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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一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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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一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德)J?II?冯?基尔希曼著,赵阳译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比较法研究》编者提按:法学的价值何在,具科学性如何?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 界并不是个问题,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令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百地对袪律的科学性予 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他以亚里士多徳的对象 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Z准则,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 因之将法学从科学小排除出去;第二,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 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僵化、抽彖、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 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谋和缺陷,却无可靠于段使人们更易于理 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來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Z人不題,虽有偏颇Z处,却具 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了以冋应本刊 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序言众多朋友的愿望貢接促使我将下面的文字付梓而我木人也非常情愿这样做,因为这是 消弭谍会与曲解的最佳方式,而以不寻常的念头为题做口头报告是难免招致课会和曲解 的。

相信读者会原谅这篇文字所保留的演说风格,对一•篇口头的、在很人程度上是自由发挥 的报告而言,这是不能缺少也无法避免的我今天演讲的题日很容易引起这样的揣测:好像我只是在搬弄辛辣的词句,对深奥的真 理却并不关心对于这样的先入之见我必须加以反驳玩文字游戏如果玩得巧妙或许也不失为对听众的 酬劳并且还给人以消遣,但是我不能不考虑这个学会的性质以及它的成员的严肃态度,因 而也不能用这种方式來处理我的论题因此我要事先声明:我在这里讲述的一切都是我的真实信念,即使我并未掌握真理,我 至少也是在追求真理对于我提出的这个论题可以有两种理解〃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一方血可以解释 为: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 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 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这种含义上的模棱两可不知不觉就溜进了我的论题,而我却并不打算加以澄清,因为我 所要阐述的恰恰是这两重含义然而这样的说法听起来是非同寻常的尽管法学的神圣和高贵并未被动摇,依然得到普 遍的认可,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却总遇到一些足以使人对这一公理产生疑问和顾虑的现 象。

哪个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从來也没有深刻感受到他的职业的空虚和不足?哪个学科的 文献中会像法学著述i样除去好作品之外还能找到这么多精神贫乏、索然无味的读物? 圣洁的郁丝蒂蒂娅[i]至今还是人们冷嘲热讽的对象,就连受过教育的人,而且即使是在 他有理的时候,也害怕落到她手里,因为他血对那套繁文縛节根本就理不出头绪法律浩 如烟海,漏洞却依I口多如牛毛!官僚队伍如此庞人,司法效率却依然低下!那么多饱学Z 士费了那么多精力去研究,而理论和实践小依然有那么多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个以实现正 义为终极目标的国家,在个案中运用法律却要付出沉重代价! [ii]即使是法学界人士中的佼佼者,由于习惯的麻醉力,也会对上述现象很快地视而不见 而当一个外行人想发表意见时,别人又会傲慢地驳斥他,说他根本不懂行但是上述现象 如此顽固地存在着,从而非常确切地表明,在它们背后有着深刻的不协调;同时这些现象 又是如此事关重人,因而努力探求其深层次原因的举动理皿引起尊敬的听众们的兴趣法学同其他任何一门科学一样,也有它的硏究对象这个研究对象独立、自由地存在 着,既不依赖于其他事物,也不论是否存在一门关于它的学科以及这门学科是否真正认识 了它。

这个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就是在一个民族中生存着并且由每个人在各自的范I韦I内实 现着的法律,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自然法〃同样的情形在具他所有学科中都存在:人自 然是齐种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花开花落,生命不息,无论生理学是否已经认识到生命的 木质和力量人的精神世界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思维活动则属于逻辑学的范畴人们感 受的、思考的东西在这些学科创立之前和之后并无二致数学也并没冇一个由它自行创造 的研究对象,空间与数字的关系虽然抽象,但它们也是从现实中归纳而來,毕达哥拉斯定 理所阐述的内容早就存在于现实中,毕达哥拉斯只不过是发现了它而匸就连哲学也有实 实在在、绝对并且永恒的研究对象,哲学的任务就是去深入地探究它虽然晚近的哲学曾试图消除这种研究对象和学科本身之间的对立,但是我们在这里完全 可以不考虑这些即使那些伟人的思想家,也只能在他们构建的思想体系的顶端维持存在与认识的统-, 而这种统一仍旧是假想的,一旦这个体系进一•步发展,对立又会呈现出来事物的本质总 是客观的存在,即使它不被称为〃本质〃,而被称为〃另类概念〃那么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或者说得具体些,就是千姿百态的婚姻关系、家庭关 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继承关系以及不同社会等级Z间的关系、政府和民众的关系、 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等等。

法律独立于法学而自我存在,这是一条至关重要的定律, 尽管人们经常试图怀疑乃至限制这个定律,然而只需略加思索,就足以毫无疑问地阐明它 的正确性一个民族的确可以没有法学,但却一天也不能没有法律,在人们想到并且着手 创立法学之前,法律一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点已为丿力史所证明在古希腊,无论 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人们的家庭生活都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内容,而那时的法学却非常稚 嫩;古罗马共和制结束以前的丿力史以及中批纪日耳曼、拉丁各民族肓到注释法学派出现以 前的历史亦无不如此法律和具他学科研究对象之间的一个区别或许会引起疑问,这个区别在于认识的因素: 这一因索已经包含于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Z中这个区别的存在是完全正常的i个民族即使没有法学也会对它的法律有一个认识,而 仅仅有这样一个认识说不足以构成一门学科这种认识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存在于人 们日常的行为举止小,它只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法律认识尽管这种认识也有其抽象的原 则,有口己的语汇,但这些东西很难被赋了科学的意义,对这些原则的运用也是随心所欲 的,起决定作用的仍旧是个案的特殊性而不是什么一•般原理在这方面,语言学是一个极 其相似的例子,它的研究对象小同样包含了认识的因索。

人们在讲话时能够非常正确地运 用各种格和时态,但是对于语言的科学一语法,却往往是只知道这个名词而口和其他任何一门科学一样,法学的任务也是理解它的研究对象,找出其中的法则,创造 出概念,厘清不同现象Z间的渊源关系和相互关联,最终将这些认识归结为一个简单的体 系我的论题于是就转化为这样的问题:法学是如何完成这一任务的?特别是与其他学 科相比,法学是怎样做到这一点的?它是走在了其他学科的前面还是落后于其他学科?木來我们应当认为,上面所提到的、包含于法学研究对象之中的认识的因素肯定会将法 学置于i个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大人有利的地位,然而丿力史所告诉我们的却恰恰相反古 希腊人在其他所有学科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唯独在法学领域一除了公法以外一却无其 建树在古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们在刑法和私法领域做的木来是〃补课〃工作,而那时 的法学却由于他们的丁作而领先于其他学科中世纪时人们仍然能够依赖于罗马法学家的 工作成果,因而这种情形得以持续了很长时间然而自培根的时代以來,情况完全变了 样观察的原则、以实证代替空想的原则一古罗马经典作家在法学领域的杰出成就从根本 上说亦归功于此一现在已被其他学科所接受,而这种新方法很快便带来了奇迹般的结果。

新发现一个接着一个,在过去,上一个世纪的人通过不着边际的空想误认为已经确立的东 两,到了下一个世纪会被并不更加高明的空想所推翻,现在则一切都令了牢固的根基,前 一个世纪人们的工作成果和发现在接下來的世纪里仍然是学科继续构建的基础,从而使得 一门学科发展到惊人的高度然而法学白从培根时代以來却至少是停滞不前了;它的原 则、概念并没有得到更为清晰的表述;分歧菲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即使人们通过最 为艰苦的研究工作而确信U经获得了不可动摇的结论,可是不消十年,争执又会重新开 始居雅斯、多奈鲁斯、霍特曼以及杜阿莱努斯[iii]等人的作品迄今仍被视为楷模,当 代的人并未创造出史好的东西,对这一•点就连法学界的泰斗也不得不承认然而我并不想以这种肤浅的观察來打发我的任务为我的论题求证的最宜接方式莫过于 先给出一个〃科学〃的一般定义,然后将法学领域的成就与之相对照以找出其小的差别但 这种方法木身有着极高的难度,并且在我有限的演讲时间内也是无法付诸实施的;此外, 即使运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恐怕仍然难免流于肤浅,而不能揭示差别背后的深层次 原因因此我打算走另外一条路假如我关于法学无价值的主张是止确的,那么我首先要 澄清一点:这种无价值并不能归责于那些从事法学工作的人。

人们可以举出很多例子,证 明某一段时间内某个学科的落后责任在于当时的从业考;然而却不可能让从业者为一个学 科所存在的几千年时间负责,这有违人类智慧的木质,而这种智慧不论被用于什么对象, 都是同样有力那么当我们假设法学真的落后于其他学科时,这其中的原因也只能到这门 学科的硏究对象中去寻找,到那种内在于硏究对象之小、阻碍着人们在这一领域的智力活 动的神秘力暈中去寻找因此,研究我的论题的更为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从比较法学和其他 学科的研究对象入手这种研究方法如果行得通,可以带来双重好处:一方面可以为论点 本身找到论据;另一方血则可以让人洞悉论点的成因现在就让我们来运川这种比较的方法,我们会看到很多为法律所固有而其他学科的研究 对象并不具备的因索,正是这些非常确定的因索把法律同其他学科的硏究对象区别开來首先进入我们视野的一个特征就是作为法学硏究对象的白然法的可变性日月星辰在今 天同几千年以前一样闪耀;现在的玫瑰花盛开时和伊甸园里的玫塊没有区别;然而法律已 经不同于以前了婚姻、家庭、国家和财产都已经经丿力了异常多样的形态这种题材的可 变性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人们习惯于认为这种发展是一种优 点,茯至不管这一运动的内容和方向如何,都把它提升到法律的本质的高度。

这样的主张 至少是很引人注日的;人类从一开始就被煬予了最优越的肌体,从而获得了不可估量的有 利地位;那么人类为什么不能再幸运些,在每个发展阶段都能同时得到与Z相应的最优越 的法律制度呢?如果各个民族都要为了获得热切期盼的东西而不得不经丿力数百年的奋 斗、痛苦和折磨,这里还肓什么优势和幸运可言呢?但是这些疑虑不是这里要谈的话 题,我们只要知道法律是向前发展的,这就足够了,至于这发展所带來的是优点还是缺 陷,并不重要我在这里所关心的仅仅是:研究对象自身的变迁对于学科来说有什么影 响?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说确带无疑,那就是这种影响是相当不利的真理总是逐步 走向成熟的,这是任何一门科学的本性使然每一门科学都会在各种各样的错误中走许多 弯路,它的定理、法则只能是其从业者们数百年共同努力的结晶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这 种渐进本身并不会带來损害,地球今天围着太阳转,儿千年前也是如此;树木的生长、动 物的牛存也都同普林尼[iv]的时代没什么两样即使有关这些白然现象的木质和力量的法 则是人们付岀了长时间的努力才发现的,但这些法则木身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始终如一 地存在着然而法学则情况不同当法学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终于为它的某个分支找到了 正确的概念和法则时,那个硏究对象自身□经发生了变化,法学这个学科在不断的发展中 总是落伍,永远追不上现实。

这就像一•个茫茫大漠中的徒步旅行者,眼前总能看到草木葱 郁的花园、波光粼粼的湖水,可当他跋涉了一整天,天色已晚时,他发现那些东西距离他 仍像早晨时一样遥远自歌德的时代以来,人们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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