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件的法律浅析 对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件的法律浅析 摘 要:通过分析颜色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商标分析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件,进而分析YSL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颜色商标;不正当竞争 一、案情提要 法国鞋履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 2021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YSL赔偿100万美元的损失,理由是"非法竞争"和"商标侵权",并要求法院勒令YSL停止生产所有的红底鞋在2021年1月份,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在看到竞争对手YSL在位于曼哈顿的专卖店内也销售红底女鞋之后,曾经要求YSL停止使用红色底,但未得到YSL的回应 2021年8月,美国联邦法院终于做出裁决,认为红色鞋底并不属于其特权联邦法院驳回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的起诉,认为红色鞋底虽然具有其特性所在,但却不能视为独家所有的"商标"2021年10月,Christian Louboutin提起了上诉 二、红鞋底的商标保护之争 虽然YSL胜诉了,但是法院判决并没有采取他的辩护理由:对于红色鞋底来说,早就在Christian Louboutin之前就有比方电影或是国王用过--这一理由并不能阻挡红色鞋底成为Christian Louboutin拥有红鞋底的商标。
在某部叫做"仙履奇缘"的中使用过红鞋底,笔者猜测绝大局部观众都会不记得这一细节,根本不可能由得红鞋底而联想到电影,更不要说"仙履奇缘"也没有注册过这一商标所以辩方的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对于YSL的第二个辩护理由--Christian Louboutin是否构成垄断,要进一步分析如果红鞋底是Christian Louboutin的商标,那么必然不构成,反之那么构成Christian Louboutin的理由也根本围绕着其对红鞋底有商标权来主张,而联邦法院基于认为Christian Louboutin没有红鞋底的商标权而判决Christian Louboutin败诉 那么Christian Louboutin是否对红色鞋底具有商标权呢?1995年,当Qualitex 公司诉Jacobson 公司案件被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美国判例对颜色商标保护形成了较为明朗的态度在Qualitex 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Jacobson 公司诉诸法律,请求禁止Jacobson公司使用相同颜色在相同产品上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一下几点说明: 1、在美国颜色构成商标有法律条文的开放式规定做支持。
1946年美国商标法-The Lanham Act通过,建立起美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根底The Lanham Act确认生产经营者独占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在该法表述中,商标被界定为包括任何文字、、象征、设计,或者任何上述组合可见法律条文做了开放式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禁止颜色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2、法院对于运用法律标准去比拟判断发现商标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已有丰富的经验,所以本案辩方所称的,颜色商标的差异很难辨识的理由不能成立 3、"有限颜色,无限需求"的颜色用尽理由也不能成立某种颜色作为商标根本就不会使得相近颜色用尽比方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色,即便是红色系列,别的竞争者还有太多红色系列中的其他颜色可以选择 4、但是最高法院强调,如果颜色在某种商品上是具有功能性的,那么其是够可以取得商标保护需要格外注意 那么一种颜色怎么才可以取得商标保护,总结美国判例至少满足两个个条件:第一,颜色商标不可阻碍竞争第二作为商标的颜色不能具有实用功能,需要颜色必须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颜色不具备显著性那么其不可能构成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使用显著性如雀巢咖啡的商标是一个鸟巢,具有固有的显著性,而对于颜色那么很难获得固有显著性。
所以颜色商标必须取得使用显著性人们在反复使用中对商品上的某种颜色形成强烈印象,以至于人们一看到某种颜色就会想到某种商品 在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一案中,笔者认为,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色鞋底没有阻碍竞争,因为红色并不是高跟鞋必备的某种颜色,反向思考之,也就是说并非所有高跟鞋的鞋底都要做出红色才能称之为高跟鞋,事实上,大局部的高跟鞋的鞋底都没有特别的颜色所以符合第一个条件其次,红鞋底有没有使用性显著特征,对此,案件的法官认为在时尚行业这个特定行业,颜色具有功能,所以使之丧失了显著性笔者恰恰持相反意见首先,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发生在时尚行业没错,那么法官所说的"颜色具有功能"是什么含义呢?红色使得鞋底怎样了呢?更小?更大?还是更加舒适?估计法官的答案是"更美观",如果这样判断就很不妥了首先,美观是实用功能吗?恐怕很难做出这样的联想其次,对于美丑,每个人的判断都不同不像大小这种可以客观衡量的问题,美观的衡量具有较大主观性,不宜作为判断标准即便在时尚行业也是如此而且,任何一个了解的时尚的人,笔者想,提到红底鞋大家只会想到Christian Louboutin,辨识度几乎到达100%,时尚的这个环境非常的敏锐与细致,哪一季的设计采用了什么花边什么扣子都是时尚注意的焦点。
更何况是一大片的红色鞋底在上诉中,Christian Louboutin的律师可以申请庭外调查证实这点综上,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鞋底是完全符合颜色商标的条件的 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的另一主张是,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上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YSL确实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是否意味着YSL一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呢?商标既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一般而言,侵害商标权会影响竞争秩序商标侵权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商标侵权发生在竞争者之间,即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二是行为的结果造成社会公众混淆,即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按照这两个标准,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中,YSL自然是Christian Louboutin的竞争对手,而由于红底鞋的辨识度高,自然会有消费者产生误认所以,YSL的商标侵权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 三、对Christian Louboutin诉YSL案的其他思考 第一,此案判决对于全世界的时尚界的知识产权的意义重大,很多大牌都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十分关注比方Tiffany品牌还向法院提交了它对颜色商标的支持,因为它本身就以标志性的淡蓝色作为标识。
其实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强调颜色在时尚圈环境的影响而笔者认为Christian Louboutin在二审中可以由这个时尚圈进行阐述因为颜色对于时尚来说有不一样的意义,但绝不是"功能" 第二,如果Christian Louboutin仍然拿不到商标权,可以退而求其次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以红色鞋底这个整体进行申请 第三,去以改变法律来保护Christian Louboutin的权利,Christian Louboutin可以找到很多处境类似的盟友,比方爱马仕的橙色,蒂凡尼的蓝色……每一种颜色作为一个时尚品牌的商标都凝结了创始人的勇气、思考和每一代掌门的投入颜色对于时尚意味着更多,所以保护也应该更多 参考文献: 【1】 董炳和,谭筱清等著 .商标法体系化判解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