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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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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系列成 果之一(项目号:97BZS003) 【作 者】卞利 【作者简介】卞利,1964年生,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调整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重要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规范负有着对自然人地位、权利 和义务进行规定和调整的重任鉴于它的重要性,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户籍法的不断 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强化自身的统治,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农村 社会的稳定明王朝统治者对户籍法的调整从明初到明中叶以后,一直没有停止过,可 以说这种调整贯穿了有明一代之始终这些调整在事实上加强了对户口流动的管理,强 化了国家的赋役征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由于明代户籍法调整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 律调整与农村社会稳定中具有特殊的典型意义,因而,开展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其理论 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关 键 词】明代/户籍法/农村/社会稳定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的变迁与转型自明初至明代中后期呈逐渐加剧之势 面对社会变迁和转型所引发的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震荡,人口的大量迁徙与流亡, 明王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的政策与措施。

其中,加强对户籍 法的调整,显然是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对社会尤其是农村的 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调整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重要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规范肩负着对自然人地位、权利 和义务进行规定和调整的重任从现代法学的角度看,户籍法、身份法应当属于行政法 的范畴但是,由于明代封建法典基本还是处在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状态,且在日常 生产与生活以及法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之间身份和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 而是存在着严格的等级与身份之别因此,明代户籍的立法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 民事的内涵    关于户籍的等级划分明王朝政权同历代封建王朝一样,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维护既得阶级的利益,实行 严格的户籍等级区分通过对户籍的划定,把三六九等的各色居民固定在一块地域上和 一种职业中,希图以此来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规划统治阶级理想的统治蓝图从 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圣谕六条》所倡导的“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中,即可见明王朝 最高统治者冀望人们安于现状、安于既定的户籍和职业,并以此维护自身统治和社会稳 定的目的明朝建立后,在对元朝制度进行废除或更改的基础上,也对其部分制度加以继承和发 展。

户籍中的分等、匠籍的继续存在、各种户籍的严格区分等等,都是朱元璋改革和继 承元朝户籍制的产物《大明律》一再强调“人户以籍为定”,并明确规定:“凡军、 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等,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 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 一百,发边卫充军注:《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户役》;《大清律例》卷八 ,《户律一·户役》,内容与此大同小异)明代户籍的等级划分主要为三等,即“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注:《明史》 卷七七,《食货志一·户口》1)军(户)籍:军籍与民籍相对,一般也称“军户” ,凡为军户,世代世袭,为明王朝服役军籍单列,军户专门造册登记,不得更籍 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有津给军装、解军行粮、 军丁口粮之费其册单编造,皆有恒式初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嘉靖三十一年(1 553)又编四册,曰军贯,曰兜底,曰类卫、类姓……盖终明之世,以军籍最严注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清理军伍》)军籍是与封建政府有着严格人身依附关 系的户籍2)民(户)籍:民籍范围较广,有儒、医、阴阳、自耕农、自由工商业者等 户。

3)匠(户)籍:明王朝继承了元代的匠户制度,但对匠籍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将工匠划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洪武十九年,议定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 ,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行间,公部侍郎秦逵复议,量地远近 ,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之至期,赉工部听拨,免其徭役,著为令于是,诸匠便 之注:[明]何孟春:《余冬序录》卷八)值得一提的是,三种户籍分别隶属不同系统管辖,即民籍由户部负责管辖,军籍则隶 属于兵部统领,而匠籍则归工部管理除上述户籍划分的等级和基本类型以外,明代还根据职业将全国百姓划分为若干种类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 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注:[清]龙文彬:《明会要》 卷五○,《民政一·户口》)隶属于明朝皇家系统的人户还有“天、地坛坛户,天寿 山种树人户,宛平、昌平坟户,光禄寺酒户、陵户、庙户、园户、瓜户、果户、米户、 藕户、窑户、羊户”(注:[明]谈迁:《枣林杂俎》智集另有所谓的“贱户”或称 “贱籍”,这类贱户包括乐户、九姓鱼户、伴当、佃仆、奴仆、奴婢和雇工人等等,在法律上他们的地位比一般民户的地位要低,一旦犯罪,更要罪加凡人一等进行处置。

《 大明律》明确将其写在具体的律条中,如在《良贱相殴》条中,该律做出如下规定:“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 凡人一等注:《大明律》卷二十,《刑律三·斗殴》)而且,像这样一类的贱籍 户,一般是世袭为业,不得更籍在徽州,即使沦为佃仆的人户经济上富裕了,政治上 也能获得一定的地位,但要想改变或废除贱籍,那可是难于上青天的事其主仆名分 尤极严肃而分别之,臧获辈即盛赀厚富,终不得齿于乡里注:嘉靖:《徽州府志 》卷二,《风俗》)即使是“行作吏者,终不得列于辈流此俗至今(清康熙时期—— 引者注)犹然,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不直不已 ”(注: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户口 明代 户籍 调整 王朝 进行 农村 稳定 立法 社会对有关被划为贱籍的人户,尤其是奴户,“平日起居不敢与(主人)同,饮食不敢与共 ,亦不敢尔我相称注:《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七,《刑律·斗殴上》)“子 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注:[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 事部二》)更为令人发指的是,主人还经常对奴仆或奴婢私用刑罚,任意摧残,在徽 州,“徽俗御婢之酷,炮烙、挺刃习以为常。

注:[明]傅岩:《歙纪》卷九,《纪 谳语》)即使是在雍正五年(1727)清世宗下令开豁“世仆”为良的“开豁令”,在世 仆制根深蒂固的徽州、宁国等府,也未能彻底执行,甚至当地士绅还处处加以阻挠可 见,贱籍人户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地位是何等的低下    明初户帖制和黄册制户籍立法的创立和调整中国历史上很早即建立了较为完善而独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周礼》就有关于户籍管 理的详细记载,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 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 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注:《周礼·秋官司寇》卷五,《司民》)人口是国家或者说是王业的根本所在,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人口的管理都极为关注, 视其为国家兴衰存亡之关键国家能否将人口户籍进行有效管理,往往是能否顺利地实 现其征收赋税、佥派差役目的的关键,更是衡量国家对社会控制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毕 竟“有身则有役,有土则有赋”(注:[明]汪天锡:《官箴集要》卷下,《平赋役》同时,户籍制度并不单纯是一种人口管理制度,更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或者 说更像是一种经济制度。

户口一事,干碍国家版籍,不为不重注:[明]汪天锡 :《官箴集要》卷下,《平赋役》)因此,统治者认为:“户口增缩,国运盛衰之兆 也注:嘉靖:《固始县志》卷四,《民物志·户口》)由于户籍是封建政权征收赋税、佥派差役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因此,明王朝统治者早 在建国之前,就已十分重视户口统计和户籍立法工作,实行“给民户由”之法,“太祖 亲征城池,给民户由,亲自花押”(注:[明]刘辰:《国初事迹》徐达北伐时,朱 元璋一再嘱托他要保管好元朝的包括户籍在内的各种图籍洪武元年(1368)在《克复北 平诏》中,朱元璋说:“户口版籍……已令总兵官收拾,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者,许 赴官司送纳注:《皇明诏令》卷一,《克复北平诏》)建国后,明太祖即于洪武 元年下令:“凡军、匠、民、医、阴阳诸色户计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 者,治罪,仍从原籍注:[明]张囱:《皇明制书》卷一,《大明令·户令》)这 里的“原报抄籍”,显然是指按照元朝册籍抄报的户口版籍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明太祖正式颁布法令,“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调查,编制户籍,并规定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将“(户)籍上 户部,(户)帖给之民。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 毕而藏之”(注:《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户口》可见,以明太祖为首的明 初统治者对户籍立法是十分重视的实际上,明太祖以户帖的方式管理户籍,主要是得 益于庐陵人陈灌在宁国府的实践陈灌在宁国知府任上,关心百姓疾苦,严禁豪右兼并 土地,并“创户帖以便稽民”明太祖以为这种稽民户籍的办法简便易行,遂“取为式 ,颁行天下”(注:《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关于户帖制度,我们从有关史料记载和仅存的几件户帖原件中大体可以了解一二据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即明太 祖——引者注)谕中书省臣曰:‘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 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 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 ,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 为籍册以进注:《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对违 反这一规定者,明王朝设立了严厉的处罚办法,“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 ;吏隐瞒者,处斩”(注:[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丁中》。

) 严惩违犯户籍法之人,是明初诸多重典治国的措施之一,它实际上也反映了明初对户籍 立法的高度重视户帖制虽然实行仅有十一年即被黄册制所取代,但是,由于户帖制是明初最为重要的 户籍管理立法之一,因此,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对我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明代户籍立法的 调整和演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据李翊《戒庵老人漫笔》记载,洪武三年颁行的户帖 因实行时间过短,至明中后期已经很难见到原物了作者于偶然中见到了江阴县洪武三 年颁给一户民人的户帖,并原文照录其文字为备后世查考,作者还将户帖的样式进行 了描述,云:“此帖人罕得见矣,余从一处觅来,录之以备典故周围梅花栏,大不满 二尺,号数处用部印合同半钤,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 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注 :[明]李翊:《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令人欣慰的是,有关明初 徽州祁门县的户帖原件,至今尚有数件留存下来,且保存完好,其形制与李翊描述的江 阴县户帖基本相同为说明问题起见,现谨将祁门县这纸户帖文字完整照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只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下天下 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

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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