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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七讲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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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七讲海难救助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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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式,1海上拖航救助;,2协助搁浅船舶拖浅;,3帮助扑灭船上火灾;,4守护遇难船舶的财产;,5向遇难船舶提供船员、燃料和物料;,还包括: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遇难船舶呼救,进行救助打捞;防止遇难船舶和货物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损;向海盗夺回遇难船舶或其所载货物3、法律性质,1无因管理说:,2不当得利说:,3准契约说:,4特殊行为说:,5特殊的法定之债:,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a.船舶;,b.其他财产:?1910?船上财产和客货运费;?1989?扩大至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海上飞机、落海卫星、浮船坞,c.环境污损:间接标的,特别补偿条款:“无效果,仍给予一定补偿原那么环境损害:由于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类健康,对沿海、内水或毗连区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1989?的定义,我国?海商法?无具体定义,第172条 本章以下用语的含义: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到付运费:保全货物,并运至原定目的港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第173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参照?1989?,因风险大,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2、存在海上危险:,1 地理位置: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171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2船员无法自救的危险:主观标准;客观标准,3一方面临危险即可:区别于共同海损,3、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救助人一方:不愿救可不救,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可请求救助的权利;可选择和拒绝救助人,第186条 以下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效劳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救助拒绝权,Case:“织女星轮案,例外:,依合同:,1弃船时船员对船舶的救助:弃船须是合理的和终局的;,2引航员超出职务范围对船舶的救助;,3拖船超出拖带合同规定范围的施救;,4姐妹船之间的救助;,5旅客对船舶的救助:依同舟共济原那么,属于自救;但在可脱险的情况下施救,或对救助作出了非常的奉献,可请求救助报酬。

依法律:,1公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救助;,2人命的救助:强制性的被救助人的拒绝救助权的限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救助,即说明是一种默示的同意4,、救助要有效果,环境污损救助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老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三、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合同:严格意义上属于劳务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是,“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1具有射幸合同的某些特点;,2主要由代理人船长签订;,3非完全意思自治:,?海商法?第176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效劳的。

2、“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订立,?海商法?第175条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不要式 、诺成,3、“无效果,无报酬合同的格式及内容,英国的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简称LOF应用最广泛最初由英国律师威廉.瓦尔登1891年设计,1892年劳氏委员会首次公布了标准格式采用了“无效果,无报酬原那么,被?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认1972:,1船长的代表权;,2“无效果,无报酬;如认为报酬过高或过低,均可要求更改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合社仲裁;,3救助费担保:48h内通知劳合社收取担保,方式劳合社决定,收取前可留置1980:,1“平安网条款:对油轮的救助,无论成功与否,都须支付合理费用+15%的附加费;如失败是由于救助方过失造成,那么无权要求支付注意:不适用于有溢漏危险的仅载有燃料油的船舶2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只要送达某一平安地点,被救助人就应尽快接收3救助报酬的担保及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立即或在适当情况下尽早通知劳氏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留置权。

4准许救助人申请临时裁决书:,5保证支付的执行:,1990:,1扩大了特殊补偿的适用范围;,2?1989公约?特殊补偿局部内容纳入条款,增加了特殊补偿的数额;,3救助标的包括了其他财产;,4加重了救助人责任,1995:,1纳入?1989?特殊补偿全部内容;,2保证金;,3扩大了救助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2000:,1明确把船长和船员的个人行李和用品排除在外;,2增设了救助方终止救助效劳的选择4、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1994年“中国还是仲裁会救助合同标准格式CMCA1994:,1“无效果,无报酬原那么;,2特别补偿:,3船长的代表权,4担保,5人命救助规定:不得请求酬金,但同时救助船舶和财产,可获得合理份额;,6平安地点,7仲裁: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终局四、救助报酬确实定及分配,一救助报酬请求权:,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的情形:,1、不顾明确和合理拒绝仍进行救助;,2、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其他效劳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3、由于救助人过失或疏忽,导致危险以致必须施救;,4、单纯救助人命,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无约定的报酬协商、仲裁、诉讼,有约定的报酬显失公平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我国海商法规定和?1989?一致,第一百八十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表达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以下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环境救助上“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表达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原那么的表达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效劳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第一百八十一条,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三救助报酬的分配,1、总数额:不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or半数原那么or20%,2、分配:1在共同救助人间分配:合同未约定,每个救助人可单独按其应得比请求报酬;2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与船员之间的分配:适用法律:依船旗国法;,3、分配比例确实定方法:法定比例和法院审定比例,五、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一1910年?救助公约?,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参加国家和地区60个,我国未参加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年4月17日-28日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制定,我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参加,但对第30条第一款abd项提出保存公约的变化,1,、适用范围的扩大:,当事人一方为缔约国,,地理范围上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救助双方须,一方为海船,。

只要,在缔约国提起诉讼或仲裁,都可适用公约;地理范围上予以扩大:包括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救助双方,不要求一方为海船2,、救助标的范围的扩大:,船舶及船上财产,船舶,: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财产,:非永久性的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但,不适用于,已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3、救助报酬,1“无效果,无报酬原那么 对油轮“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特别补偿条款,13条:补偿的前提是补偿数额高于救助报酬2救助成功的标志:拖至一平安港口 对油轮:被送至平安地点即可4、明确了船长在签订救助合同的代理权,5、规定了被救助财产所有人两项义务:,1提供担保;,2先行给付第一次在公约中出现,六、特别补偿制度,?保赔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Club Clause,SCOPIC1999年8月1日首次生效,有国际海难救助联合会或称“海难救助联盟,I.S.U.会员、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成员和某些财产保险商签订的一个协议,用来计算特别补偿确立了特别补偿计算制度,克服了?1989?特别补偿制度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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