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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报告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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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报告制度15篇 目录 某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建筑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某建筑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施工队长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劳动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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