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区域总部(经营部)、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项目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第二章 督查检查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三种类型第四条 综合督查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办法》,对区域总部(经营部)、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项目部)、子(分)公司进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综合督查由集团公司安委会部署,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并延伸至被督查单位的下属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和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落实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4.风险评估、重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教育、演练情况6.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等第五条 专项督查针对全集团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对复工复产安全、季节性安全、重要时段、重点项目和某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等开展的专项检查专项督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部署,以项目为主,视情延伸至其上级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1.项目施工生产要素配置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履职情况2.项目风险辨识评估,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评审、交底和现场实施情况3.春季防冻融坍塌、防风沙、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夏秋季防洪、防暑、防台风、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爆、防滑措施落实情况等4.隧道和地铁施工、桥梁施工、铁路营业线(含邻近)、房建、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危爆物品管理、交通运输安全方面强制性要求落实情况5.承担高风险工程的劳务队伍管理情况6.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交底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作业情况8.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建立和完善情况,业主、监理和各级检查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回复情况等第六条 日常检查。
对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落实“一岗双责”,开展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2.教育培训、人员配备、内部安全许可、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3.危大工程与专项方案管理情况4.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施工临电、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厂(场)内运输、制运架梁、起重吊装和拆除安装等危险作业的管控情况等5.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四个责任清单”和安全生产“十项彻查”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6.劳务队伍管理情况日常检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以集团公司关注的高风险工点和其他高风险项目为主第七条 根据被督查检查单位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现状等,实行差异化的专项督查、日常检查1.对高风险工点项目、承包模式特殊和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或项目,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督查检查频次2.对上年度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因安全问题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相关单位责令停产整顿、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单位或项目,除要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在实施重点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年度内至少增加一次动态检查次数。
第三章 督查检查的组织形式和考评第八条 综合督查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办法》,对被督查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量化考核打分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按照督查检查内容及落实情况,集团公司及时通报,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第九条 督查检查组的组成和人数,按照督查检查类型确定综合督查由3-4人组成,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由2-3人组成,均设组长1人,其他成员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专家(含片区安全总监)中抽调第十条 督查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第十一条 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集团公司事先制定督查检查计划,下发督查检查通知;日常检查实行“四不两直”,以随机抽查为主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种类型督查要与各级隐患排查工作深度结合,要与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合力第十三条 督查检查采取看现场、查资料、座谈交流、反馈意见等方式,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和亮点,并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记录督查检查情况日常检查还将采取线上检查的方式,实行“点对点”视频连线,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章 督查检查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 督查检查开始前,督查检查组预先了解被督查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点和现状,熟悉掌握督查检查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明确人员分工第十五条 督查检查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查看现场和内业资料,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督查检查组成员进行综合点评,肯定好的经验做法,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工程公司、一次性指挥部(总承包项目部)和区域总部(经营部)第十七条 督查检查结束后,撰写督查检查报告,对督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下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督查检查组在现场发现问题时应当予以纠正,发现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作业第十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督查检查组应当督促、跟踪被督查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实行闭环管理第二十条 被督查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督查检查,按要求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相关督查检查组。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