问这样做是否合理? 2.总价合同+变更这种计价方式在规定中是否存在? 理解要点:熟悉理解要点:熟悉《《合同法合同法》》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总价合同中的可调价款部分的总价合同中的可调价款部分的规定。

规定3)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下的案例分析)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下的案例分析112 1131134.“总价加变更”计价方式的应对“总价合同加变更总价合同加变更”的案例分析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第一章第六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依据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2款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因此,可调价款的范围可在专用合同条因此,可调价款的范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甲方要求不合理款中规定,甲方要求不合理 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其中前者规定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改变;后者规定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变更这种计价方式在规定中存在,变更这种计价方式在规定中存在,且两种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及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且两种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及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如下表。

内容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量风险√√计价风险√√工期的风险√√成本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适用范围招标时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不会出现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内容和技经指标规定明确,工期在一年内工程项目113 1141145.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对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1)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内涵)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内涵((2)模拟工程量清单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模拟工程量清单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估算不准确 由于设计深度没有达到施工图要求,以及模拟工程量清单项目是在参照类似工程清单项目进行设置的,而通常的工程量清单是在施工图基础上编制的,因此模拟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问题就是不确定性的加大,会出现以下三种类型问题:应对变更变更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114 1151155.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对 A 项目为30 万平方米的商业和住宅综合项目。

为缩短工期,甲公司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参照类似项目编制了模拟工程量清单,并对标准合同条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形成合同条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招标 经过投标后的筛选和几轮压价后,乙公司获得 A 项目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乙公司于 2010年 4 月进行施工,到 2011 年 1 月止,期间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水平上涨很快,实际工程量比清单量增加很多且部分项目描述与施工图不完全一致,实际工程价款已经远远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致使原本低价中标的乙公司处于亏损边缘乙公司与甲公司通过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希望甲公司提高合同单价,然而甲公司依据合同文件中的规定,坚持合同单价不能修改,认为乙公司不能以模拟工程量和描述上的偏差导致投标报价失误为由要求甲公司提高工程造价同时双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措施清单中未列出的措施费用、其他费、总承包服务费一次包死,不做调整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得以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原因要求提高工程造价双方就协商工程造价进行的谈判破裂,乙公司停止施工,至 2011 年 4 月份双方还未达成协议乙公司遂撤出全部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以及脚手架等租赁材料,只留置一个大型塔吊及若干看守人员。

经过近两个月的僵持,在当年 6 月份,甲公司妥协,同意对价格进行调整中间停工近 2 个月,工期大大延长模拟工程量清单的案例分析模拟工程量清单的案例分析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应用过程中,投机行为的重要影响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应用过程中,投机行为的重要影响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115 1161166.发包人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1)招标控制价过低的问题)招标控制价过低的问题 1)发包人过分压低招标控制价)发包人过分压低招标控制价 尽管13版清单第5.2.1款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的依据但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设定的主导权在招标人,招标人在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上不按计价规范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过分降低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过低的应对)招标控制价过低的应对 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控制价过低是不合理的,应依据13版清单相应投诉与处理条款进行应对,如下表序号序号条款号条款号具体内容具体内容1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2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若复查后招标控制价过低合理,则可以进行投标,通过合同管理来获取相应的利润,比如采用不平衡报价法,预计将来可能要索赔或变更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投标价,将来进行索赔时就能弥补投标时价格的差额116 1171176.发包人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2)奖罚措施规定不公平的问题)奖罚措施规定不公平的问题3)招标文件中奖惩约定不合理的应对)招标文件中奖惩约定不合理的应对 合同中的奖惩条款,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对合同双方的制约形式,其目的是督促双方更好地执行合同其他条款,不属于强制条款,但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对由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及具体奖惩办法、数额进行明确规定有些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条款中约定“超出±6天每天奖罚1万元”,该条款看似对双方公平,实际上对施工方并不公平因为工期的提前所受制约因素大大超过工期延迟因素序号条款号具体内容13版清版清单单中中奖惩奖惩措施措施规规定定1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9.13.1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招招标标文件中文件中奖惩约奖惩约定不合理定不合理1专用条款约定工期提前一天奖励金额较少,而约定延期一天罚款金额巨大117 1181186.发包人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3)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调整问题)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调整问题序号条款号具体内容13版清单中对工期延误间物价波动的规定版清单中对工期延误间物价波动的规定19.9.3执行本规范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间用于调整的价格:29.9.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39.9.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招标文件中对工期延误间物价波动的约定招标文件中对工期延误间物价波动的约定1专用条款约定在工程工期延误期间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调整 因此,在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期间,应按照因此,在工程发生工期延误期间,应按照13款中第款中第9.9.3款规定款规定进行价格调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进行价格调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8 1191196.发包人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4)辅材价格调整原则约定不合理问题)辅材价格调整原则约定不合理问题序号条款号具体内容《《价格法价格法》》对辅对辅材价格材价格调调整原整原则则的的规规定定1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2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招招标标文件中文件中对辅对辅材价格材价格调调整原整原则则的的约约定定1专用条款对辅材(水、电、燃气等)价格调整约定不予调整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119 1201206.发包人其他利己规定的应对((5)措施费调整原则约定不合理问题)措施费调整原则约定不合理问题序号条款号具体内容13版清单对措施费调整原则的规定版清单对措施费调整原则的规定1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29.3.2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39.3.2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49.3.2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5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中对措施费调整的约定招标文件中对措施费调整的约定1专用条款对措施费价格调整约定不予调整对措施费价格调整约定不予调整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若引起了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应依据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若引起了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应依据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范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20 目目录录第二篇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实务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6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8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0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2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4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5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4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9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21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22 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和税金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其工日单价或人工费已经高于发布的工日单价或人工费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变化总共有三类: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价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变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12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3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第16.2条:法律变化;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3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将国内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变化”的范围进行对比分析得出:1.相关文件规定各不相同各不相同,范围定义相对模糊2.法律法规文件的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三三类类:法律法规、省级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价文件3.13版清单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可操操作作性性对于文件的层级和对应的可调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1.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124 由上述规定可知:(1)当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13清单计价规范以“基基准准日日”为是否进行调整的重要时间节点;(2)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承承包包人人一一般般不不承承担担此此类类风风险险,而9.2.2是对9.2.1条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应该由过错方(即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价款只调增不调减过错方(即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价款只调增不调减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基准日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对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条较08清单计价规范,为新增新增条款2. 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125 13版清单第9.2.2条中的“规定的调整时间”,为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时间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时间。

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第28天)在基准日之之前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在基准日之后之后,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图1 以基准日为界划分风险分担2. 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126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公平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综综上上,,因因承承包包人人原原因因导导致致工工期期延延误误而而引引起起事事件件状状态态发发生生变变化化的的,,应应遵遵循循逆逆向向原原则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 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分担127 (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原报价中的规费、税金、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的调整3.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7款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款规定: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规费、税金以及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来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128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引起人工费的调整3.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由此可知,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发承承包包双双方方应应按按省省级级或或行行业业建建设设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或或其其授授权权的的工工程程造造价价管管理理机机构构发发布布的的人人工工成成本本文文件件调调整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当承包商人工费报价小于新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调整方法为调价差,即用新人工成本信息减去旧人工成本信息当承包商人工费报价大于新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时,不予调整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款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其工日单价或人工费已经高于发布的工日单价或人工费的除外),应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4规定:人工日工资单价应执行编制期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129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变化3.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依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由此可知,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变化时,以调调价价差差的方式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第16.1.2条规定:施工期内,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时,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作为人工的市场价格,按照本项约定调整价格差额13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23.4条: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第16.2条: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承包商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对比各法律法规、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可以得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9号文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追加合同价款的方式进行调整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追加合同价款的方式进行调整。

2.56号令规定,通过合同双方经过商定或确定合同双方经过商定或确定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3.13版清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131 5.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基准日期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基准日期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背景背景: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四川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案例解答:案例解答:根据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效力大于合同约定,而非强制性条款的效力小于合同约定,因清单第9.2.1条为非强制性条款,故其效力不及合同条款,应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即[意见一]正确,不予调价132 5.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背景背景: 1995年,港路公司和君合建筑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包干,承包人应负责支付一切在工程期间由于政府法律变化而产生的费用 1997年3月1日,当地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修订了工程消防验收办法,新增了消防技术测试项目,作为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需要增收消防预检费君合建筑承担了该消防预检费在竣工结算过程中,港路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消防预检费应由君合建筑承担君合建筑则认为消防预检费不属于施工单位在工程期间应承担的常规实验,不应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对此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1997年6月4日,君合建筑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例二案例二:合同约定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合同约定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 133 5.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首先,尽管合同约定发包人有竣工验收的义务,但如消防预检等规费,政府是直接向承包人收取的,应计入工程造价 ,因此,宜认为消防预检属于承包人义务。

其次,尽管按照惯例,签约后法律变化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应该相应调增合同价款,但因合同已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此项风险,则认为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对报价的完整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 最后,尽管合同在该约定有不合理之处,但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可见,法律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按照惯例应增加合同价款,但是因合同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则应按约定处理 判例中,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消防预检费应由君合公司承担,并据此进行了判决案例二案例二:合同约定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合同约定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应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134 13513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135 1361361 工程变更概述工程变更概述99版版FIDIC56号令号令13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13.1 有权变更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条款2.0.15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表2-2-1 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1)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136 1371371 工程变更概述工程变更概述((1)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

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工程变更是合同标的物的变化,这就导致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变化总结:总结:137 138138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变更是项目投资失控的关键因素,发、承包双方应将变更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问题主要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问题主要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工程变更管理关键问题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2.工程变更估价程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程序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程序1 工程变更概述工程变更概述((2)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问题)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问题138 139139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4.7.3条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执行表2-2-2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对比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变更价款确定一致,由于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故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风险2 工程变更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工程变更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139 140140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1 1)变更量的确定)变更量的确定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1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4 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条款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表2-2-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条款13.3 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99版FIDIC的相关条款13版清单沿用了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140 141141141141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L==((1 1—中标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100%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L==((1 1—报价值报价值/ /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100%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2-2-4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条款条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9.3 条规定的工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15%以上时,其增加部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单价应予调高2 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工程变更量工程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141 142142((2 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表2-2-5 其他文件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变变更更价价款款确确定定方方法法条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条款第十条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设计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了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条款1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142 143143文件名称文件名称369号文号文56号令号令08版清单版清单13版清单版清单提出人和确定人提出人和确定人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监理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确定确定原则原则有适用有适用采用已有价格采用适用单价采用已有综合单价确定采用适用单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按9.6.2条确定有类似有类似参照类似价格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单价无适用或类似无适用或类似按成本加利润原则确定-考虑报价浮动率确定表2-2-6 各相关文件关于变更综合单价的对比分析(1)关于“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法律法规及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13版清单增加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2)对于“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的规定基本一致13版清单与56号令的规定一致,即增添了限定条件“合理范围内”参照。

3)对于“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主要是参考56号令中提出的“成本加利润”原则,13版清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约束——并考虑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总结:总结: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143 144144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已有适用”的判定的判定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条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合单价应予调高表2-2-7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对比144 145145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已有适用”的判定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业内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业内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Ø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Ø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Ø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Ø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Ø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145 146146 按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15%以内,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

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时包括两种情况:确定方法确定方法 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者发包人编写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编写错误,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标的物,不构成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 工程量的变化工程量的变化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中已有某些工作的工程量单纯的进行增减,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变更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某栋楼墙面贴瓷砖,合同中写明工程量是3000m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变更,增加了墙面贴瓷砖工程,面积增加至3200m2 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已有适用单价已有适用单价的两种情况的两种情况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46 1471471.某工程项目,合同中基础工程土方为100000m3,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位为10元/m3,土方开挖时进行工程变更,加深基坑,使得土方工程量为108000m3,变更工程土方量没有达到核定要求重新确定单价的标准,对于变更的土方工程综合单价,仍为原综合单价即10元/m3。

2.某工程项目,合同中基础工程土方为100000m3,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位为10元/m3,土方开挖时进行工程变更,加深基坑,使得土方工程量为120000m3,变更工程土方量超过15%按照13版清单应按条款9.6.2确定变更项目单价案例】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47 1481482.考虑材料价格的波动考虑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增减,在按照原有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此种情况如果工程的工期较长,材料购买次数较多,材料价格的风险预测难度较大,则材料价格可以随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即采用调价公式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措施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调整措施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调整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于采用的是综合单价,管理费和利润分摊进综合单价,工程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13版清单条款9.3.1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所以当某工程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时,应按原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计算,当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应按调整管理费和利润分摊后的新综合单价计算,如果影响到措施费,还应调整措施费 ,具体的调整方法同因工程量增加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1.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如果变更工程涉及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是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变更价款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原有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48 149149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业内人士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业内人士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Ø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材质改变,但是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不变如砼标号的由C20变为C25Ø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如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的改变或者沥青砼路面设计改变Ø 对于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其变更不得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也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有类似有类似”的判定的判定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此类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此类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2)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表2-2-8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对比149 150150确定方法确定方法((1 1)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

1 1))比例分配法比例分配法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2 2)数量插入法)数量插入法 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50 151151(一)比例分配法(一)比例分配法1.某堤防工程挖在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细目合同里工程量清单表中,泥结石路面原设计为厚20cm,其单价为24元/㎡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22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24×22/20=26.4元/㎡2.某合同中沥青混凝土路面(机械摊铺细(微)粒)原设计厚3cm,单价19.86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3×19.86=33.1元/m2案例】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51 152152(二)数量插入法(二)数量插入法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5cm,其单价为160元/㎡现进行设计变更,沥青路面改为厚7cm经测定沥青路面增厚1cm的净成本是30元/㎡,测算原综合单价的管理费率为0.06,利润率为0.05,所以调整后的单价为30×2×(1+0.06+0.05)+160=226.6元/㎡【案例】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52 153153((2 2))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确定方法确定方法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 清单中材料消耗量清单中材料消耗量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53 154154建筑物结构砼标号的改变(由C25变为C30),由于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没有因项目材质发生变化而变化,承包人也没有因此而导致任何额外工程费用的增加,故对此类项目变更的价款处理,可采用调整砼材料标号的方法:即根据变化后的砼材料价格结合实际施工方法与原合同项目砼材料价格直接进行调整案例】合同中合同中有类似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54 155155合同中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业内一般认为是指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业内一般认为是指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Ø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Ø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Ø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Ø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Ø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无适用或类似无适用或类似”的判定的判定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L==((1 1—中标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100%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L==((1 1—报价值报价值/ /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100%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2-2-9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对比155 156156确定方法确定方法“成本加利润 ”原则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合同中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定156 157157 关于“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清单提出了要参考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的约束。

因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往往存在以下两种行为: (1)承包人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再次压低价格 (2)承包人按照低于市场询价的价格报价(因为承包人购买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询价的价格) 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对于上述行为,若不发生工程变更,则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实际报价支付;但当工程变更发生时,承包人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报价,从而得到此部分价差然而,13版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自己的投标价,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等手段进行调价的现象合同中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定157 158158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条款条款9.3.29.3.29.3.2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条款9.5.2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9.5.3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款条款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表2-2-10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对比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措施项目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也是造价人员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忽视的问题 13版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158 159159确定方法确定方法 ((1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包括(1)脚手架费(2)混凝土、混凝土模版及支架(撑)费(3)垂直运输费(4)超高施工增加费(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6)施工排水、降水费按按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即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即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 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报价值/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 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 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分类参考分类参考《《房屋建筑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装饰工程计量规范》》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159 160160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确定方法确定方法 ((2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包括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按照按照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13版清单单独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版清单单独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160 161161确定方法确定方法 ((3 3)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方法按按13版清单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确定方法如下,即版清单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确定方法如下,即条款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3.1.5条规定调整。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由于措施项目费的变更是由承包人主动提出的,因而承包人应事先将拟由于措施项目费的变更是由承包人主动提出的,因而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交给发包人确认,否则将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实施的方案交给发包人确认,否则将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力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力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161 162162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直接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直接调整综合单价采用总价计算的直接调整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13版清单9.3节的规定,总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如下:总结总结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162 16316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第13.2条条说明了变更估价的确定程序说明了变更估价的确定程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条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按第3. 5 款商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 4 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1)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程序)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程序163 164164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第3.5 条条“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中规定中规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监理人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第24条是“争议的解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新红皮书)第)第3.5 条条“决定决定”对监理人也有相同的约定对监理人也有相同的约定3.5 决定决定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4 4 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164 165165((2)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程序)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程序l1313版清单新增条款内容版清单新增条款内容9.3.2 9.3.2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力。

根据13版清单条款9.3.2、9.5.2、9.5.3的规定确定变更发生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程序4 4 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工程变更估价程序的确定165 166166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166 167167t13版清单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的规定比08版清单更加强调了更加强调了“项目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征描述不符”为发包人的责任为发包人的责任,调整原则与08版清单相同,即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新即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条款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条款条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目的综合单价表2-3-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表1.概述概述13版清单第2.0.7款对“项目特征”的定义为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根据13版清单第9.4款的规定,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要求不符;(2)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不符167 168168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描述材料暂估价材料暂估价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核心核心条款条款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条款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1.概述概述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构成:综合单价的构成:168 169169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2条第4.7.2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表2-3-2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规定对比13版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规定与08版清单规定一致,即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施工若施工图纸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包人应承担该风险导致的损失在施工完成后,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据实结算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169 案例背景案例背景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办公楼的建设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建筑面积7874.56平方米,主体十层,局部九层 该工程采用的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3.案例案例170 对案例背景进行分析可知本案例的矛盾焦点在与: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施工图设计描述不符时,应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矛盾焦点矛盾焦点 在本案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施工图纸的设计中采用的隔热断桥铝型材不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是按图施工,B公司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这就使得B公司投标时组价与实际使用材料价格不符 13版清单9.4.2条规定了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时候,应该按图施工这一条说明B公司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的作法是正确的并且根据13版清单第9.4.1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知道其被改变为止。

从此款规定可以看出“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因此,A单位在投标须知中的规定与国家强制性条文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应该严格执行13版清单,所以发包人应当对外窗材料价格进行调整问题分析问题分析171 17217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172 173173173工工程程量量清清单单缺缺项项是指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相脱节,造成招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进而会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工程量清单缺项除了包括实体项目缺项外,还包括措施项目的缺项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属于““((5 5)为完成工程需要)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追加的额外工作””,因此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引起工程变更的重要因素因此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引起工程变更的重要因素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概述概述总结:总结:173 1741741.概述概述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变化不大,依然按照变依然按照变更价款确定原则进行确定更价款确定原则进行确定,所以其区别即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变更定价原则的区别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款条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和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条款条款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表2-4-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表174 175175根据13版清单9.3节和9.5节的规定,可总结出,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依然参照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其调整因素如下:工程量清单缺项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直接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直接调整综合单价采用总价计算的直接调整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1.概述概述175 176176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表2-4-2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清单缺项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规定对比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1条第4.7.3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执行第9.3.1条: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变更价款确定一致,由于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故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风险2.工程量清单缺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工程量清单缺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176 177177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表2-4-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清单漏项引起措施项目的规定对比13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2条第4.7.4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9.3.2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规定类似,均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的情况,拟定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予以调整因此,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变更部分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因施工增加的费用2.工程量清单缺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工程量清单缺项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177 178178((1)问题)问题——“措施项目费的缺项措施项目费的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申请可能被发包人拒绝引起的价款调整申请可能被发包人拒绝13版清单9.5.3条规定了“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措施费用“,然而,由于措施项目费的缺项很难判断,可能出现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调整措施费用的申请,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

2)建议)建议——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将施工中己方会涉及的而在措施项目工程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将施工中己方会涉及的而在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列出的措施项目补齐清单中并未列出的措施项目补齐08版清单4.3.5条规定了“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而13版清单仅在条款6.2.3、6.2.6中对措施项目的报价进行了规定,并未有承包人应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的规定因此,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下,承包人为避免损失,应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而己方在施工中会涉及的措施项目补齐并确定报价3.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的注意事项的注意事项178 179179由甲市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学院南北校区下穿人行应急通道工程于由甲市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学院南北校区下穿人行应急通道工程于2012年年3月月28日日开工建设,开工建设,2012年年5月月10日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已投入使用日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已投入使用施工单位进场后,由于无专项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无法进行施工作业,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后,由于无专项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无法进行施工作业,经与建设单位联系,因原设计单位无深基坑支护设计资质,故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已明确规定应由具有联系,因原设计单位无深基坑支护设计资质,故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已明确规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方案设计。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于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清单中均无深基坑支护方案项目由于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清单中均无深基坑支护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及清单编制单位在招建设单位及清单编制单位在招标时未考虑该费用,经咨询建设主管部门,该工程基础已超过标时未考虑该费用,经咨询建设主管部门,该工程基础已超过5米,属深基坑施工作业,必米,属深基坑施工作业,必须由具有深基坑处理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须由具有深基坑处理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2012年年4月,经建设单位比选后由某宏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该方案经研究院评审月,经建设单位比选后由某宏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该方案经研究院评审通过,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具有深基坑处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通过,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具有深基坑处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2012年年5月,与建设月,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该项方案的补充协议单位签订了该项方案的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由于无具体的施工图及清单,故无报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由于无具体的施工图及清单,故无报价2012年年11月经审计部门月经审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为:该项目应为措施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已考虑该费用意见为:该项目应为措施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已考虑该费用。

由于现目前该项目由于现目前该项目费用为费用为72万余元,并且处于结算审计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认为此次深基坑支护工程万余元,并且处于结算审计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认为此次深基坑支护工程主要是钢筋砼挡墙和土钉喷锚等,属于实体工程,不应计入措施项目此外,下穿通道工主要是钢筋砼挡墙和土钉喷锚等,属于实体工程,不应计入措施项目此外,下穿通道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部分实体工程未列出相应的分部分项,应属于清单漏项,需按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部分实体工程未列出相应的分部分项,应属于清单漏项,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程量变更增减照相关程序进行工程量变更增减4.案例案例案例背景案例背景179 180180不予支付,他们认为该深不予支付,他们认为该深基坑支护分项工程项目应基坑支护分项工程项目应为为措措 施费,投标单位在投施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已考虑该费用标时已考虑该费用认为应该予以支付,下穿通道工程的认为应该予以支付,下穿通道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部分实体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此部分实体工程未列出相应的分部分项,应未列出相应的分部分项,应属于清单属于清单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漏项漏项,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程量变更增减。

工程量变更增减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矛盾矛盾问题焦点问题焦点180 1811812009年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应急通道工程深基坑支应急通道工程深基坑支护护属于措施项目属于措施项目导致导致审计部门认为,在投标审计部门认为,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应考虑报价时,承包人应考虑措施项目费,不应额外措施项目费,不应额外支付支付应急通道工程深应急通道工程深基坑支护基坑支护在本工程项目中首先建设在本工程项目中首先建设单位存在过错,因为依据单位存在过错,因为依据《《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挖深度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超过5m(含(含5m)的基坑(槽))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而且而且此项措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量清此项措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单中列明 建设单位过错建设单位过错施工单位过错施工单位过错作为有经验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预备承包人在投标预备会时应对此向建设会时应对此向建设单位提出问题,从单位提出问题,从而制定补充协议,而制定补充协议,这样就会避免在纠这样就会避免在纠纷的发生。

纷的发生而施工而施工单位没有提出单位没有提出依据依据《《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GB50500-2013)第)第9.5.3条条规规定,由于招定,由于招标标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中措施中措施项项目缺目缺项项,承包人,承包人应应将将新增措施新增措施项项目目实实施方案提交施方案提交发发包包人批准后,按照本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规范第范第9.3.1、、9.3.2条的条的规规定定调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结论结论依据依据问题分析问题分析181 182182四川省某学院南北校区下穿人行四川省某学院南北校区下穿人行应应急通道深基坑支急通道深基坑支护护属于措施属于措施项项目,但是依据四目,但是依据四川省文件川省文件该该措施措施项项目目应给应给与支付,原因在于与支付,原因在于该该工程属于超工程属于超过过一定一定规规模的危模的危险险性性较较大大的分部分的分部分项项工程范工程范围围,建,建设单设单位位进进行深基坑工程行深基坑工程发发包包时时,,应应将其列入工程量清将其列入工程量清单单并并选择选择有相有相应资质应资质的勘察、的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施工、监监理、理、监测监测和和检测单检测单位位;而建;而建设单设单位并没有位并没有这这么做,所以建么做,所以建设单设单位存在主要的位存在主要的过错过错,属于建,属于建设单设单位在招位在招标过错标过错中中设计设计有缺陷从有缺陷从而而导导致了致了纠纷纠纷的的发发生。

生依据依据《《建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GB50500-2013)第)第9.5.3条条规规定,由于定,由于招招标标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中措施中措施项项目缺目缺项项,承包人,承包人应应将新增措施将新增措施项项目目实实施方案提交施方案提交发发包人批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准后,按照本规规范第范第9.3.1、、9.3.2条的条的规规定定调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第一,第一,建建设单设单位位编编制措施制措施项项目清目清单时单时——清清单单列列项项的重要性;的重要性;第二,第二,要注意不同的省市要注意不同的省市对对深基坑支深基坑支护护工程的划分并不一工程的划分并不一样样,,如如《《湖南省建湖南省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价办办法法》》规规定基坑支定基坑支护桩护桩、土、土钉钉及及喷锚喷锚等均属等均属于于实实体工程,体工程,应应按施工按施工图图施工,而施工,而《《四川省建四川省建设设工程工程量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单计价定价定额额》》将深基将深基坑支坑支护结护结构按有关措施构按有关措施项项目目计计算所以,在算所以,在实际实际中,中,应应根据所承根据所承揽项揽项目所在地来确目所在地来确定定编编制招制招标标文件中各文件中各项项清清单单的依据。

的依据经验总结经验总结182 18318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3 184184 “工程量偏差”作为一个新出现的概念,其定义首次首次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得到明确,而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颁布以前,一般以“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增减”或“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变化”来表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值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是估算的,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量不符,即产生了工程量偏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2.0.16条规定:工程量偏差是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量差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 概念界定概念界定——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184 185185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 由上表对比可知: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 15%,这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差± 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风险以内的风险表 13版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对比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08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第9.6.2条第4.7.5条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增加15%以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调低低; 当工程量减少减少15%以上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调高高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合同约约定幅度以内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合同同约约定幅度以外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予以调调整整;解析: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照以下原则调整:1)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作调整。

调整方法由承包人承包人对增加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提出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9.6.3条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项目目费调费调增,工程量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减少的措施项项目目费调费调减185 186186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引起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各省市的相关规定,例如四川省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中规定可知,此处应该理解为后者后者。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2009年发布)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受其影响的措施项目费相应予以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上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部分,仍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超过15%以上或减少以上或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以上剩余的部分,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186 1871873. 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直接调整综合单价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7 1881884. 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理解为“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加部分的工程量”,应按照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 、P2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8 1891895. 调整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P1 、、P2 )的确定)的确定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约定了其调整的原则。

但对于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未予以规定 由工程量偏差引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针对每一个影响因素来约定调整方法,实施中可操作性太低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当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其新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新的综合单价在原单价的基础上下(上)浮一定百分比,则按照百分比调整法进行综合单价的确定; (2)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或核实竣工文件时向监理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确定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9 1901906. 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未明确工程量偏差引起措施费调整的公式,但根据《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中的措施费的调整公式,再结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偏差调整幅度,可提出新的措施费调整计算公式1.当S1>1.15S0时,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 = M0×( S1 / S0 -0.15 )2.当S1<0.85S0时,由发包人按本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 = M0×( S1 / S0 +0.15 )上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190 1911916. 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值的计算——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名称名称《《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实施施细则细则》》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颁布年20092013条款号4.7.49.6.3具体内容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规定办理: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时,其措施费不作调整,执行原有措施费。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措施费应作调整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调整公式(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M1 = M0×(( S1 / S0 -0.1 )) (2)当S1<0.9S0时,由发包人按本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 = M0×(( S1 / S0 +0.1)) ((1)当)当S1>>1.15S0时时,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递交竣工交竣工结结算文件算文件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包人提出,由包人提出,由发发、承包双、承包双方人方人员员核核实实确确认认后后执执行M1 = M0×(( S1 / S0 -0.15 ))((2)当)当S1<<0.85S0时时,由,由发发包人按本包人按本规规定核定核实实竣工竣工结结算算文件文件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经发包人承包人确包人承包人确认认后后执执行。

行M1 = M0×(( S1 / S0 +0.15 ))公式解释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注意: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公式是根据广西实施细则提出,并非13版清单计价规范正文中的内容,列在此处为清晰展现推算过程和对比情况191 192192案例案例 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经与承包人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Q1=22962.71+4320=27282.71m2,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92 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 相同点:相同点:都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不同点:不同点: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08清单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13版清单约定的是工程合同 范围以外 13版清单第2.0.19 条规定: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引入“计日工”的概念,以代替“零星项目工作费”,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在 FIDIC、ICE等合同条件中,计日工计价是实际工作中处理额外工作的常用方式。

与08清单的比较6.1 计日工概述计日工概述((1)计日工的概念)计日工的概念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选用计日工的工程项目常常是在合同规定项目之外的、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工作,并大多属于工程中的辅助性工作,或者说是零星工作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194 ((2)对比)对比 法律法规对计日工概念的界定法律法规对计日工概念的界定 名称名称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施工合同条件件》》颁颁布年布年201320071999条款号条款号2.0.81.1.5.613.6具体内容具体内容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规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 根据以上根据以上对对比可以看出,比可以看出,对计对计日工的概念界定,法律法日工的概念界定,法律法规规主要用到主要用到“零星工作零星工作”、、“单单价价计计价价”的来描述的来描述计计日工的使用范日工的使用范围围和和计计价方式,价方式,计计日工支付更体日工支付更体现现出支付的灵出支付的灵活性和活性和现实现实性,同性,同时时保保护护了承包商了承包商对对在工程量清在工程量清单单中未包括的附加工程的中未包括的附加工程的费费用支付。

用支付表2-6-1 法律法规中对计日工概念的对比195 ((3)计日工计价的关键问题)计日工计价的关键问题在应用计日工计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其应用范围是“非合同范围的工作” 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紧迫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关键问题一:何种工作可以计日工方式计价关键问题二:计日工单价的计算基础计日工是以该工程的人工费、料费和设备费为基础,其的费用大小随这三种种费用的变化而变化计日工支付更体现出支付的灵活性和现实性,同时保护了承包商对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附加工程的费用支付 承包商承包商应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施工方法以及根据根据自身的情况、施工方法以及根据对对具体具体项项目目设计设计的的计计日工日工带带来的影响来的影响的判断,来决定需要考的判断,来决定需要考虑虑的利的利润润和管理和管理费额费额度 196 ((4)计日工计价方式的使用范围)计日工计价方式的使用范围 计日工包含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一项暂定金额内,通常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项目的额外工作,用于完成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料的却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工作,多属于主体工程的辅助性工程或者零星工作。

例如: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需要保护、挖掘或遇到特殊情况时需承包人完成的某一特定任务等 在实际应用中,当发生的变更是小型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款规定,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197 6.2.1 招标控制价中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的计价原则计日工的计价原则13版清单 08版清单 5.2.5(3):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2.6(3):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的 “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1)) 招标控制价中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综合单价的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的确定表2-6-2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计价的规定6.2 计日工的计价原则计日工的计价原则198 计日工数量确定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设计质量及设计深度等一般而言,工程较复杂、设计质量较低、设计深度不够(如招标时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则计日工所包括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暂定数量应较多,反之则少计日工暂定数量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经验法,第二种是百分比法 (1)经验法即通过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凭借其专业技术能力与相关数据资料预估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使用数量 (2)百分比法即首先对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进行分析,得出其相应的消耗量;其次,以人、材、机消耗量为基准按一定百分比取定计日工人工、材料与施工机械的暂定数量如一般工程的计日工人工暂定数量可取分部分项人工消耗总量的 1%;材料消耗主要是辅助材料的消耗,按不同专业人工(人工)消耗材料类别列项,按人工日消耗量计算材料暂定数量;施工机械的列项和计量,除考虑人工因素外,还要考虑各种机械消耗的种类,可按分部分项工程各种施工机械消耗量的 1%取值。

最后,按照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对上述百分比取值进行一定的调整 (( 2)) 招标控制价中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暂定数量的确定计日工暂定数量的确定199 6.3.3 结算阶段结算阶段计日工的计价原则计日工的计价原则 13版清单11.2.4(1)和 08版清单4.8.6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即: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6.3.2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中计日工的计价原则计日工的计价原则 13版清单6.2.5(4)和 08版清单4.3.6(3)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计日工单价的报价: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而且不计入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招标人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招标人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00 13版清单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规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对于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进行支付的任何项目以外,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在内的准确报表,一式两份: (a) 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 (b) 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以及工时,以及(c) 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依据第14.3 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提交的报表中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结算阶段)结算阶段计日工计价的相关规定计日工计价的相关规定表2-6-3 关于结算阶段计日工计价的规定201 ((2))计日工计价的程序计日工计价的程序1)申)申请请以以计计日工日工计计价价2)收集凭)收集凭证证3)确)确认认价款价款4)支付)支付图2-6-1 计日工计价程序图202 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带来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时,只能以现场签证方式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

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时,发承包双方应核对定额与市场信息价格确定合理的单价计日工中未约定人、材、机时计日工单价的确定计日工中未约定人、材、机时计日工单价的确定6.4计日工中未约定人、材、机单价时的计算计日工中未约定人、材、机单价时的计算203 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204 清单版本清单版本术语术语变化内容变化内容约定条款位置约定条款位置约定的详细程度约定的详细程度2008版版《《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单计价规范》》2013版版《《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单计价规范》》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3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认证明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9.8 现场签证 9 合同价款调整 4.7 工程价款调整4.6.6 提出签证的前提;4.6.7 签证的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1 与9.8.6 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9.8.2 与9.8.5 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3 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9.8.4 规定了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 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对比对比13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13版清单将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一部分13版清单详细说明了现场签证的处理流程与计算规则表2-7-1 13版清单计价与08版清单中现场签证规定对比((1 1)有关现场签证规定变化的整体解读)有关现场签证规定变化的整体解读由上表所示,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的规定主要有3个变化1.现场签证从与工程价款相独立转变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2.明确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3.规范了现场签证费用的程序(包括签证主体、签证事项、签证时间)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05 ((2 2)现场签证与合同价款调整关系的解读)现场签证与合同价款调整关系的解读 13版清单的一项重要改变就是在逐渐与现行合同约定接轨。

这一改变是将现场签证纳入合同价款调整部分的主要原因现场签证与合同价款调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3版清单计价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了15条原因将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其中包括影响合同价款的直接因素与间接因素间接因素可视为合同状态的补偿事件,而直接因素是补偿事件的处理方法间接因素与直接因素的互动,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整体框架 据上图的逻辑图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直接影响因素现场签证一旦确认将直接影响据上图的逻辑图可以看出,现场签证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直接影响因素现场签证一旦确认将直接影响合同价款的调整,最终影响结算价合同价款的调整,最终影响结算价图2-7-1 现场签证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作用机理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06 207类类目目工程工程变变更更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适用适用范范围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性性质质 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特点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

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较复杂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手续简单,无正式程序提出者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的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变变更更程序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由发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变更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费费用用处处理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最后从”暂列金额“项目中开支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计入现场签证费用,从“暂列金额”开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 3)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表2-7-2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辨析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07 ((4 4)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 文件条款规定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1条规定,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设计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说明。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14条第6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23条规定,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设计的事件所做的签证说明结论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场签证可以定义为承发包双方确认工程相关事项的文件现场签证的要件如下3条:((1)签证主体;()签证主体;(2)签证事项;()签证事项;(3))签证形式现场签证的效力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相关事项的确认,是确定签证形式现场签证的效力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相关事项的确认,是确定工程相关事项的有力证明文件,以上工程相关事项的有力证明文件,以上3项缺一不可。

项缺一不可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08 图2-7-2 现场签证生效程序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生效程序如下图所示4 4)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 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09 2013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9.8.3规定:规定: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数量及其单价 ((5 5)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的解读)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的解读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0 零星用工零星用工((6 6)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某些技改项某些技改项目、修复工目、修复工程、二次装程、二次装饰等工程饰等工程 图2-7-3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1 Ø明确签证主体。

现场签证必须有三方主体(业主、监理、施工)代表签字,对于签证价格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必须加盖各方公章Ø严格恪守签证时限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定要及时,不应拖延到结算时才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的原始资料 Ø明确签证内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Ø签证手续要齐全承包商要注重合同约定的签证手续和流程7 7)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1)规范签证程序)规范签证程序举例:举例:每份签证内容按各单项工程不同专业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建设单位预算组长、建设单位工程部长、建设单位经理按签批权限逐层签字审批后,由资料员编号生效,然后发放各单位实施由施工单位将此次签证内容编制成预算书,报至建设单位工程造价人员审核,然后经建设单位预算组长、工程部长签批、盖章后生效,进行过程跟踪结算,竣工结算时直接并入相应工程项下2)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真正避免、减少和规范现场签证,还是要把控制的重点放在合同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完善合同条款,减少合同漏洞,尽可能地减少现场签证的发生,从源头上着手解决现场签证问题。

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合同对施工范围的约定避免因分包工程与总包之间、分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间的接口与界线不清而导致的现场签证的发生 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2 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此类签证在返工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3)注意防范重复签证)注意防范重复签证举例:如挖湿土定额中已经包括抽水台班,但仍有签证认可抽水台班多少;有的工作内容已被包括在综合间接费中,如工完料尽,建筑场内的垃圾清理费用己包含在间接费中,但仍有签证垃圾清理工日,更有的是对中标承包价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 凡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也不须再另行签证 4)重视隐蔽工程环节)重视隐蔽工程环节 在实施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中,尤其要把好隐蔽工程量的签认关隐蔽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完成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难以完成结算,工作中特别注意搞好以下几方面记录:①基础换土及回填,土方运输方式,深度,宽度记录;②桩入土深度及有关开槽记录;③基坑开挖验槽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使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和真实 ((7 7)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3 矛盾焦点:矛盾焦点:事后签证是否具有效力,能否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案例背景:案例背景:上海市乙建筑公司与甲公司就某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有关工程质量要求与处罚办法、结算依据、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执行上海市定额及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规定并以经审定竣工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000年8月开工2008年9月25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12月15日,工程筹建处会同现场监理部对两年前施工的围护桩水平支撑增加的工程量补做了签证200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结算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在结算前,对施工过程中手续不全之处采用补签证的方法解决但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认为上述事后签证不能反映当时施工的真实情况,没有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乙建筑公司则认为应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不认可事后签证怎么办?发包人不认可事后签证怎么办?1 ((8 8)现场签证案例)现场签证案例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4 经验教训经验教训:: (1)当出现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拖延签证,一推再推时,承包人应在工地例会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要求其及时签证,不应事后补充签证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发包人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申报签证单的凭证的保存工作。

在未及时得到发包人签证时,应发函催告,并告知不签证的后果 (3)发包人否定签证事实时,可以核对竣工图纸及相关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确认事后签证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4)承包人应当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认真进行合同分析,尊重合同,严格恪守签证时限,严格遵守签证流程,要明确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避免结算纠纷对于发包人而言,现场签证事关其投资控制的成败及控制效果,因此,发包人要在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对现场签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了如指掌——容易出现重复签证的有哪些,隐蔽工程量的签认环节容易出现哪些问题此外,发包人也应尊重合同,对于合理的现场签证,应及时给予承包人回复,以免出现纠纷,促进发承包双方之间的良性合作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首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师补做的签证是由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一种追认行为,只要签证内容真实,应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应根据竣工图纸或现场勘查复核签证内容,而不应轻易否定事后签证效力发包人在对施工过程中签证内容中的工作的实际发生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以事后签证系补签,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定事后签证的效力;其次,只要是发承包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就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可以主张按事后签证结算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事后签证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合同对签证时限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法院判决认定事后签证有效,应作为结算依据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5 无资质监理签证是否有效?无资质监理签证是否有效?2 ((8 8)现场签证案例)现场签证案例 结论分析结论分析:(:(1 1))首先,监理人是发包人授权的代理人,其从事监理活动是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基于发包人授权只要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即使不具备相应资质,也不必然导致监理行为无效;(2)依据《建筑法》第32条规定,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但一般认为,除了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需要相应资质外,像签证确认工程量、工期顺延等监理行为,只需要发包人的授权就可以做,与是否具有资质没有关系;(3)可见,只要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无资质监理人作为发包人代理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应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背景:1992年10月某承包人承包了某商业广场项目,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施工期间,监理人对此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以签证的形式进行了确认但在竣工结算过程中,此公司才知道监理人在施工期间不具备监理资质,但发包人以监理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为由,否认其签证行为的效力,拒绝把监理人签证确认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引发争议7.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6 217217物价波动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217 218218 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可以看作是发承包双方发承包双方的一种博弈博弈发包人通常倾向于不调价,因为允许调价增大了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而承包人则希望调价,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甚至在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中实现盈利这时,发承包双方就进入了一种僵持状态,博弈加剧,为打破僵局,需要寻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均衡点 在实际工程中,当物价波动超过一定范围时,如果发包人不允许调价,个别承包人为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极大地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

因此,为弥补由于物价波动造成承包人的利益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可合理进行调价,这也可视为对承包人的一种激励措施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218 219219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带来的风险,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规定物价波动的风险幅度范围各省市造价文件中对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规定如下表:各省市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相关文件规定省市年份文件名称具体规定天津2008《建筑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建筑[2008]881号)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北京200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沥青混凝土、钢材、电线、木材、电缆、水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可调幅度控制在3%—6%之间上海2008《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在±3%以外的、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在±5%以外的、除人工、钢材外其它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在±8%以外的应调整江苏2005《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号)材料价格上涨10%以内部分有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材料价格下跌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浙江200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人工费调整幅度: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15%以上时应该调整。

材料费调整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10%以上;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下,但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20%以上广东2007《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当人工、施工机械台班、材料(设备)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10%时,应该进行调整湖南2008《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 号)市政工程及土建单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外,安装工程及装饰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外时,应予以调整219 220220省市年份文件名称具体规定山东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黑龙江2008《关于发布200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9号)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价格的,其人工、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吉林2008《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主要材料以工程中标价为基数,价差在10%以内时不调整,在10%以上时进行调整云南2008《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号)包干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河北2008《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成都2008《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成建价[2008]2号)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宁波2008《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主要材料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云浮2008《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补充意见》(云建价[2008]4号)人工涨幅大于5%,材料涨幅大于10%时,应该调整长沙2007《关于调整部分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的通知》(长建价[2007] 10号)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各省市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相关文件规定220 221221省市年份文件名称具体规定郑州2000《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郑建价办字[2000]08号)凡确定采取固定价格结算方式的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包括主材价和铺材价)一律不再调整。

苏州2008《关于试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的通知》(苏建价[2008]18号)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含)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方法按下一款执行包头2008《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结论结论:: 通过对以上各省市造价文件的整理与归纳得出,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造价文件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所应调整幅度的范围由于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根据实际工程特点,针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也不相同通过比较分析可得: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价款应该调整;另一部分省市认为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时,价款应该调整;还有部分省市对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规定为8%、15%等在实际工程中,承发包双方可参考各省市出台的造价文件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约定合同条款中关于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的内容,同时本文将引入风险分担的原则来确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调整幅度的范围,作为承发包双方约定条款内容的依据。

各省市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相关文件规定221 222222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9.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此外,实际价格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国际惯例中也称为“票据法”)在工程价款调整中也普遍使用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三种调整方法:三种调整方法: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施工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222 2232231.适用范适用范围围::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调整公式:调整公式:(下页表格中附有公式的详细释义)3.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有两个前提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有两个前提:一是在投标函附录中存在指数和权重表;二是合同规定当发生物价波动时可进行价款的调整223 224224名称名称5656号令号令13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新新红红皮皮书书颁布年200720131999条款号16.1.1.1附录A.113.8计算公式同右公式解释同右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函附录中另有规定;“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b”、“c”、“d”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Ln”、“En”、“Mn”、……是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按照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Lo”、“Eo”、“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表 56号令、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新红皮书关于价格指数调整方法公式的对比5.法律法规中关于价格指数调整差额的规定法律法规中关于价格指数调整差额的规定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一、价格指数调整差额224 2252251.适用范适用范围围::施工中消耗工程材料品种较多、用量较小的项目2.法律法规中关于造价信息调整差额的规定法律法规中关于造价信息调整差额的规定表 56号令与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造价信息调整差额的规定名称名称56号令号令13版清版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颁布年20072013条款号16.1.2附录A.2具体内容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由上表对比可知,在合同中应明确调整材料价格依据的造价文件,以及要发生费用调整所达到的价格波动幅度对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承发包双方应根据产品质量、市场行情、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综合考虑其单价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25 226226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人工费调整的原则是:不利于承包人原则1)承包人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调整方法 :调价差=新人工成本信息-旧人工成本信息(2)承包人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 不予调整3.人工人工费调费调整的依据整的依据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26 人工人工费调费调整的主要依据: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整的主要依据: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发布的造价文件。

布的造价文件1)规定人工费计价系数(2)直接规定各人工工种的当期价格造价信息中规定的有关人工费信息分类4.人工人工费调费调整的方法整的方法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27 ((1)当)当规规定人工定人工费计费计价系数价系数时时 以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发布的《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为例 当造价机构发布了人工费调整的计价系数后,按合同约定人工费要按照造价信息进行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对原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计价系数=新的人工单价当确定了新的人工单价后,通常可采用两种方法调整工程价款: 1.如果合同中有规定的可按照用新的人工单价—原报价中的人工单价,从而确定人工单价价差,再用价差×人工消耗量,依此来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2.如果合同中规定有调价公式的,也可按照调价公式进行总价价差的调整计价系数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4.人工人工费调费调整的方法整的方法228 ((2)当直接)当直接规规定新人工定新人工单单价价时时 以山西省《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为例 当造价机构发布了各工种新的人工单价时,按合同约定人工单价要按照造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可直接用新的人工单价—原报价中的人工单价=人工费价差,然后人工费价差×人工消耗量=人工费调整差额依此来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新人工单价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4.人工人工费调费调整的方法整的方法229 案例一:人工案例一:人工费调费调整整纠纷纠纷山西省某工程总合同额170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投标时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为18.22元/工日,当时山西省人工费定额是25元/工日,项目开工时山西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36元/工日,双方同意对人工费进行调价,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36-18.22)元/工日,发包人方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36-25)元/工日,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的具体额度产生纠纷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30 案例一:案例一:简简析析 1、首先明确人工费应该调整因为项目开工时山西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发生调整此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投标报价时人工费定额是25元/工日,承包人投标是18.22元/工日,人工费存在价差,那么就是说承包人愿意承担这部分人工费价差的风险,承担的人工费风险价格为(25-18.22)=6.78元/工日。

项目开工时,承包人应继续承担那部分人工费的风险,不能因人工费的上涨而改变,因此承包人还应承担人工费上涨6.78元/工日的风险项目开工时山西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36元/工日,因此承包人应承担6.78(25-18.22)元/工日人工费上涨的风险,而发包人应承担11(36-25)元/工日人工费上涨的风险所以人工费应按照发包人想法进行调整 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31 232232 **省G市地铁1号线定于于2011年8月20日开工,2012年10月22日竣工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燃油费、电价逐步上涨,该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该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建通[2011]564号《关于调整**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文件对该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进行调整,规定人工费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案例二:案例二:****省省G G市地铁市地铁1 1号线合同规定具体内容号线合同规定具体内容《《关关于调整于调整****省省2004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通知》1.1.人工费调整的合同条款:人工费调整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约定对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费调整按工程施工期间国家、省或G市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2.2.人工单价的确定:人工单价的确定: 按照该省五部计价定额中的两部定额确定,它们分别是《**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和《**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3.3.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消耗量的确定:按《**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和《**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及配套文件确定1.1.调整范围:调整范围: 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单独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2.2.调整方法:调整方法:(1)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0%计算 (2)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15%计算 (3)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11年9 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70%计算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32 233233判断是否可调:判断是否可调: 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调整就是按照工程施工期间国家、省或G市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G市1号线不属于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属于建通[2011]564号文规定的调整范围。

通过对建通[2011]564号文规定的人工单价调整方法的分析,1号线的人工单价调整方法是调价系数法 调整方法:调整方法: 按照**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中的《**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规定,人工单价以49.07元/工日计列,1号线于2011年9月1日后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涉及的人工单价需要进行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和建通[2011]564号文规定的调价系数法计算,调整后的实际人工单价为: 49.07×110%=53.98元/工日案例二:案例二:案例启示:案例启示:在人工单价调整的过程中需要明确:(1)人工单价调整的风险归责;(2)人工单价调整的依据;(3)人工单价调整的方法在具体实施人工单价调整过程中紧扣人工单价实施“政府指导价”,且与国家及本地区相关部门做出的人工单价调整规定相适应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33 2342345.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材料调整原则:不利于承包人原则13版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中规定: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234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一一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5.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235 例1: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0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50元/t结算时该钢材价格涨至31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本题中基准价格大于承包人投标报价,当钢材价格在2850元及3100元之间波动时,钢材价格不调整,一旦高于2992.5元,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结算时钢材价格为2800+(3100-2992.5)=2907.5元/t该钢材的最终结算价款为2907.5×150=436,125元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一一236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二二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5.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237 例2: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5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00元/t结算时该钢材价格跌至26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本题中投标报价大于基准价格,当钢材价格在2650及2800之间波动时,钢材价格不调整,一旦低于2650,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结算时钢材价格为2850+(2600-2650)=2800元/t该钢材的最终结算价款为2800×150=420,000元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二二238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单价涨、跌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实结算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三三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5.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239 例3: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0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00元/t。

结算时该钢材价格跌至26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本题中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格,当钢材价格在2650及2800之间波动时,钢材价格不调整,一旦低于2650,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结算时钢材价格为2800+(2600-2650)=2750元/t该钢材的最终结算价款为2750×150=412,500元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二、造价信息调整差额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原整原则则三三240 2412411.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材料调整关键点:采购前申报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241 2422421.材料材料费费的的调调整整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料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承包人可凭发票等按实际费用调整材料价格按照实际价格结算,施工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在采购前要先经发包人核价。

材料按实调整的关键是要掌握市场行情,把所定的实际价格控制在市场平均价格范围内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应首先用同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或信息价为标准进行衡量如果承包人能够出具材料购买发票,且经核实材料发票是真实的,则按照发票价格,考虑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测定实际价但如果发票价格与同质量的同种材料的指导价相差悬殊,并且没有特殊原因的话,不认可发票价,因为这种发票不具有真实性因此,确定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应综合参考市场标准与购买实际等多种因素测定,以保证材料成本计算的准确与合理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材料的购买时间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基本吻合,即按施工进度要求,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价格标准,但如果材料购买时间与施工进度之间偏差太大,导致材料购买的真实价格与施工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也应按施工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其计算所用的材料量为工程进度实际所需的材料用量,而非承包人已经购买的所有材料量材料购买时间的确定影响实际价格法进行调整价款计算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材料的消耗量,该消耗量理论上应以预算用量为准如钢材用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计算重量,通过套用相应定额求得总耗用量而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导致钢材的实际用量比当初预算量多时,该材料的消耗量应为发生在价格调整有效期间内的钢材使用量,其计算应以新增工程所需的实际用钢量来计算。

竣工结算时亦应依最终的设计图纸来调整材料消耗量的确定实际价格法三要素实际价格法三要素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242 243243方法:方法: 根据材料分析得到材料预算用量,乘以该项材料调整前后的价差,即得单项材料的价差调整前的材料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的材料投标价格(即预算价格),调整后的材料为经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即核定价格)计算公式为: 各项材料预算用量=∑结算期内已完分项工程工程量×定额用量 单项材料价差调差值= ∑(核定价格—预算价格) ×相应材料预算用量例:某工程钢材预算用量为150t,核定价格为3520元/t,预算价格为2800元/t ,则该项钢材价差为(3520-2800)×150=108000元2.针对针对材料价差的材料价差的调调整整注:该种调整方法常用于定额计价形式下,工程量较小的项目且合同中规定的可调的材料价差不应太多此时可利用该种方法对材料价差进行逐一调整 单项材料价差调整,是指按照结算期内已完工程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予以调差,是对施工合同允许调价的各种材料逐一调整价格差异。

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三、实际价格调整差额243 244244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物价波动的其他规定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物价波动的其他规定9.9.3 执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原则: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有利于无过错一方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原则: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244 245245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以上的规定可知,国家现行的价格形式主要有: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 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245 246246国家现行的国家现行的价格形式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246 247247各类价格形式所对应的主要商品和服务各类价格形式所对应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材,如钢筋、水泥等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此类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利自主制定价格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的调整属于发、承包双方的自主行为,首先应遵从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三、现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11号令)如下表所示247 248248编号编号品名品名定价内容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部门备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国家专营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待业所有生产企业3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氨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红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5教材 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248 249249编号编号品名品名定价内容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部门备注备注6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7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8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销售电价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9军品出厂价格国家计委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10重要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11邮政基本业务资费国家计委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续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续-1 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249 250250编号编号品名品名定价内容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部门备注备注12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信息产业部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移动业务等服务价格。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13重要专业服务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国家计委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民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续表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续-2 知知识识拓展拓展--我国我国现现行的价格形式行的价格形式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

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250 251 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251 252252九、暂估价 9.1 暂估价概述 国际上,因设计深度不足、工期要求紧张等情形而暂定某些专业服务或材料的价格,以利承包人进行组价投标,这是各国际专业学会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称暂估价项目为“Prime Cost(PC)Item”(预置项目); 英国合同联合仲裁委员会(JCT)还发布专门针对暂估价类项目的合同条件“Prime Cost Building Contract(PCC)” ; 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对该类项目的定义:“意指包含于合同之内,被称之为原始成本金额的一笔费用,其可用于工程的实施或与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的供给”。

9.1.1 暂估价的由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2005年)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暂估价”这个术语首次出现在国内的文件中252 253253九、暂估价 9.1 暂估价概述 9.1.2 暂估价产生的原因 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未明确材料品牌、规格及型号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的材料或设备,由于档次不一,市场价格悬殊 某些专业工程需要二次设计才能确定金额暂估价产生的原因 某些项目由于时间仓促,设计不到位253 254254九、暂估价 9.1 暂估价概述 13版清单中第2.0.18 条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08版清单第2.0.7 条规定: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版清单相较于08版清单关于暂估价的规定,最重要的区别是明确提出了工程设备暂估价。

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中第1.1.5.5 条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这与13版清单中的规定相对应 9.1.3 暂估价定义 注意:暂估价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s)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所以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则最好只是材料费;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254 255255九、暂估价 9.1 暂估价概述 9.1.4 暂估价的内容 13版清单第9.10条规定: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费内容专业工程暂估价则为专业工程的发包中标价(若不需招标,则应是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估价的,该暂估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注意255 256256九、暂估价9.2 暂估价适用范围的界定 材料暂 估价项目 界定原则特殊要求的材料项目价格波动大材料项目价值量大材料项目9.2.1 材料暂估价项目界定256 257257界定原则解释说明举例价值量大材料价格高的材料钢筋、混凝土、水泥市场价波动大市场价格波动大的材料钢筋、混凝土材料性质特殊要求性质要求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关键使用部分的材料,质量要求严格的材料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规格型号、样式外观要求有规格型号、样式颜色等特殊要求的材料钢材、防水材料、面层材料性质要求不明确品种多,档次不一,质量等级参差,材料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材料地面磁砖、石材、玻璃材料暂估价界定原则及示例表 材料暂估价界定原则及示例材料暂估价项目界定是编制材料暂估价的关键,界定合适的暂估价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过程的协调管理起重要作用九、暂估价9.2.1 材料暂估价项目界定9.2 暂估价适用范围的界定257 258258九、暂估价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但市场价格悬殊 、档次不一的工程设备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定价格、型号和质量的工程设备。

例如:有些安防设备、电梯设备 工程设备暂 估价项目 界定原则9.2.2 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界定9.2 暂估价适用范围的界定258 259259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桩基工程、电梯安装、幕墙、门窗、外保温、空调主机、变配电设备安装、消防、弱电、精装修、洁具、灯具、景观绿化等在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图纸尚不完善,需要由专业单位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后,才能确定其规格 型号和价格的成套设备或分包工程 专业暂 估价项目 界定原则九、暂估价9.2.3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界定9.2 暂估价适用范围的界定259 260260九、暂估价 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 5.2.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5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2.6(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9.3 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9.3.1 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2013版清单第 4.4.3 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表2-9-1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260 261261九、暂估价 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6.2.5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6.2.5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3.6(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的报价: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表2-9-2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9.3 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9.3.2 投标报价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261 262262 13版清单 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依法必须招标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确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实际价格的方法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承包人负责提供价格由考察监理人确认等一般情况下,除了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外,其他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适宜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方式来确定实际价格,以缩短采购准备时间表2-9-3 13版清单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竣工结算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计价的规定九、暂估价9.4 竣工结算中暂估价的确定 9.4.1 竣工结算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262 263263 13版清单 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依法必须招标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九、暂估价13版清单中关于专业工程招标发包的相关规定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表2-9-4 13版清单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竣工结算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的规定9.4 竣工结算中暂估价的确定 9.4.2 竣工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263 264264不可抗力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不可抗力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264 265265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的概念表1 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的规定1. 不可抗力的概述不可抗力的概述合同法合同法新新红红皮皮书书建建设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56号令号令13版清版清单单条款11719.11.22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全部全部下列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d)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规定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规定 表表 19-1对于不可抗力的概念,下表1中法律、法规和规定均提出了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共同点:一是不不能能预预见见;二是一一旦旦发发生生不不能能避避免免;三是不不能能克克服服;四是客观事件客观事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实质性概念265 266266表2 不可抗力的两个属性1. 不可抗力的概述不可抗力的概述新新红红皮皮书书建建设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56号令号令自然性自然性诸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水灾、瘟疫社会性社会性包括但不限于:(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属性不可抗力的属性不可抗力的两个属性,一是自然性,一是社会性,如下表2所示266 267267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状况致使合同解除的状况,需要对不可抗对不可抗力进行评估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可以有四种评估可能1.如果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唯一原因, 那么应该完全免责完全免责;2.如果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 那么要评估不可抗力在合同不能履行当中的权权重重, 进而评估可能承担的责任;3.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合同不能履行的次要原因次要原因, 则应评估解除合同的其他成本其他成本;4.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没有影响, 则不应不应将其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进行评估1. 不可抗力的概述不可抗力的概述不可抗力的评估不可抗力的评估267 268268相关法相关法规合同规合同08 08 版清单版清单13 13 版清单版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5656号令号令条款号条款号4.7.74.7.79.11.19.11.139.3 39.3 21.3.1 21.3.1 具体内容(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表3 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68 269269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条款号条款号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承担者及承担责任范围承担者及承担责任范围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13版清单9.11.1(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9.11.1(2)承包人、发包人人员伤亡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9.11.1(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11.1(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1(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表4 13版清单具体承担原则3.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的调整办法版清单的调整办法——具体承担原则具体承担原则269 27027013版清单较之08版清单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发包双方的承担原则均无改变承发包双方的承担原则均无改变。

13版清单增增加加9.11.2条对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造成的赶工费承担原则赶工费承担原则13版清单增加增加9.11.3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处理办法解除合同的处理办法3.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的调整办法版清单的调整办法——与与08版清单的对比版清单的对比270 271271相关法相关法规合同规合同1313版清单版清单5656号令号令条款号条款号9.11.29.11.2以及以及9.11.39.11.321.3.121.3.1以及以及21.3.4 21.3.4 具体内容第第9.11.29.11.2条规定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第9.11.39.11.3条规定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其中,其中,12.0.212.0.2条规定条规定: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有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未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第第21.3.121.3.1条中(条中(5 5)规定)规定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第21.3.421.3.4条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规定: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现场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表4 13版清单新增条款3.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的调整办法版清单的调整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271 272272由上表可知,13版清单9.11.2规定:因因不不可可抗抗力力解解除除后后复复工工的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1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 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号令基本保持一致呼应第呼应第9.12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2.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增加条款增加条款1分析分析3.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的调整办法版清单的调整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272 2732739.11.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费用承担2Ø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纠纷点纠纷点合同暂停与终止情形的确认 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该不可抗力事件确实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一定程度上,13版清单中不可抗力条款赋予可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且将明确该情形的费用承担原则。

增加条款增加条款2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法实现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归于消灭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归于消灭3.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13版清单的调整办法版清单的调整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比27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问题研究提前竣工(赶工补偿)问题研究274 提前竣工(赶工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补偿)的概念)的概念 因发包人提前竣工的需求,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实施赶工,对此,发包人需要因发包人提前竣工的需求,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实施赶工,对此,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增加额提前竣工的概念提前竣工的概念赶工补偿的性质赶工补偿的性质 赶工补偿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赶工补偿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 提前竣工与赶工补偿是连为一体的,若没有提前竣工的事实,则也不存在赶工提前竣工与赶工补偿是连为一体的,若没有提前竣工的事实,则也不存在赶工补偿的问题。

补偿的问题 提前竣工与赶工补偿的关系提前竣工与赶工补偿的关系提前竣工的由来提前竣工的由来 ①①由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由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业主希望工程能按时交付,由业主业主希望工程能按时交付,由业主(工程师工程师)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②②工程未拖延工程未拖延,由于市场等原因由于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与承包商协商采取加速措施;与承包商协商采取加速措施;③③由于发生干扰事件由于发生干扰事件,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业主直接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业主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并且最终确定工期拖延是业主原因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并且最终确定工期拖延是业主原因 因发包人的需求,承发包双方商定对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进行压缩,使得合因发包人的需求,承发包双方商定对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进行压缩,使得合同工程的实际工期在少于原定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内完成同工程的实际工期在少于原定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内完成赶工补偿的概念赶工补偿的概念275 2.法律法规对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是在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是在“13版清单版清单”中新增的部分,其它相关文件中与中新增的部分,其它相关文件中与提前竣工相关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提前竣工相关的规定如下表所示表2-11-1 其它相关文件对提前竣工的规定合同文本条款号条款内容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三、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14.工程竣工.工程竣工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1.开工和竣工11.6 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可见,这些文件对提前竣工的规定都反映了一个共识:①提前竣工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工期提前的要求;②承包人实施提前竣工行为,需要发包人给以相应的奖金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

在此基础上,“13版清单清单”对提前竣工引起的价款调整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就此规定作出具体说明276 ((3))13版清单中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版清单中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3版清单版清单9.12款规定:款规定:Ø 9.12.1 招标人应当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压缩的工期天数不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增加赶工费用Ø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Ø 9.12.3 发承包双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3版清单版清单””对提前竣工的规定对提前竣工的规定1.应区分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概念应区分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概念2. 赶工补偿费的确定赶工补偿费的确定3. 赶工补偿费的支付赶工补偿费的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关键关键277 应厘清两组概念应厘清两组概念定额工期、招标文件要求的定额工期、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工期、发包人实际要求合理工期、发包人实际要求的提前竣工工期的提前竣工工期赶工费用、赶工补偿费用赶工费用、赶工补偿费用之前之前合理工期和发包人实际要合理工期和发包人实际要求的竣工工期,需要增加求的竣工工期,需要增加提前竣工的赶工补偿费提前竣工的赶工补偿费之后之后合同签约合同签约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理工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理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期比定额工期提前20%,,则需要增加赶工费用则需要增加赶工费用提前竣工的范畴提前竣工的范畴 1.1.赶工费用赶工费用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压缩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的20%来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示是否存在赶工费用 2.赶工补偿费赶工补偿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后,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因此不得不投人更多的人力和设备,采用加班或倒班等措施压缩工期,这些赶工措施可能造成承包商大量的额外花费,为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直接和间接的赶工补偿。

注意: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赶工补偿费额度应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款中一并支付 3.1.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278 2.界定赶工的工程范围界定赶工的工程范围确认赶工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进而确定赶工时段赶工时段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补偿费分析限定了时间范围界定赶工的部位,赶工范围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补偿费分析限定了空间范围依据赶工的范围、时段确依据赶工的范围、时段确定出赶工的天数,依据合定出赶工的天数,依据合同确定的每日历天赶工补同确定的每日历天赶工补偿额偿额××赶工日历天计算赶赶工日历天计算赶工补偿费工补偿费赶工补偿费赶工补偿费确定的四个确定的四个环节环节3.确认赶工的时段确认赶工的时段1.确认赶工的合法性确认赶工的合法性确认是业主要求的赶工,而不是承包商自行决定的赶工,且有明确的赶工指示4.4.赶工补偿费的计算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1)赶工补偿费确定的环节)赶工补偿费确定的环节 赶工补偿费确定的四个环节中核心是赶工补偿费的计算赶工补偿费确定的四个环节中核心是赶工补偿费的计算3.2.赶工补偿费的确定赶工补偿费的确定279 索赔事件索赔事件可能的费用可能的费用说明说明计算基础计算基础提前竣工提前竣工(1)人工费1、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使生产效率降低2、节假日加班、夜班补贴1、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实际劳动力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劳动力计划用量2、实际加班数,合同约定或劳资合同约定的加班补贴费(2)材料费1、增加材料的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材料;2、因材料需提前交货给材料供应商的补偿;3、改变运输方式;4、材料代用1、实际材料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材料计划使用量,报价中的材料价款或实际价款;2、实际支出;3、材料数量、实际运输价款、合同约定的材料运输方式的价款;4、代用材料的数量差,价款差(3)机械设备费1、增加机械使用时间,不经济地使用机械;2、增加新设备的投入1、实际费用,报价中的机械费,实际租金等;2、新设备报价,新设备的使用时间(4)部分企业管理费1、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2、增加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福利费、工地补贴、交通费、劳保、假期等;3、增加临时设施费;4、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1、计划用量,实际用量,报价标准;2、实际增加人·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3、实际增加量,实际费用;4、实际开支数,原报价中的包含的数量;(5)其他分包商索赔等按实际支出计算(6)利润承包商加速施工应合理获得的利润按承包商实际应得的利润计算扣除:部分企业管理费由于赶工,计划工期缩短,减少支出:工地交通费、办公费、工器具使用费、设施费用等缩短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扣除:其他附加费保函、保险和总部管理费等((2)赶工补偿费的计算)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56号令号令11.6条款规定:条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费用。

表2-11-2 提前竣工导致的赶工补偿费计算赶工补偿费的确定赶工补偿费的确定280 赶工赶工补偿费计补偿费计算的案例算的案例 首先,该工程提前完工是发包人提前竣工的需求,需要承包人重新确定施工进度计划 其次,承包人为此提前竣工的实施,单位工日内投人了更多的人力和设备等资源来赶工,需要发包人给以相应的赶工补偿 最后,按照合同约定每提前完工一天,发包人补偿承包人10000元的赶工补偿费 某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某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工合同,合同工期为550天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每提前竣工天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每提前竣工1天,应补偿承包人天,应补偿承包人10000元(含税金)的赶工补偿费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元(含税金)的赶工补偿费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因市场需求要求工程提前因市场需求要求工程提前10天竣工,则赶工补偿费如何支付?天竣工,则赶工补偿费如何支付?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结果案例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的赶工补偿标准以及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赶工时段,计算该工程的赶工补偿费=10000元/天×10天=100000元28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知识扩展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知识扩展实际建设工期和约定实际建设工期和约定建设工期的关系为:建设工期的关系为:即:即:尽管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建设工期,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往尽管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建设工期,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往会出现工程变更、承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事件出现工程变更、承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事件,导致工期顺延或,导致工期顺延或工期延误使得合同工程的建设工期呈现动态特点。

工期延误使得合同工程的建设工期呈现动态特点 其中顺延工期是指因非承包人责任而延误了的工期,为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并经约定程序认可,总工期相应顺延的延误工期引起的原因不是由承包人所引起,而是由发包人或第三人,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其法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若:实际建设工期-(约定建设工期+顺延工期) <0<0即:实际建设工期短于约定建设工期;即:实际建设工期短于约定建设工期;且:且:延误工期延误工期=0承包人有取得提前竣工承包人有取得提前竣工的赶工补偿费的权力的赶工补偿费的权力>0>0即:实际建设工期长于约定建设工期;即:实际建设工期长于约定建设工期;且:且:延误工期延误工期>0承包人不能取得提前竣工的承包人不能取得提前竣工的赶工补偿费,相反,还要承赶工补偿费,相反,还要承担延误工期的误期赔偿费担延误工期的误期赔偿费实际建设工期=约定建设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工期 实际建设工期-(约定建设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工期 28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误期赔偿问题研究误期赔偿问题研究283 误期赔偿误期赔偿Ø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一个合同义务,若承包人存在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不能按照合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一个合同义务,若承包人存在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则承包人需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支付的一笔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则承包人需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支付的一笔款项,即款项,即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的概念误期赔偿的概念Ø 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造成发包人损害的一种强有力的补救措施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造成发包人损害的一种强有力的补救措施如果发包人如果发包人阻止承包人按期完工而无任何有效的延长工期的机制,发包人便会丧失依赖误期赔偿规定阻止承包人按期完工而无任何有效的延长工期的机制,发包人便会丧失依赖误期赔偿规定的权力 误期赔偿是业主对承包商的一项索赔误期赔偿是业主对承包商的一项索赔误期赔偿的性质误期赔偿的性质误期赔偿的优势误期赔偿的优势误期赔偿的目的误期赔偿的目的Ø 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已做了规定,即在发生承包人责任的误期时需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已做了规定,即在发生承包人责任的误期时需承承包人赔偿的损害是有限的,并且发包人在接收误期完成的工程时也不必证明他由于该延误包人赔偿的损害是有限的,并且发包人在接收误期完成的工程时也不必证明他由于该延误而发生的损失而发生的损失 Ø 误期赔偿的目的是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配,是为了误期赔偿的目的是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配,是为了保证合同目标的正常实现,保护雇保证合同目标的正常实现,保护雇主的正当利益,主的正当利益,实现合同公平、公正、自由的原则。

实现合同公平、公正、自由的原则284 表2-12-1 各相关文件关于误期赔偿的具体规定误期赔偿误期赔偿合同文本条款号条款内容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三、施工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设计和工期和工期1414.工程竣工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1.开工和竣工11.5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误期赔偿是在误期赔偿是在“13版清单版清单”中新增的部分,其它相关文件中与误期赔偿相关中新增的部分,其它相关文件中与误期赔偿相关的规定如下表所示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可见,这些文件对误期赔偿的规定都反映了一个共识:①误期是承包人的一种违约行为;②对承包人的误期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 在此基础上,“13版清单清单”对误期赔偿引起的价款调整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就此规定作出具体说明285 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3款规定:Ø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Ø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Ø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本款规定,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同时规定了支付误期赔偿的标准以及误期赔偿费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若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工程的误期赔偿金额应按比例折减可见,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误期赔偿中关键是要:①区分误期赔偿和罚款的区别;②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误期赔偿费(damages)与罚款(penalty)的概念是不同的,前者的额度是获得赔偿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损失的额度,而后者则是带有惩罚性质,通常大于实际损失由于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费标准是在合同签订前由业主方确定下来的,只是在招标时对拖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但如果误期赔偿费标准明显高于业主的损失太大,或被认为带有惩罚性质,则有可能被法律认定此规定没有效力[1]1.误期赔偿与罚款的区别“13版清单”对误期赔偿的规定[1] 见John murdoch and Will Hughes(2000):Construction Contracts: Law and Management (Third Edition)p302误误 期期 赔赔 偿偿286 误期赔偿费的构成Ø (1)由于本工程项目拖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Ø (2)继续用使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维修费用;Ø (3)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投资(或贷款)利息;Ø (4)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Ø (5)原计划收入款额的落空部分,如过桥费,高速公路收费,发电站的电费等等。

[1] 见梁鑑编著.国际工程施工索赔[M](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6号令11.5条款规定: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误期赔偿 FIDIC8.7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通常都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业主在确定这一赔偿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诸因素[1] 287 误误期期赔偿计赔偿计算的案例一算的案例一 首先:该工程标段3的误期赔偿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则这部分工程误期的风险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标段3的工程价款占整个合同价款的40%,则标段3导致的误期赔偿的标准为20000×40%=8000元/天 最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该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5天,需承包人支付发包人5天的误期赔偿费 某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分为三个某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分为三个标段施工,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标段施工,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年7月月20日,完工日期为日,完工日期为2011年年12月月7日,施工日历天数为日,施工日历天数为140天。

并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提交的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组织施工,否则,每误期一天,向开天并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提交的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组织施工,否则,每误期一天,向开发商支付发商支付20000元,若存在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则误期赔偿标准可以按比例扣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元,若存在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则误期赔偿标准可以按比例扣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标段标段1和标段和标段2均已按期完成,标段均已按期完成,标段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误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误期5天,标段天,标段3的工程价款占整个建的工程价款占整个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设项目合同价款的40%则误期赔偿费应该如何确定?则误期赔偿费应该如何确定?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按照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误期时间,计算该工程的误期赔偿费=8000元/天×5天=40000元案例结果案例结果288 某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分为三个标段施工,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施工日历天数为140天并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提交的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组织施工,否则,每误期一天,向开发商支付20000元,其中,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约定通过考虑以下5个因素确定误期赔偿费的额度,(1)由于本工程项目拖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2)继续使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维修费用;(3)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投资(或贷款)利息;(4)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5)原计划收入款额的落空部分,如过桥费,高速公路收费、发电站的电费,等等;若存在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则误期赔偿标准可以按比例扣减。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标段1和标段2均已按期完成,标段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误期5天,标段3的工程价款占整个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40%则误期赔偿费应该如何确定?案例背景案例分析矛盾焦点 (1)误期赔偿费应如何计算? (2)在实际计算误期赔偿费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5天,第(3)因素影响甚小,不应考虑,原约定的误期赔偿费应予以减少,但发包人认为,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已做了规定,并且发包人在接收误期完成的工程时也不必证明他由于该延误而发生的损失 误误期期赔偿计赔偿计算的案例二算的案例二289 误期赔偿计算的案例 其次:该工程标段3的误期赔偿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则这部分工程误期的风险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再次,按照合同约定标段3的工程价款占整个合同价款的40%,则标段3导致的误期赔偿的标准为20000×40%=8000元/天 最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该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5天,需承包人支付发包人5天的误期赔偿费案例分析按照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误期时间,计算该工程的误期赔偿费=8000元/天×5天=40000元案例结果 首先,误期赔偿的优势:即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已做了规定,即在发生承包人责任的误期时需承包人赔偿的损害是有限的,并且发包人在接收误期完成的工程时也不必证明他由于该延误而发生的损失。

所以,误期赔偿费应以合同的约定额度加以计算 290 291291施工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291 29229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2条规定 :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一方严重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发生一方应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物质条件等情况,而使另一方蒙受较大损失而提出补偿损失要求;一方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另一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向另一方索赔 工程索赔包含了三方面内容注意:索赔是双向的1.2013版清单中对施工索赔的相关规定1.1索赔的定义292 293293序号条款号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对比1提出索赔的要求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相同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 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 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3版清单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其与56号令中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的规定相似,体现了与56号令相关规定的匹配性1.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表2.13.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1.2013版清单中对施工索赔的相关规定293 294294序号条款号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对比3发包人处理索赔的程序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13版清单对发包人处理承包人索赔的程序的规定与56号令的相关规定相类似,与08版相比,简化了发包人处理索赔的程序4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延长工期;2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进行了约定,并首次提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1.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续表2.13.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294 295295序号条款号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对比5工期与费工期与费用关联情用关联情况下的综况下的综合索赔合索赔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相同将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统一处理的办法是比较好的6承包人索承包人索赔的终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条件和时限限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7发包人索赔的程序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3版清单规定发包人索赔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使发包人的索赔程序更加具体和规范1.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续表2.13.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295 296296序号条款号13版清单条款号08版清单对比8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为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进行约定,并首次提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9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3版清单规定了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支付方式,08版清单规定了索赔金额的支付时间,1.3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续表2.13.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对比分析296 297297比较项目比较项目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索赔相同相同点点变更与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其依据都是合同文件,都涉及到工期和费用的改变,都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

区别区别含义工程变更是指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的需要, 提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或代理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经济补偿费用组成补偿的费用包括净成本、管理费、利润、担保和保险等索赔费用一般是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除了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计利润外其它类型索赔不能计利润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主动性,因为一般是经过谈判之后发生变更事件,变更各方对工程变更的相关调整取得一致意见之后,造成变更事实相对较弱的主动性索赔是以问题为指向的,索赔事实发生之后承包商才向业主提出关于各项损失的补偿,是先发生事实之后再谈判协调难度变更涉及到的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是由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以及可以计量的具体项目索赔涉及到的相关各方矛盾比较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大多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介入调节,因为索赔的相关项目难以实际计量合同价格影响发生工程变更不一定会使合同价格增加若索赔成功会增加发包方的费用,并且会发生与工程成本无关的诉讼、争议、仲裁费用联系联系变更是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当变更无法协调时就上升为索赔或纠纷。

1.4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297 29829813版清单承包人索赔事件的提出绘图依据:条文说明9.14.2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对承包人索赔事件的提出 绘图依据:条款23.11.5索赔提出程序的比较298 29929913版清单对承包人索赔事件处理程序绘图依据:9.14.3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对承包人索赔事件处理程序 绘图依据:条款23.21.6索赔事件处理程序的比较299 300300由以上规范条文可知,与08清单相比,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作了较大补充13清单在08清单对索赔权利及索赔程序做了规定的基础上,有三点变化:1.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以及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将08清单中条文说明部分作为正式条款内容,与56号令相关规定相匹配2.增加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可获得的赔偿方式;3.增加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等规定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根据13规范单价计价方式的特点,可以结合56号令及FIDIC合同等单价合同范本中索赔的索赔事项,详细探讨13清单下索赔。

1.7 对13版清单索赔规定的总结300 301301工 程索赔按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和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索赔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工期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的索赔工程加速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按合同依据分合同之内索赔合同之外索赔特殊的经济补偿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综合索赔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路线 分按 延误 发生 时间按 延误 索赔 结果可原谅的延误不可原谅的延误关键性延误非关键性延误共 同延误单 一性 延误同 时性 延误交 错性 延误不 可补 偿延误可 补偿 延误2.1施工索赔的组成2.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01 3023022.2.索赔权的论证第1步.论证索赔是否成立,即检查索赔者是否具备合同依据,是否拥有索赔权对于没有索赔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将一律拒绝这是一个质的问题;第2步,确定索赔款额或批准工期延长的天数,这是一个量的问题;索赔权的依据本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能找到索赔依据的索赔要求都属于“合同索赔”国际工程索赔先例和惯例。

普通法系“按例判决”即可参照类似的先例进行判决这类索赔“非合同索赔”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每一项工程的合同文件,都适用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按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不符合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2.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02 303303原因种类原因种类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当事人当事人违约违约发发包人包人违约违约移交工地延误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而导致的索赔图纸发放延误施工图认可延误指令下达延误支付预付款延误工程进度款支付延误发包人负责提供设备或材料延误材料认可延误检查施工质量(隐蔽工程)延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或供货商的延误交工验收延误发包人要求停工引起的延误发包人提前占用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因发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承包人承包人违约违约未能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人未向发包人支付应付的材料费和设备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无理扣留和拒绝支付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质量由于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拒收和再次检验对施工过程管理不善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利益损失因承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 2.3工程索赔的原因分析303 304304不可抗力或不利的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物质质条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的变化恶劣的气候条件出现文物、化石等自然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社会不可抗力战争、军事政变等、罢工、示威、游行等合同合同问题问题合同缺陷合同缺陷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条款二义性构成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文件(图纸)约定不一致合同中遗漏了对相关问题的约定合同文件文字打印错误合同理解差异合同理解差异采用不同的工程习惯用语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工程工程变变更更设计变更实施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工程(有时作为独立合同出现)取消合同中任何一没有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工作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施工顺序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已批准的施工工艺监监理人指令理人指令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要求进行某项施工要求更换某些材料要求采取某些措施对已经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二次检验2.3工程索赔的原因分析304 305305序号序号合同条款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条款主要内容可可调调整事整事项项11.10.1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估计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C+T2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C+T3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C4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C+P+T58.3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C+P+T611.3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C+P+T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T81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C912.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C+P+T1012.4.2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C+P+T1113.1.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C+P+T1213.5.3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C+P+T13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C14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C+P+T1518.6.2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C+P1619.2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缺陷和损失C+P1721.3.1不可抗力T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的条款2.4工程索赔的合同条款分析305 306306序号序号合同条款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要内容条款主要内容索索赔赔事事项项内容内容可索可索赔赔内容内容14.2履约保证业主根据4.2款提出的履约保证下的索赔履约保证金额或其他金额24.3.5分包承包商承担连带的分包责任由分包商造成的损失35.1.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与保管承包商因运输、保管不当导致业主的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赔偿费、损失和开支45.4.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材料、设备购置费56.2业主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商使用业主的设备使用业主设备的费用66.3增加或更换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不满足要求更换费用和其他开支7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进度缓慢,需要加快进度而使业主支付的额外费用业主因加速施工支付的额外费用811.5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未能按约定的时间竣工误期损害赔偿费913.5.3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业主参加检查引起的费用1013.6.1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商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移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商未履行指示使业主支付的所有费用11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预付款1218.7.1现场清理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清理现场,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业主处理和恢复现场的费用1319.2.4缺陷责任承包商未能在合同期限内修补缺陷或损坏,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工程的费用1419.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或设备发生的缺陷或损害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5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承包商未能遵守相应的约定投保业主代替投保费用或由此遭受的损失16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承包商严重违约、破坏或行贿、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商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业主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作所需的额外费用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的条款306 3073073.1.2013版清单下承包商可索赔的项目1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9.14.41.延长工期;延长工期;2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费用;3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约金。

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进行了约定,并首次提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2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9.14.81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的额外费用;3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为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进行约定,并首次提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07 308 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网络图分析法虽然最科学、最合理,但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

1)网络图分析法2)比例分析法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比例分析法简比例分析法简单方便,但有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际情况,比例分析法不适用分析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事件的索赔将各个单项工程延误的时间加总,计算平均值,并考虑一个修正值1、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2、按单项工程工期延误的平均值计算、按单项工程工期延误的平均值计算 3.2工期索赔的两种计算方法:工期索赔的两种计算方法: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08 309费用索赔的两种计算方法费用索赔的两种计算方法.1)总费用法. 思路: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1)总费用核算准确、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合理、实际总成本与报价总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一致2)承包商报价合理,反应真实情况3)费用损失责任完全在于业主或其他人,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4)合同争执不适合分项计算方法合同争执不适合分项计算方法:如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合同报价已完全不适用;多干扰因素作用下,难以分清各索赔事件的具体影响和索赔额度。

5)索赔是合理的、证据确凿1)成本增加使得承包商支出增加,在索赔中可以计算利息支出2)有时在采用总费用法计算时,要在计算结果上修正,扣减:报价失误、现场管理不善、成本控制问题、劳动力和材料的短缺1.思路思路.2.案例案例.3.使用条件使用条件.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09 310 可索赔的人工费包括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非承包商责任引起工程延误的停工损失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和法定人工增长费等,各项费用计算如下: (1)加班费=消耗的人工工日×人工单价×加班系数 (2)额外工作所需人工费=消耗的人工工日×合同中的人工单价、计日单价或重新议定单价 (3)劳动效率降低的费用索赔额=(该项工作实际支出工时一该项工作计划工时)×人工单价 (4)停工(窝工)损失费=窝工人工工日×窝工人工单价2.施工机械使用费 可索赔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和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1)停工或窝工的机械闲置费=机械台班折旧费(机械的日租赁费)×闲置天数 (2)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工作台班数 (3)机械作业效率降低费=机械作业发生的实际费用一投标报价的计划费用2.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可索赔的材料费通常包括增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和施工方法增加额外使用量的材料费、客观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和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的损耗费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不能列入索赔的范围1)额外材料使用费=(实际用料量一计划用料量)×材料预算单价(2)材料价格上涨费用=(现行价格一基本价格)×材料使用量(3)增加的材料运输、采购、保管费用=实际费用-报价费用3.材料费.材料费.1.人工费人工费.2)分项法 思路:分项法计算是按每个干扰事件,以及这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措施项目索赔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10 311 企业管理费属于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是指为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计算方法有两种:费用分析法、公式计算法特别注意:窝工、机械闲置窝工、机械闲置不计取不计取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因为窝工、机械闲置不引起工程价值的增减)费用分析法费用分析法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大修、维修或租凭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计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4.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11 312公式计算法公式计算法 (1)按照合同规定或协商的企业管理费率计算 ①企业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企业管理费率 或者 ②企业管理费=(人工费索赔额+机械费索赔额) ×企业管理费率或者 ③企业管理费=人工费索赔额×企业管理费率 (2)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该工程的每日企业管理费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但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造价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工程费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

特别注意:窝工、机械闲置窝工、机械闲置不计取不计取利润利润(因为窝工、机械闲置不引起工程价值的增减)4.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5.利润.利润.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并按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索赔值6.以签证形式的计日工.以签证形式的计日工.其它项目索赔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12 313313索赔项目索赔项目具体索赔项目具体索赔项目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延长质量缺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陷修复期限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按承包人实际拖延的工期延长额外费用额外费用发包人实际支付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发包人的管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发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的材料、设备购置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发包人的损失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3版清单下发包人可索赔的项目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13 3141索赔事件分析. 索赔事件分析的对象是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并且给承包商带来实际的影响2合同分析. 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详细分析研究,切实理解合同双方权利及义务,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进行工程索赔可行性,从而采取有效的索赔管理策略。

合同中有关索赔一些规定,必须引起承包商高度重视包括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和方法,工程度变更的补偿条件和计算方法及业主的合作责任等3工程量清单分析. 依据合同和新《规范》的规定,分析哪些项目单价可调整,那些不可调整,确定索赔好金额清单计价方式下的索赔分析步骤清单计价方式下的索赔分析步骤.3.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施工索赔的组成及计算方法314 315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1.共同延误引起的工期延误的索赔值计算原则.图注:图中C代表承包商,N代表客观原因,E代表业主一条横线表示承包商既不能得到工期的延长,也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二条横线表示承包商可以得到相应工期的延长;三条横线表示承包商既能得到工期的延长,又能得到经济补偿资料来源:杨晓林,建筑工程索赔与案例分析,((1)首先发生原则)首先发生原则.概念:某一个干扰事件先发生,在它结束前,不考虑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类型的干扰事件的影响工期延误的索赔计算工期延误的索赔计算.315 316案例背景:案例背景: 某入程项目施二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

但是开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月20日到日到5月月26日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应于5月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到6月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月7日到日到6月月12日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特大暴雨大暴雨,造成了造成了6月月11日到日到6月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1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2万元/天,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天的命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这是一个共同延误的问题工程师通过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调查,并仔细研究承包商的索赔报告,认为:案例案例.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16 317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并考虑相关风险,承包商应对自己的报价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同时,材料供应的情况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所以对承包商增如用砂单价的索赔要求不予批准。

2)由于几种原因的共同延提,5月月20日到日到5月月26日日出现的设备故障是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不予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在承包商的延误时间内,不考虑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所以所以5月月24日到日到5月月26日拖交日拖交图纸不予补偿图纸不予补偿5月27日到6月9日是业主延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责任,批准给承包商相应的索赔要求,因5月有31号,故可以补偿工期14天,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在业主拖交图纸影响期间,不考虑6月7日到6月9日特大暴雨的影响,从6月10日到6月12日特大暴雨是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考虑给承包商经济补偿,但给予相应工期延长3天供电中断是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情况,是属于业主风险应给承包商相应补偿但是但是6月月11日到日到6月月12日特大暴雨期间,不考虑停电造日特大暴雨期间,不考虑停电造成的延误成的延误,所以从从6月月13日到日到6月月14日给承包商日给承包商2天工期延长和相应费用天工期延长和相应费用补偿3)工程师经研究认可了承包商的成本补偿标准,即每天2万元,但不考虑承包商利润损失,所以共批准补偿承包商展延工期19天,费用补偿16天x 2万元/天=32万元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17 3182.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计算.相关相关规规定定可能的可能的费费用用项项目目说说明明计计算基算基础础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56号令:号令: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10版版《《房房建建市市政政标标准准施施工工招招标标文件文件》》::11.3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人工费包括工资上涨、现场停工、窝工、生产效率降低、不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损失停工、窝工按实际停工工时数和报价单中人工费单价等计算低效生产的损失按投标书中确定的和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劳动力单价等计算1.需要识别承包商是否将劳动效率定的过高,使得计划用工人数减少,劳动力单价较高,从而获得意外的索赔故要重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气候原因引起的现场公认停工,应予以扣除2)材料费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推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价款上涨按实际支出计算1.推迟交货损失必须要有实际损失证明2.价格上涨的损失按材料价格指数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费的含量调整3)机械设备费设备因延期引起的折旧费、利息、维修保养费、固定税费、进出场费或租赁费等上涨按承包商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台班租赁费等计算1.与劳动力一样,应分清施工设备的低效率损失。

2.应扣除在这段时间内这些设备可能有的其他使用收入或消耗的机时4)企业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现场办公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交通费等按实际支出计算1.在实际工程中,承包商现场并未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下的施工,因此企业管理费应扣减这一阶段已完工程量所占用的工期份额5)利润工程延误导致承包预期利润的减少按承包商预期的利润损失计算这里应采用承包商近年实际平均利润率计算6)其它索赔(5)因工期延长的通货膨胀费按实际支出计算若在上述(1)、(2)、(3)中出现,不能再在此处重复出现(6)相应的保险费、保函费分包商索赔:分包商因延期向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推迟支付引起的兑换率损失:工程延期引起支付延迟按实际损失计算318 319案例:工期延长索赔 我国某水电站工程的施我国某水电站工程的施工支洞,全长工支洞,全长303m303m,地质条,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承包商在开挖件比较复杂,承包商在开挖中遇到了断层软弱带和一些中遇到了断层软弱带和一些溶洞断层带宽约溶洞断层带宽约60m60m,给施,给施工造成极为困难的条件承工造成极为困难的条件承包商因此改变投标报价文件包商因此改变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施工方法,并经工程师中的施工方法,并经工程师同意,采用了迫开挖、迫衬同意,采用了迫开挖、迫衬砌的砌的“新奥法新奥法”工艺施工。

工艺施工从而,实际施工进度比原计从而,实际施工进度比原计划施后了划施后了120120天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19 320索索赔赔依依据据 承包商决定调整钢管斜井的施工进度,承包商决定调整钢管斜井的施工进度,利用原计划中的浮动工期,可挽回利用原计划中的浮动工期,可挽回3030天天的延误工期;同时,请求工程师批准另的延误工期;同时,请求工程师批准另外外9090天的拖期天的拖期索赔原因索赔原因依据依据FIDICFIDIC条条款款承包商行动承包商行动索赔内容索赔内容工期延长索工期延长索赔赔第第8.48.4款款 竣竣工时间的延工时间的延长长第第20.120.1款款 承承包商的索赔:包商的索赔:有权提出延长有权提出延长工期,向工程工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师发出通知请求工程拖请求工程拖期期索索赔赔事事件件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0 321321(1)(1)施工支洞开挖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地质条件,超出了招标时所预期的断层施工支洞开挖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地质条件,超出了招标时所预期的断层软弱带的宽度,软弱带的宽度,属于承包商不能够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不利施工条件属于承包商不能够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不利施工条件,并,并非承包商的失误或疏忽所致,故确认非承包商的失误或疏忽所致,故确认属于可原谅的延误属于可原谅的延误。

(2)(2)这一不利的施工条件,以及它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也不是业主及工程师这一不利的施工条件,以及它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也不是业主及工程师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不是业主方面的借误因此,此种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不是业主方面的借误因此,此种工期延误是属于工期延误是属于可原谅、但不予利润补偿的延误可原谅、但不予利润补偿的延误3)(3)根据以上分析,业主批准给承包商延长工期根据以上分析,业主批准给承包商延长工期9090天天, ,并支付延长期承包商的并支付延长期承包商的成本但不进行利润补偿,即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单价和实际增加的工成本但不进行利润补偿,即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单价和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进度款支付程量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进度款支付索赔结果索赔结果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1 322加速施工导致的费用索赔加速施工导致的费用索赔.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可能的可能的费用费用说明说明计算基础计算基础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56号令号令规规定:定: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21..3. 1((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赶工工费费用用由由发发包人承担包人承担2.10版版《《房建市政房建市政标标准准施工指施工指标标文件文件》》::技技术标术标准和要求准和要求3.33.3关于工期的一关于工期的一般般规规定:定: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人工费1、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使生产效率降低2、节假日加班、夜班补贴1、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实际劳动力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劳动力计划用量2、实际加班数,合同约定或劳资合同约定的加班补贴费1.整个合同报价的依据发生变化,合同报价已不再是主要依据。

2.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非常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因此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由承包商包干使用2)材料费1、增加材料的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材料;2、因材料需提前交货给材料供应商的补偿;3、改变运输方式;4、材料代用1、实际材料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材料计划使用量,报价中的材料价款或实际价款;2、实际支出;3、材料数量、实际运输价款、合同约定的材料运输方式的价款;4、代用材料的数量差,价款差(3)机械设备费1、增加机械使用时间,不经济地使用机械;2、增加新设备的投入1、实际费用,报价中的机械费,实际租金等;2、新设备报价,新设备的使用时间(4)部分企业管理费1、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2、增加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福利费、工地补贴、交通费、劳保、假期等;3、增加临时设施费;4、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1、计划用量,实际用量,报价标准;2、实际增加人·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3、实际增加量,实际费用;4、实际开支数,原报价中的包含的数量;(5)其他分包商索赔等按实际支出计算(6)利润承包商加速施工应合理获得的利润按承包商实际应得的利润计算扣除:部分扣除:部分企企业业管理管理费费由于赶工,计划工期缩短,减少支出:工地交通费、办公费、工器具使用费、设施费用等缩短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扣除:其他扣除:其他附加附加费费保函、保险和总部管理费等322 323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482,144482,144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为12.5%12.5%,合同工期,合同工期1818个月。

个月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案例案例: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3 324索赔事项索赔事项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1.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2.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延3.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造成延误4.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5.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在开工约在开工约7 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业主不同意不同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长的批准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长的批准 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

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 原因原因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4 325工工程程师师意意见见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施工协议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施工协议 业主认可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与承包商业主认可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进行协商 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5 326协商过程协商过程承包商意见承包商意见工程师意见工程师意见提出提出121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周的工期延误索赔 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误,给予延长工期1010周周 发现古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发现古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受阻 2,515英镑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 4,878英镑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 5,286英镑英镑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 5,286英镑英镑 合计合计 14,934英镑英镑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的部分,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英镑 业主要求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010周;底楼商场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 4周,即提前周,即提前1414周。

周 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6 327327索赔结果索赔结果加速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加速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 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 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 600英镑合计 21,000英镑压缩工期节约的管理费压缩工期节约的管理费索赔额索赔额 11,289英镑英镑 补偿费用补偿费用 25,419英镑英镑 ((482,144×12..5%))/((1++12..5%))÷78周周×10周周=6,870英镑英镑 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7 328工程中断导致的索赔工程中断导致的索赔 工程中断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工程被迫全部停工,在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开工相关规定12.2条: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2条: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56号令索赔费用的计算10版《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8 329合合同同终终止止导导致致的的索索赔赔相关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56号令22.2.4条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解除合同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56号令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29 330索赔事件索赔事件可能的费用可能的费用说明说明计算基础计算基础备注备注合同合同终终止止1) 业业主自主自行行终终止;止;2) 业业主主违违约终约终止;止;3) 不可抗不可抗力力终终止;止;(1)人工费遣散工人的费用,给工人的赔偿金,善后处理工作人员的费用按实际损失计算(2)机械费已交付的机械租金,为机械运行已作的一切物质准备费用,机械作价处理损失(包括未提折旧),已缴纳的保险费,将机械运出现场的费用等(3)材料费已购材料,已订购材料的费用损失,材料作价处理损失(4)其他附加费用分包商索赔、已缴纳的保险费、银行费用、工地管理费损失(5)利润业主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可索赔未完工程的合同利润预期利润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利润率计取,应详细证明本项目的实际利润率。

索赔费用计算索赔费用计算4.几种常几种常见见索索赔赔的的费费用构成和用构成和计计算方法算方法330 331 某项水利工程,计划进行河道拓宽,并修某项水利工程,计划进行河道拓宽,并修建两座小型水坝通过竞争性招标,业主于建两座小型水坝通过竞争性招标,业主于19901990年年1111月与中标的承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月与中标的承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额约同,合同额约40004000万美元,合同工期万美元,合同工期2 2年 由于该河流上游是一个大湖泊,属于自由于该河流上游是一个大湖泊,属于自然保护区,大量的动植物在这块潮湿的地区然保护区,大量的动植物在这块潮湿的地区繁育生长河道拓宽后,从湖泊向下游的泄繁育生长河道拓宽后,从湖泊向下游的泄水量将大大增加,势必导致湖水水位下降,水量将大大增加,势必导致湖水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际绿色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不断向该国政府及有关人员施加压和平组织不断向该国政府及有关人员施加压力,要求终止此项工程,取消已签订的施工力,要求终止此项工程,取消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业主自便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业主自便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案例案例: :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331 332332 业主国政府最终接业主国政府最终接受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受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请愿请愿,于,于19911991年年1 1月解月解除此项水利工程施工合除此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商对此提出了同承包商对此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补偿已索赔,要求业主补偿已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完成全部工程所应得的完成全部工程所应得的利润最终利润最终, ,业主赔偿业主赔偿了承包商的损失了承包商的损失. .索赔结果索赔结果332 33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暂列金额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暂列金额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333 现有对暂列金额进行规定的计价依据主要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 08版清单和13版清单,具体规定如表2-14-1所示《《FIDIC土木工程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合同条件》》((1999版)版)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2007版)版)08版清版清单单13版清版清单单定定义义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5.4 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金额。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2.0.17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表2-14-1 暂列金额的定义 暂列金额两层含义:暂列金额两层含义:Ø① 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Ø② 暂列金额应用条件:“可能发生”、“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情况,这些均属于“未确定或不可预见”1.暂列金额的定义暂列金额的定义334 工程建设自身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会出现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为使这些因素导致的价款调整不过多地突破合同价款,让合同价款尽可能接近竣工结算价款,需在合同价款中设一项预留金,用于支付这些不能预见、合同价款中设一项预留金,用于支付这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因素引起的价款调整,这笔预留金即为暂列金额。

不能确定因素引起的价款调整,这笔预留金即为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竣工结算款价款调整因素:价款调整因素:08版清单中的7项,13版清单中的13项包含于合同价款中价款调整支付来源:价款调整支付来源:暂列金额为使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款尽可能相近而设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相较于08版清单,13版清单中暂列金额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只在“9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中将暂列金额单独列出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之一,增加了两条条款规定以下将就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中暂列金额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2.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335 13清清单单9.15款款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规定: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本规范第9.1~9.14节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2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条款分析整条款分析2.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版清单新增版清单新增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使用使用权权::9.15.1款强调暂列金额需由发包人作出指示后方可使用;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使用范使用范围围::9.15.2款列出了可应用暂列金额支付的13个因素,当这13个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发生时,才可使用暂列金额。

具体解释具体解释08版清单版清单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使用范围使用范围价款调整价款调整索赔索赔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图纸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13版清单版清单 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施工索赔价价款款调调整整336 13版清版清单单11.2.4款款与08版清版清单单4.8.6款款规定相同: 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用中的暂列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2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条款分析整条款分析3.暂列金额结算处理暂列金额结算处理13版清单版清单 VS 08版清单版清单 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可能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具体解释具体解释337 暂列金额作为今后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费用,依据08清单规范4.3.6条,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若投标单位中标,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评标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招标 鉴于目前已进入结算阶段,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果发生工程价款调整,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某工程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规定了暂列金额为某工程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规定了暂列金额为200万,中标单位的投万,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中却没有这一项,请问竣工结算怎么处理?标书中却没有这一项,请问竣工结算怎么处理?3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案例分析整案例分析案例案例1:投标报价中未包含暂列金额的结算处理案例:投标报价中未包含暂列金额的结算处理案例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38 Ø①① 暂列金额的使用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规定 08版清单2.0.6条规定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其应用前提为应用前提为“可能发生可能发生”、、“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情况情况。

本工程中技术措施费不应放在暂列金额中计取,应以技术措施费不应放在暂列金额中计取,应以投标报价中的竞争性费用为准进行结算投标报价中的竞争性费用为准进行结算,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某排水工程位于道路东侧,采用雨污分流制,工程施工起点为D泵站入口位置,雨水排水管道全长1204m污水管道全长1196m污水管道布置在道路东侧距道路中心线34m处,采用d1500钢筋砼柔性接口企口管遇拆迁不到位或赶工期采用顶管本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执行政策性调整该工程送审金额1606.66万元,审定1269.59万元,核减金额:337.07万元其中,因措施费计取不当核减金额:57.6万元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因方案未审批,此项费用以暂列金额522878.07元计入,待方案审批后,据实结算暂列金额中措施费据实结算约定不恰当,易造成工程造价失控3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案例分析整案例分析案例案例2::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39 Ø②② 暂列金额中措施费据实结算对工程价款的影响暂列金额中措施费据实结算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08清单2.0.5条规定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非实体项目。

措施费高低与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水平、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综合能力有极大关系,加之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综合能力不同的施工企业,其措施费必然不同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主要竞争集中在措施项目上,因此可以进行报价的措施费项目应依照投标报价方案中可以进行报价的措施费项目应依照投标报价方案中的报价进行支付,不能放在暂列金额中据实结算的报价进行支付,不能放在暂列金额中据实结算;投标时不能进行报价的措施费项目其应不能进行报价的措施费项目其应约定其计价方式放在暂列金额中,进行据实结算约定其计价方式放在暂列金额中,进行据实结算 本工程开槽较深,地质情况复杂,且场地受限,所以挖槽部分需采取适当技术措施,但在招投标时没有具体的方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因方案未审批,此项费用以暂列金额522878.07元计入,待方案审批后,据实结算报审资料中有审批的专项支护方案,采用钢板桩送审结算中,在套用钢板桩定额时套用打、拔钢板桩两项定额,但是其中的型钢单价调整为0,随后增加了一项补充定额为钢板桩的租赁费1元/米,工程量为680603.6m另外,打井降水,招投标时没有明确的方案,招标文件中的清单编制说明中这样描述:打井40眼,降水30天考虑,结算时据实结算。

本项目中打井降水的签证、洽商很多,给施工单位留了活口,再想从现场控制造价何其之难3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案例分析整案例分析案例案例2::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40 本工程应参照钢板桩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D01-2008),1-2145、1-2149,其中型钢按施工期价格调整,此项核减57.6万元目前很多项目评审中心参与现场管理对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签证资料,资料上有评审单位现场人员的意见,这样从现场实际了解情况,签证资料自然更加真实、可靠些3 暂暂列金列金额额引起的合同价款引起的合同价款调调整案例分析整案例分析案例案例2::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暂列金额据实结算导致造价失控案例案例结果案例结果案例经验案例经验Ø 经验经验2::暂暂列金列金额额中措施中措施费费的的计计取方式取方式 对一些技术措施项目,因为属于可竞争项目,若在招投标时有确定的方案,按照方案进行组价,从而把造价控制起来最好若在招投标时没有确定的方案,留下“活口”,造价是很难控制的。

造价的控制越往前控制越有效暂暂列金列金额额暂暂估价估价定定义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金额发发生可能生可能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必然要发生价格形式价格形式一笔款项可能是“一笔款项”,也有可能是“单价”Ø 经验经验1:区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区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341 342342目录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研究第三篇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质量保证金问题研究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终结清问题研究342 34334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343 344344预付款的核心内容预付款的核心内容①一个性质②两大功能③三个要素Ø一个性质:无息贷款 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Ø两大功能: 融资的项目参与回报率的计算Ø三个要素:比例;时间;扣回﹛344 3453451预付款的概念与性质 13版清单新增条款2.0.48,给出了“预付款”的定义,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本相同。

共识地方Ø1.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Ø2.预付款的性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无息贷款名称名称99版版《《FIDIC施工合同条施工合同条件件》》07版版《《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13版清版清单单颁布年199920072013条款号14.2第17.2.1条新增条款第新增条款第2.0.48条条 具体 内容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承包商动员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表3-1-1 合同文件与计价规范关于预付款定义的对比分析345 3463461.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实践中,为了规避未来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开工前,承包人使用预付款购置合同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等,可以发挥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2 预付款的两大功能2.融资的项目参与投资回报率的计算。

有融资性质的工程项目中,尤其是BT项目,预付款从项目初期便参与计算,可以提高承包人的投资回报率预付款的两大功能346 3473473.预付款的三个要素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4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07版《标准施工招标条件》第17.2.1和17.2.3款中也规定: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中也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通过以上法规和合同范本的对比可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应针对预付款约定的三个要素为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预付款的扣回这三个主要内容预付款的三个要素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重点协商的内容图3-1-1 预付款三个要素347 348348关键点关键点3 预付款的三个要素关键点﹛Ø1.预付款的额度Ø2.支付时间Ø3.扣回方式图3-1-2 预付款的支付程序三个要素348 349349关于预付款额度与支付时间的规定3 预付款三个要素比较项2004《《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07《《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 08《《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13版清版清单单条款号1217.2条文条文说说明明4.5.110.1.2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l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签发签发支付支付证书证书后后的的7 7天内向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表3-1-2 不同合同文件和计价规范对预付款额度与支付时间的规定349 350350关于预付款扣回方式与发包人违约的规定3 预付款三个要素比较项比较项2004《《建建设设工程价工程价款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07《《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08《《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13版清版清单单条款号条款号1217.2条文条文说说明明4.5.110.1扣回方式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违约规定 无规定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预预付款期付款期满满后的后的7天内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第8天起天起暂暂停施工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表3-1-3 不同合同文件和计价规范对预付款扣回方式与发包人违约的规定350 3513513.预付款三个要素——预付款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13版清单新增条款10.1.3、10.1.4对预付款支付时间重新规定 , 10.1.3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这一规定明显区别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08清单计价规范》等的规定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名名称称04版版《《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08版版《《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13版清版清单单条款号第十二条(二)项条文说明4.5.1第2款第10.1.4条具体内容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签发支付支付证书证书后后7天内向承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包人支付预预付款付款表3-1-4 不同合同文件和计价规范对预付款支付的规定351 352352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支付额度,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支付数额对承包方正常的资金周转,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预付款数额过少会导致承包方周转资金不足,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3.预付款三个要素——预付款支付额度 13版清单新增条款10.1.2对预付款支付额度进行规定,这与《08清单规范条文解释》4.5.1(1)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一)中支付额度的规定一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52 353353按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按此百分比计算工程预付款数额1影响因素法2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每个因素作为参数,按其影响关系,进行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A=(BK/T)t其中A:工程预付款数额;B: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 K:材料比例,即主要材料和构件费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比例; T:计划工期; t:材料储备时间,可根据材料储备定额或当地材料供应情况确定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三个要素——预付款支付额度353 354354(1)累计工作量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与工程预付款数额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公式可以采用下述公式; 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预付款起扣点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的三个要素——预付款扣回354 355355(2)工作量百分比法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该比例为10%),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一定时间内(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该时间为3个月 )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根据定义,及建筑安装工程累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T,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比达到起扣点的百分比时,开始扣还工程预付款,设其为R,则有:将累计工作量法起扣点T的计算公式带入得:预付款起扣点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的三个要素——预付款扣回355 356356定在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值10%的当月开始扣回,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3个月的当月,在此期间,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按等值扣回来自于CECA/GC4-2009)例如:合同金额500万,预付款比例为10%,工期10个月按照等值扣回法,在第三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值10%开始扣回预付款,止于竣工日期前三个月,因此每月应扣回预付款: (万元) 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及数额的确定等值扣回法13.预付款的三个要素——预付款扣回356 357357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前不予扣回,达到签约合同价3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来自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及数额的确定固定比例法23.预付款的三个要素——预付款扣回357 3583584预付款保函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前是否需要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形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否允许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等内容一般,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人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13版清单条款10.1.7规定: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358 3593595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 13版清单新增条款10.1.5对预付款违约责任处理作出重新规定: 10.1.5规定: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这一时间规定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等的规定明显不同,对比分析如下名称名称《《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08清清单计单计价价规规范范》》13版清版清单单颁布年200420082013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文说明4.5.1第10.1.5条具体内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预付付时间时间到期后到期后10 天内向天内向发发包人包人发发出要求出要求预预付的付的通知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发出通知出通知14 天后停止施工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预付款期付款期满满后的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人可在付款期满满后的第后的第8天起天起暂暂停施工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表3-1-5 不同合同文件和计价规范对预付款违约责任处理的规定359 3603605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通过以上法规和合同范本的对比显见,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时限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工程施工中的纠纷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可得出: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合同的另一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图所示 图3-1-3 合同违约情况及应对措施分析360 361361常见的预付款纠纷 尽管我国在预付款的支付等方面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文件或计价规范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签订预付款条款,有的预付款高达合同价款的50%,结果不是预付方难以按期交付预付款,就是预付方的资金被对方长期无偿占用,最终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产生经济纠纷归纳起来因预付款而产生的纠纷大致有三类: (1)一方如约给付预付款,对方因无货而不能履行合同导致纠纷 (2)一方以对方的预付款为组织货源的流动资金,从中牟利,而对方不能如期或按约定数量支付预付货款造成纠纷 (3)不法分子以骗取预付款为目的,以紧俏商品为诱饵,迫使对方签订预付款条款,用预付款偿还自己所欠的贷款、债务或供自己挥霍。

5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361 362362预付款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 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结论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5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362 363363预付款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关于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认定是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以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为准,这是对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认定同时,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不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系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的违背,显属无效 本案被告拖欠的是工程预付款而不是垫资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首先,《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司法解释明确了垫资款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本案根本未约定垫资情况,因此,被告拖欠的不是垫资款而是工程预付款其次,不同性质的款项,对利息的计付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利息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不计利息,并且约定的标准不能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对拖欠工程款,可以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没有约定的,也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本案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贷款利率计息5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363 36436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364 36536513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的两个改变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的两个改变13版《计价规范》显著提高了其在指导国内工程计量方面的地位13版《计价规范》区分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在计量方面的差异第一大改变第二大改变365 36636613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改变一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改变一新增新增强强制性条文:制性条文: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

13版《计价规范》显著提高了其在指导国内工程计量方面的地位意义1:宏观方面强化了《计价规范》在工程量计量方面的作用;利于《计价规范》发挥类似 NRM2(SMM体系)一样的作用意义2:微观方面进一步统一了承发包双方的计量规则,避免双方因为计量 规则问题发生纠纷366 36736713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的改变之二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的改变之二13版《计价规范》区分了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在计量方面的差异单单价合同价合同总总价合同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计计量量方方法法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同单价合同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计计量量周周期期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表3-2-1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367 368368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13清单计价规范》 8.2.2 规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二)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条文4.1.2 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可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因此,工程计量的范围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除去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368 369369实地测量计量法 采用符合规定的测量仪器,对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并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例如土方工程,一般对横断面宽度、挖方的边长等需实地测量和勘察,又例如场地清理,也需按野外实测的数据根据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图纸记录计算法 根据施工图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变更单进行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如对钢筋、工程结构物等内容的计量时,通常可采用此方法 分解计量法 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问过长,影响承包商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凭据法所谓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商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

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方法369 370370 工程量确认内容包括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的时间和方式、工程计量范围、计量无效的情况、计量结果出现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并依照约定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如果未做约定时,应按清单中给出的原则办理,各文件规定见下表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审核问题一:关于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的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 《《13清单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结算暂行办法》》 《《标准施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颁布颁布年份年份19992013200420072010条款条款号号258.2.31317.117.1内容内容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370 37137199版合同版合同13清单清单369号文号文56号令号令10版版《《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号258.2.41317.117.1计量与核实已完工程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u单价子目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已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u总价子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u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u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清单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问题二:关于计量与核实已完工程量的规定371 37237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 《《13清单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准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颁布年份颁布年份19992013200420072010条款号条款号258.1.31317.117.1内容内容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无规定无规定问题三:关于承包人超出约定工程量范围核算的规定工程计量问题四:关于计量结果无效的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 《《13清单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 《《标准施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号条款号258.2.41317.117.1内容内容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无规定无规定372 373373《《建设工程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合同》》 《《13清单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行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条款号条款号258.2.6及及 8.3.2 1317.117.1内容内容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单价合同: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总价合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u单价子目①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②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③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u总价子目除按照第15.1条(见附录)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u单价子目未作规定u总价子目同56号令: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问题五:关于确定最终计量结果的规定工程计量373 374374《《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程施工合同同》》 《《13清单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行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条款号条款号258.2.51317.117.1内容内容无规定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无规定u单价子目: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见附录)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u总价子目: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u单价子目:无u总价子目: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对数量有异数量有异议议的,的,可要求承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进行共同复核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问题六:关于处理有异议的计量结果的规定工程计量374 375375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的规定 《13清单计价规范》10.3.7 条规定: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三)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75 376376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第10.3.8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①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⑥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⑦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③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⑧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④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⑨本周起应扣减的金额 ⑤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⑩本周期应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此均无规定另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合同条款17.3.2对于进度款申请内容也有相关规定,且与13《清单计价规范》相似376 377377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条款17.3.2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规定如下: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条款《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与13规范10.3.8第3.1-3.4条对应);(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与13规范第10.3.8第3.5及10.3.6对应);(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与13规范第条10.3.6对应);(4)跟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与13规范第10.3.8条4.1对应);(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377 378378条款条款《《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专用条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对进度款的支付程序与13规范相差较大,在此单独列出另外,10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进行深化,在此一并列出工程进度款378 379379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图2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图2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图1 08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379 380380工程进度款13清单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其他规定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处理索赔及签证款的支付处理进度款的修正处理新增条款新增条款新增条款新增条款380 381381 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5条: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表3-2-2 措施项目费按发生特点划分情况表分类工程进度款措施费的计量与支付序号序号措施项目类型措施项目类型具体措施项目名称具体措施项目名称承包方式承包方式1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存在直接关系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施工排水降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不适合承包商包干使用,应在合同中约定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2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不存在直接关联①一次性投入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临时设施②夜间施工、垂直运输机械、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一般实行总价包干,不随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只有在发生大的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才允许调整3与分部分项工程和工期都有关系,但没有强相关性脚手架一般实行总价包干,不随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只有在发生大的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才允许调整4与工程所需材料用量有直接关联二次搬运此类费用也不适合承包商包干使用,应在合同中约定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381 382382(1)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计量与支付 1)此类费用计量支付方法可以采用百分率完成法,百分率完成法是指根据每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值占该分部分项工程总的预算值的百分数支付的一种方法 例:某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C30框架柱的工程量为am3,单价b元/m3,总价为c元,措施项目费模板中柱模d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月完成C30框架柱的砼浇筑量为e m3,该月应e/a×d元支付。

2)如果合同规定此类措施项目计价活动的报价中除了按项报总价,还要求附有按工程量进行详细单价报价,这样也可以按分部分项工程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实行按单价计价,这样就跟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的计算方法 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该条款适用于以单价项目表示的措施项目)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该条款适用于以总价项目表示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费计量与支付方法措施费的计量与支付382 383383(2)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不存在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计量与支付 1)对于那些持续时间为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活动,可以采用0/100%法0/100%法是指活动刚开始时其支付为零,活动全部结束时支付其该项活动合同价的100%如机械进场费及安拆费 2)对于那些持续时间为3~4个月的活动,可以采用30%/70%法、50%/50%法、20%/80%法。

30%/70%法是指该活动刚开始时支付其该活动合同价的30%,活动全部结束时支付剩余的70%如临时设施费 1)可以按百分率完成法支付,求出本月完成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值占整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值的百分率,然后用该项措施项目的总价乘以这个百分率就可得到所应支付的本月该项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 2)还可以按工期进展百分率法支付,求出工程进展时间占总工期的百分率,然后用该项措施项目的总价乘以这个百分率就可得到所应支付的本月该项措施项目费一次性投入费用期间费用措施费的计量与支付383 384384(3)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和工期都有关系,但没有强相关性的措施项目计量与支付 此种情况的措施项目费可以按形象进度法进行支付形象进度法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多个形象进度控制点,当工程进展到每一个形象进度时,支付该措施项目费用的一定的百分比的工程进度款如脚手架 (4)与工程所需材料用量有直接关联的措施项目计量与支付 此类措施项目合同应规定除了按项报总价外,还要求还要求附有按材料用量进行详细单价报价,每月支付应详细计算出该月完成的实体工程所需各项材料用量,根据材料用量参照清单所报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措施项目费,如二次搬运费。

措施费的计量与支付384 385385工程进度款承包商进度款管理的关键注意事项1 项目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收取预付款2 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工程进度款如合同为现汇/现金项目,应按月度统计报表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在规定日期内报业主或项目贷款方审批、结算如业主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合同支付的最后限期,项目经理部应向业主出具付款违约通知书,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视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决定)如合同为延期付款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出具结算单3 根据工程变更记录和证明业主违约的材料,及时计算索赔金额,列入工程进度款结算单4如合同规定给予工程材料价差、汇率变更补偿等应按规定计算,并及时向雇主确认,与进度款一起收取5工期奖、质量奖、措施奖及索赔款应根据合同规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收取承包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进度款管理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内容:385 386386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研究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研究386 387387竣工结算概述竣工结算概述《《建建设项设项目工程目工程结结算算编审规编审规程程》》(( CECA/GC 3-2010 ))对对竣工竣工结结算算进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行了明确的界定: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发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13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一般规定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一般规定竣工结算的概念竣工结算的概念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387 388388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时间、范围约定明晰化,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时间、范围约定明晰化,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强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弥补后合同阶段的管理弱化强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弥补后合同阶段的管理弱化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提高与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提高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的一致性三大变化:三大变化:388 389389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时间、范围约定明晰化,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时间、范围约定明晰化,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08清单清单13清单清单条款号条款号4.8.411.2.2内容内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单价价项项目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条款号条款号4.8.511.2.3内容内容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条款号条款号4.8.811.3.1内容内容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08与与13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差异对比表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差异对比表389 39039008清单清单13清单清单条款号条款号4.8.911.3.2内容内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天内核对条款号条款号4.8.1011.3.4内容内容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条款号条款号4.8.1011.3.5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条款号条款号4.8.1311.4.2内容内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条款号条款号4.8.811.3.1内容内容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续表(一)续表(一)390 39139108清单清单13清单清单条款号条款号4.8.1311.4.2内容内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收到到承承包包人人提提交交竣竣工工结结算算款款支支付付申申请请后后7天天内内予予以以核核实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条款号条款号4.8.1411.4.5内容内容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未按按照照本本规规范范第第11.4.3、、11.4.4条条规规定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续表(二)续表(二) 在工程实际当中,经常会因为业主急于开工或者承包商急于揽活而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确,在工程实际当中,经常会因为业主急于开工或者承包商急于揽活而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确,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无法控制,而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无法控制,而13版清单对于结算工作时各时间、范围的详细约定版清单对于结算工作时各时间、范围的详细约定为双方处理工程实际提供了依据为双方处理工程实际提供了依据 其中关于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其中关于竣工结算款的支付:08清单规定可达成协议延期支付,清单规定可达成协议延期支付,13清单取消本条规定并增清单取消本条规定并增加承包商提交支付申请书的规定,在程序合规的情况下,支付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

加承包商提交支付申请书的规定,在程序合规的情况下,支付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391 392392 缺陷责任期间施工队伍已经撤离现场,且大部分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业主对承包方的约束缺陷责任期间施工队伍已经撤离现场,且大部分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业主对承包方的约束力减弱,对质量保证金的强化管理弥补了后合同阶段的管理缺陷力减弱,对质量保证金的强化管理弥补了后合同阶段的管理缺陷13清单对质量保证金的一般规定:清单对质量保证金的一般规定: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强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弥补后合同阶段的管理弱化强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弥补后合同阶段的管理弱化392 393393(1)新增条款新增条款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优点:提高了与优点:提高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匹配性的匹配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7.6条最终结清,13版《计价规范》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最终结清程序上具有一致性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提高与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提高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的一致性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393 394394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13清单新增条款:清单新增条款:关于规费税金的规定:关于规费税金的规定: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关于拒不签认的规定:关于拒不签认的规定:394 395395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3版与版与08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版清单关于竣工结算的变化分析13清单新增条款:清单新增条款:关于规费税金的规定:关于规费税金的规定: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关于拒不签认的规定:关于拒不签认的规定:395 39639611.3.9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关于有质量异议时竣工结算的规定:关于有质量异议时竣工结算的规定:关于复核有异议的规定关于复核有异议的规定::396 397397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关于结算款支付的规定:关于结算款支付的规定: 13清单在08清单的基础上对竣工结算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时间约定更加明确;涉及范围更加全面;价款管理更加贴切;提高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契合度397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398 1. 质量保证金的概念质量保证金的概念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目的是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13版清单新增条款新增条款2.0.29,对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进行界定,其定义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1.5.7条规定一致 即: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其中,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399 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承发包双方的约定承发包双方的约定1.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400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重点协商的内容之一,因质量保证金为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项资金预留额度直接影响着施工单位能否在竣工后及时对工程进行维修。

名称名称《《基本建基本建设财务设财务管理管理规规定定》》《《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质质量保量保证证金管理金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标标准施工准施工招招标标文件》文件》颁颁布年布年200220052009条款号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七条第七条合同条款数据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表3-4-1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额度的相关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401 名称名称《《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质质量保量保证证金管理金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颁颁布年布年20052007条款号条款号第六条第六条第第17.4.1条条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款调整的金额表3-4-2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相关规定一次预留逐次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3版清单新增条款新增条款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这属于““一次一次预预留留””的方式402 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2.社会投资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03 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能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404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进行明确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对已完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的责任,且由此引起的维修费用应从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缺陷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应对工程缺陷责任期进行认真协商,保证确定出合理的缺陷责任期现阶段,有关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时间缺陷责任期的时间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质量保证金的保留是为了约束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的对工程的质量维修责任该段期限也被称为缺陷责任期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的规定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405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名称名称《《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质质量保量保证证金管理金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标标准施工招准施工招标标文件文件》》颁颁布年布年20052007条款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五条第第19.1条条条款内条款内容容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发包人原因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表3-4-3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的相关规定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406 ?在在07版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第19.1条规定条规定: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07版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第19.3规定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起算点的提前缺陷期限的延长 当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没能完成缺陷责任的,或不履行缺陷责任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督促承包人完成维修工作 缺陷责任期的调整缺陷责任期的调整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407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规定版)规定4.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返还Ø (2)在各缺陷通知期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迅速确认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比例额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日期后,应迅速确认并支付。

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Ø (3)如果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承包商仍有某工作没有完成,此情况下,工程师有权扣发相应的费用Ø (4)计算这些比例时,无需考虑“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因成本改变的调整”中规定的任何调整Ø (1)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是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总结:FIDIC中的保留金相当于国内的质量保证金,保留的的返还是分阶段返还的408 国内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国内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4.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3版清单新增条款11.5.3对质量保证金返还做出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图3-4-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程序409 410410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终结清问题研究最终结清问题研究410 411411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最终结清是在是在“13版清单版清单”中新增的部分,是作为中新增的部分,是作为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合同工程支付的最后一个环节,关于合同工程支付的最后一个环节,56号令也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号令也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表3.5.1 相关合同文件对最终结清的规定合同文本条款号条款内容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7.6 计量与支付17.6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1.6 最终结清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提交最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11 412412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通过上述分析,通过上述分析, 可知国内关于最终结清的概念仅在可知国内关于最终结清的概念仅在56号令和号令和13版清单中有所说明,且版清单中有所说明,且二者的说法基本一致,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二者的说法基本一致,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确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最终结清款后,承包人不应就合同工程对发包人再次提出价款支确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最终结清款后,承包人不应就合同工程对发包人再次提出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告结束注意注意Ø 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承包人可催告其支付,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延迟支付利息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承包人可催告其支付,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延迟支付利息Ø 若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未对其修复,发包人对其修复的费若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未对其修复,发包人对其修复的费用又超过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支付最终结清款时可以扣减工程缺陷修复的不足部分。

用又超过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支付最终结清款时可以扣减工程缺陷修复的不足部分Ø 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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