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贝第二章检查工作职责第三章检查人员管理第四章检查内容及标准第五章检查形式及要求第六章检查稈序及方法第七章检查行为规范第八章检查奖惩第九章附贝IJ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加强会计营运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 提高制度执行力、风险防范能力和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金和营 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营运检查是指各级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 或不定期对会计营运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会计核算和 操作事项的合规性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抽查或口查第三条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均应按本制度要求,接受上级管 辖行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管理部门对本机构涉及的会计营运检 查内容及事项进行抽查,并定期对本机构涉及的会计营运检查内 容及事项进行自查第四条 建设银行会计营运检查内容及事项包括会计核算、 现金出纳和支付结算事项,及其前后台相关操作流程和管理环节 等第五条会计营运检查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建设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会计营运检查由各级行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管理 部门牵头组织第七条会计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牵头制定会计营运检查制度规范及内容标准;(二) 负责牵头制定年度会计营运检查要点和实施计划;(三) 督促各级机构落实会计营运检查制度;(四) 牵头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方案涉及内容,联合个 人金融、营运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五) 负责定期汇总、上报会计营运检查报告;(六) 负责牵头落实检查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工作;(七) 负责组织检查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A)负责牵头组织对特别检查员的考核、聘任、调度和管 理,并进行相关资料维护。
第八条个人金融、营运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拟定、提出本业务条线会计营运检查的内容和标 准,并制定木条线会计营运检查方案;(二) 按照会计营运检查方案,组织人员参加检查;(三) 结合当期全行管理需要,督促所辖机构开展口查;(四) 配合对木部门检查内容的培训;(五) 承担检查发现本部门所辖机构存在问题整改职责第九条其他业务条线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合对本条线所 辖机构涉及的会计营运检查内容及事项实施检查,对内部开展的 会计营运工作定期组织自查,并承担检查发现本部门所辖机构存 在问题整改职责第三章检查人员管理第十条检查人员由牵头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级分 (支)行以下机构的检查人员市二级分(支)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级分行所驻城市的检查人员,原则上由…级分行集中统一管 理第十一条各行原则上应按所管辖机构数量和业务量,配备 相应的专职和临吋检查人员集中管理的专职检查人员日常负责对所辖机构巡回检查,专职检查员负责巡查的机构应按年定期轮 换第十二条 二级分(支)行选聘专职检查员需报一级分行备 案第十三条专职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按照管辖行要求,日常负责指定区域内机构的巡回检 查,承担检查监督责任;(二) 按照管辖行统一安排,对基层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和指 定的重要业务岗位执行顶岗检查;(三) 定期向管辖行报告检查情况,督促被查机构进行整改0 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四) 负责整理保管会计检查档案,建立资料库;(五) 参与案件事故调查,提出相应管理建议和风险防范措 施。
第十四条专职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二) 具备建设银行财务会计上岗资格;(三) 从事银行柜面工作不少于三年;(四) 熟悉建设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五) 掌握建设银行前后台操作流程,熟练操作核心业务系 统、个人金融和营运相关系统;(六)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第十五条一级分行从本行业务专家和二级分行专职检查员 中选聘适当数量的一级分行特别检查员,主要承担一级分行直接 下达的检查任务,并负责监督专职检查员日常巡回检查履职情 况一级分行对一级分行特别检查员核发特别检查证,并在辖属 范围内公布其个人相关资料,供被查行核对第十六条一、二级分行应在牵头部门内指定专人负责计划、 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七条总行从一级分行特别检查员以及业务专家中选聘 适当数量的总行级特别检查员,完成总行直接下达的检查任务, 并督察一级分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八条总行级特别检查员由总行统一考核、聘任、调度、 管理并直接对总行负责;总行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总行级特别 检查员的权限或取消资格第十九条总行级特别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二) 具有会计专业或经济专业助理(含)以上职称;(三) 在银行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管理工作岗位工作不少 于三年,并具备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管理工作经验;(四) 熟悉建设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五) 掌握建设银行柜面操作流程,熟练操作核心业务系统、 个人金融和营运相关系统;(六)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问题分析和文字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总行级特别检查员由各一级分行按照任职资格推 荐备选人员,填制“特别检查员推荐表”上报总行总行经过选拔后确定人选,为其颁发总行级特别检查证,并 在总行信息服务站公布其个人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牵头组织检查人员业务培 训和技术交流,其中:(-)总行每年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不少于一次,培训面覆 盖全部总行级特别检查员和一级分行专职检查员;(二) 一级分行每年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不少于一次,培训 面覆盖所辖全部检查人员;(三) 二级分行每半年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不少于一次,培 训面覆盖所辖全部检查人员第二十二条会计营运检查证件包括专用检查证和特别检查 证,按以下要求管理:(-)检查证件由总行会计部统一制作,一级分行根据需要 中领;(二) 检查证件有效期两年,到期后自动作废;(三) 当专职检查员检查证件有效期满、相关人员调离原工 作岗位、检查证件遗失或损坏以致无法辨认时,一级分行应负责 专职检查员证件的更换和原证件的注销;(四) 当特别检查员检查证件有效期满、相关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检查证件遗失或损坏以致无法辨认时,一级分行应及时 填写“特别检查证注销中请表”报总行,rt总行负责特别检査证 的更换和原证件的注销。
第四章检查内容及标准第二十三条依据建设银行会计核算、现金出纳和支付结算 事项,及其相关操作流程和管理环节所涉及工作,会计营运检查 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表外业务处理、债券及 代理业务处理、结算业务处理、现金管理及出纳工作、会计账簿 和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前后台操作管理第二十四条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被查单位负责人 履行职责情况,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建设,会计人员配备和培训 情况等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检查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体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处理情况、内部财务收支会计处理、特 殊事项处理、长期不动户管理等第二十六条表外业务处理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银行提供的 承诺、授信、保证业务核算,收入的担保物、抵押物及质物核算, 以及抵债资产、冻结及诉讼财产表外核算等第二十七条 债券及代理业务处理检查内容包括:代理发行 及兑付债券、委托贷款业务、代理信达和建银业务、代理保管箱业务等第二十八条结算业务处理检查内容包括:结算账户开销户 和使用管理、结算账卡簿管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及结算相关的 票据贴现、票据交换业务等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及出纳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出纳业务、 现金及尾箱管理、上门现金出纳服务,以及反假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和报表检查内容包括:账簿和登记簿使 用与管理、会计报表编制、会计决算工作开展情况等第三••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检查内容包括:档案资料的完整 性、及时性,档案保管工作的组织、保管、查询和销毁的规范性 等第三十二条 前后台操作管理检查内容包括:岗位分工及劳 动组合、业务授权管理、监督与检查等第三十三条会计营运检查具体内容,按照不同检查对象, 划分为对外营业机构、后台处理及核算单位、经费共享中心、票 据中心、个贷中心、信用卡中心会计营运检查标准,具体详见附 件1至附件6金库检查内容、标准、频率及方法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 检查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检查形式及要求第三十四条按检查内容不同,检查形式分为全面检查、重 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对被查单位会计营运全面工作 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会计营运工作的特点和 风险防范要点,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 项检查是指以会计营运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为特定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第三十五条 检查以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管理部门联合检 查为主,各行可依具体检查内容,确定参加部门第三十六条检查应包括现场阶段和非现场阶段工作。
现场 阶段工作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单位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 核、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发现问题; 非现场阶段工作是指检查人员利用系统,监控录像等信息技术手 段,通过调看、计算、比较、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查找 线索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人员自查频率与方式:(一) 柜面人员每日应按照机构和柜员日启、日结要求,口 查现金、重要单证和重要物品保管及使用情况,准确核对账实二) 机构内从事会计核算、现金出纳和支付结算工作的各 岗位员工,应在机构统一组织下,按照上级管辖行规定和风险防 范要求,每周自查一次本岗位业务经办情况第三十八条 机构自查频率与方式:(-)涉及柜员操作规范、内外部账户管理与使用、现金出纳及尾箱管理(含ATM)、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管理以及前后台 操作流程执行情况等内容,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每旬组织 一次(含)以上自查;(二) 根据上级管辖行发布的管理要求、弟错及风险提示, 每季应组织一次重点口查;(三) 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四) 机构组织自查应采取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直接检查 与柜员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九条二级分(支)行对下抽查频率与方式:(-)二级分(支)行专职检查员原则上以每二人为一组, 每十个工作日对所辖全部对外营业机构进行一次(含)以上现场 巡查;(-)对所辖机构内外部账户管理与使用、现金出纳及尾箱 管理、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管理等内容,结合非现场发现的挂账、 备付现金和账证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含)以上现场抽查;(三)按年对所辖机构进行一次(含)以上现场全面检查。
第四十条一级分行对下抽查频率与方式:(一) 一级分行专职检查员对省(区)会城市对外营业机构 现场抽查频率与方式,按照二级分(支)行对下抽查频率与方式 执行;(二) 每半年组织一级分行特别检查员,对全辖二级分(支) 行木级和一级分行木部涉及会计核算的部门进行一次现场重点检查;(三)每年对所辖五分之一以上基层机构进行一次现场重点 或专项检查,四年内对所有基层机构完成一次现场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总行对下抽查频率与方式:(-)每年对一级分行木级进行现场重点抽查不低于40%, 对总行本部涉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现场重点检查;(二)每年对六个(含)以上一级分行的一个二级分(支) 行及其辖下的一个对外营业网点进行一次现场重点检查第四十二条 各级管辖行日常应利用实时监控、后台稽核、 监控录像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实施非现场检查巡回检查人员应每周安排时间调看监控录像,调看对外营业 机构录像的时间每个网点不应少于1小时第六章检查程序及方法第四十三条总行每年一月中旬根据案件和审计提供的风险 提示,会计、个人金融和营运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