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国际公法 作业作业 1 一、选择题:一、选择题: 1、C 2、 D 3、ABCD 4、BD 5、ABC 6、ACD 7、D 8、AB 二、填空二、填空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4、18;19 三、简述题三、简述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 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 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 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 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四、论述题四、论述题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 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 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义务的 权利。
3 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 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适用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 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 4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 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 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 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 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 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五、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 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 1972 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 1978 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 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 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 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 动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 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 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 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作业作业 2 一、选择题一、选择题 1、该题错误 2、ABC 3、ABCD, 4、B 5、AB 二、填空题二、填空题 1、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2、22000 多公里;18000 多公里 3、200;350 4、谈判、调查、调停(斡旋或调解)、和解 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三、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 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3、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 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4、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四、简述题四、简述题 1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 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盗行为;②贩运奴隶;③非法广播;④贩运毒品 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 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①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 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③求偿的提出和途 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 等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 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五、论述题五、论述题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 年在加拿大的蒙 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 年 1 月 26 日生效,已有 144 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 16 条 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 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 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 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 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 权: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②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③在其内发 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④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 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 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 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 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 14 条第 1 款持保留态度同年 10 月 10 日公约 对中国生效 六、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 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 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 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 4 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 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 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 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 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 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 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作业作业 3 一、选择题一、选择题 1、D 2、AB 3、AB 4、B 5、A 二、填空题二、填空题 1、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合并)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3、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4、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6、三;大使;公使;代办 三、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 1、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 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4、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 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四、简述题四、简述题 1、简述引渡的条件简述引渡的条件参见教材第 214 页 答:(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