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金额的解释 合同标的额 1、合同标的额是指合同的金额 2、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4、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5、合同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存在标的物 6、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7、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8、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9、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10、但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11、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理论与实践 摘要: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的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因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索赔、调价、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部分金额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针对不同的合同外收入项,承包商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变更;额外工作;索赔;调价 现分项探讨承包商在FIDIC第四版土木施工合同条件下如何做好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保持有效,变更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替代被变更部位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或者其它工程量减少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所以变更并不一定形成合同外收入,只有新增加的进退场费或者管理费能够形成合同外收入,另外当原有合同金额已经全部结算完毕或者其它工作项造价无法减少时,变更估价才构成合同外收入。
当变更是削减工作量时,合同金额则减少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第条下达变更令,承包商必须执行,然后根据第、和条进行估价[1]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设计由业主负责,在扩初设计后就开始招标,然后边设计边施工,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因此从计价方式上来看,FIDIC土木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工程变更的内容不仅包括设计变更,而且还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变动,具体见第条根据第条进行变更估价时,如果合同中含有相同或者类似工作项的单价,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时,则使用该单价或者以该单价为基础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同类工作项的单价,需要承包商提出新单价,工程师审核,业主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部位增加新的工作项,也构成变更,除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价外,承包商还可以要求补偿额外的进退场费或者由于工效降低而增加的费用,该费用是对原合同金额的追加 变更是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不降低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条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方同意将某些功能过剩的部位降低标准,或者将报价低、施工困难的工作项变更为价格高、容易施工的工作项,或者变更为新的工作项而要求重新报价。
要注意的是,变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例如一个道路项目原标准排水构筑物设计为现浇箱涵,承包商考虑到进度问题,经工程师同意后将现浇箱涵更改为预制管涵,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要求挖出已铺设预制涵管,重新改为现浇箱涵 2.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是合同外收入的主要来源追加工程量属于额外工作,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范围,此时承包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重新报价,构成合同外收入但追加工 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能够指出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合同第条规定,承包商必(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金额的解释)须执行“工程变更令”,但是对于“额外工作令”,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重新报价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的“变更令”后,要力图证明这是“额外工作令”,从而与监理工程师重新商定合适的费率,在得到业主的认可后,取得合同外收入[2]例如某国简易道路项目,在承包商按照业主代表和高级驻地监理指定的道路起点开始施工后,业主提出将该项目的起点从原起点再向上延伸3公里,为保持总工作量不变,同时削减末尾的3公里,但前3公里施工条件也比较差,工作量大承包商认为该3公里工作量是对原项目范围的改变,属于额外工作,而不是工程变更,最后承包商达到了要求,业主额外支付该3公里工程量价款,同时支付承包商额外进退场费。
追加工程量包括两种情况: 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由于竞争性低价竞标,业主的概算往往会有节余,此时业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节余资金,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另外签合同追加合同可以极大提高原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由于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因为是单价合同,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价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可以不另外签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项目则需要签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字,然后财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签字在实务中,对于一些不好解决的索赔事项,业主往往以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名义变相补偿给承包商 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来明确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FIDIC组织对此增加明确的条款 3.索赔 索赔也构成合同外支付,关于索赔的文献也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 FIDIC合同条款是错综复杂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要系统 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解读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
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