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因素 彭海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可分为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和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两种模式鉴于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在维护辩护权行使、彰显诉讼民主、体现人文观念、实现实体公正等方面的优势,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应当成为我国的改革方向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形成主要受诉讼理念、人权保障方式、陪审制形式以及审判前程序设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借鉴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土因素,即在量刑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上,应当注意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社区四方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在定罪量刑主体的选择上,是否引入陪审团制需要具体分析;在对待罪状认否程序的态度上,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罪状认否程序;在量刑程序的独立程度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许更具有现实可接受性关键词:定罪;量刑;模式;影响因素DF61:A:1002-3240(2011)03-0100-05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发展,以及量刑实践中不断暴露出问题,近年来关于量刑程序控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兴起,其中定罪与量刑程序是否应当分离、应当如何分离成为焦点问题。
在笔者看来,我国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选择,不能避开对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学习,但同时,这种学习又必须是立足我国国情的,一方面应着眼于我国在量刑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我国的诉讼观念与制度环境因此本文拟对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考察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定罪量刑程序模式选择问题进行理性思考一、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考察综观世界各国定罪量刑程序设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与定罪量刑程序合一模式所谓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是指定罪、量刑由不同主体或由同一主体作出,其间有一定时间间隔,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此种模式所谓定罪量刑程序合一模式是指定罪、量刑由同一主体相继、不间断地作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采用定罪量刑程序合一模式,近几年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英美法系国家,“宣判前,判刑者需要了解有关罪行和犯罪人本身的信息犯罪人有罪答辩或被判决有罪与法官或预审法官宣告法庭量刑之间的程序,即为判刑者获得该信息而设置的并且,“这一程序不论对被告人还是公众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被告人,可能这是他唯一体验法庭运作的机会;对于公众,犯罪人的判刑通常是判断法庭如何看待特定罪行与特定种类罪犯的唯一的方法。
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论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还是被告人未作有罪答辩而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量刑程序都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定罪与量刑程序是相互分离的两个程序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的特色,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但近年来,也有向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的演变趋势在法国,这种定罪量刑合一制度受到法国一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在确定适用的刑罚时,犯罪人的性格应当起主导作用,但犯罪人的性格又不应影响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决定因此,这些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顿挫’制度:有关犯罪人的性格的案卷仅在诉讼的第二阶段送交法官,也就是说,仅在涉及选择制裁的阶段才送给法官阅知在这一可以不公开的‘第二阶段’内,当事人的性格将是讨论的标的法国1975年7月11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增加了第469-1条的规定,允许法院实行诉讼‘顿挫’(停顿)制度德国法官协会的刑罚委员会及公众交通运输同业工会也对此方案加以推荐而且与这一建议相类似,并对个别细节更加详细附具理由的选择草案‘审判程序之修正’已于1985年出炉葡萄牙1987年《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色即将审判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定罪阶段;二是量刑阶段。
与此相适应,也就存在两个独立的判决,首先是解决被告人罪责问题的定罪判决;然后才作出另一个独立的对刑罚问题的判决二、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定罪量刑程序之所以形成不同的关系模式,是由于受诉讼理念、人权保障方式、陪审制形式以及审判前程序设置等因素影响的结果1.诉讼理念程序正义理念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英国与美国分别体现为“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思想程序正义理念最初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或称“自然公平”自然正义的产生,是基于法律适用中的正义要求,其制约着任何人在法庭内外行使司法职权时应当遵循的行为方式假如违反这些原则,有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应被宣布无效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如果负有司法职责的人与审判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必然会被认为有偏袒一方的嫌疑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1932年,英国的大臣权力委员会提出了两项新的自然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当事人都有权了解做出裁决的理由。
第二个原则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此类官员负责向有关大臣提交调查报告,以作为大臣决断时的依据),那么,争议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目前,自然正义观仍然是英国司法程序与非司法程序中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术语是由爱德华·柯克爵士在一部极具影响力的关于英国成文法的评述——《英国法律总论》中提出来的柯克提出,王国的法律就意味着普通法,而普通法则要求正当程序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时将正当程序作为法院诉讼程序的一项原则,并最终被确立为一项联邦宪法原则,即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一案(Goldberg v.Kelly)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正当程序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并且对听证的确切含义详细地作了说明:(1)适当的通知;(2)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提交证据的权利;(4)与反方证人对质;(5)交叉质证的权利;(6)披露全部不利证据;(7)如果愿意,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8)仅仅基于听证过程中提出的证据作出裁决;(9)说明裁决的理由;(10)公正的裁决者。
美国大多数州宪法也都遵循联邦宪法的这一用法后来,正当程序的概念得以扩大,也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虽然英国的“自然正义”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本质上都属于一种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的存在,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程序的仰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集中体现在其程序的细密化方面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结构论的影响下,审判程序的设置更是极尽周详之能事不论是庭前审查,还是法庭审判,都有详尽的程序设计,量刑程序也被独立于定罪程序而单独设置,并也有一套独立的原则、规则、步骤、方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反形式主义倾向的传统,使其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怀程度就稍显逊色,因而其程序细密化程度也不足,这不仅表现在其因而实行警检结合模式而使得审前程序中侦查与起诉程序基本合而为一,也表现在审判阶段的定罪与量刑也没有程序上的区分2.人权保障方式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方式也是影响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因素之一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直接目的是为追究惩罚犯罪,但同时也承载着保障人权的目的,包括保障被定罪的人罚当其罪、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等等这两项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介入,这样在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了个人权利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格局。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诸因素差异,在权力与权利关系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行不同的人权保障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通过抑制权力保障权利模式,认为“权力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这种[来自wwW.lw5U.com]模式下,权力与权利激烈对抗,权力的行使往往受到诸多限制,权力在权利保护问题上消极、无所作为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一种依赖权力保障权利模式这种模式下权力与权利并非呈一种硬性对抗态势,权利是所谓“政府权力下的权利”英美法系的抑制权力保障权利模式成为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基础这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使得法官的量刑权能够单独地被关注,量刑程序中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缓刑监督官等多方参与,提供量刑信息,能够保障量刑权的正确行使,从而能够保障被告人被课以公正的刑罚而与此相反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依赖权力保障权利模式是导致定罪量刑程序合一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一,使得量刑问题难以获得足够,甚或有效的关注正如德国学者魏根特教授所言,“因为(法庭)同时审判处理罪与罚的问题,辩护方在作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地:辩护人如果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信度”。
这样,法官量刑权的行使几乎可以完全不受诉讼各方的制约,归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量刑公正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就信赖地托付与法官了3.陪审制形式陪审制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现代陪审制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英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陪审团制是现代陪审制最初的陪审形式陪审团制是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定罪)问题,而由职业法官决定案件法律(量刑)问题的陪审形式这种事实问题裁决主体与法律问题裁决主体的分离也使得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成为必然英国的陪审团制在19世纪时扩散到了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法国、比利时、挪威、丹麦、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先后将其引入国内然而,由于欧陆国家长期实行法官问案式的纠问制,陪审制难以与之完全交融,所以,在传人后不久普遍发生异变,形成法律移植上的‘南橘北枳’现象这种异变的结果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形成了不同于陪审团制的陪审形式——参审制在参审制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定罪)问题和法律(量刑)问题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陪审形式定罪与量刑主体合一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程序尚未分离的影响性因素之一。
4.审判前程序设置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处分权,所以在审判程序前设置有“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比如在美国,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的规定,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应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对该案安排传讯传讯应当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罪状认否程序通常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传唤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的身份;(2)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或告知其起诉要旨,并向被告人提供起诉书副本;(3)要求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答辩,并予以审查确认通过罪状认否程序获取被告人的答辩是决定是否进行正式审理的前提,因此,罪状认否程序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必经程序目前美国刑事诉讼中通常有三种形式的答辩供被告人选择,即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查明此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而且被告人明了作此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就不再进入法庭正式的定罪审理程序,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这就使得量刑程序拥有其独特的内部运作机制,而得以脱离定罪程序独立存存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没有诉讼处分权,被告人认罪与否并不影响或改变诉讼程序的正常行进,设置罪状认否程序意义不大,所以未设置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设置单独的量刑程序的要求也就没有那么迫切三、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的优势与我国的改革方向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之所以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长期采行,并为大陆法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