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电 费 管 理 办 法 FX/QG-C 200304-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水电管理,开源节流,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分类确定标准,控制总额指标,责任落实到人,节超实行奖罚”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用水、电由物业公司或所在单位的行政部门(办公室)管理,未设以上职能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第二章 范 围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办公、生活及公共场所的用水、用电适用本办法第三章 要 求第五条 水电使用标准(一)以水电为直接生产成本的单位(指修理行业和高扬公司)其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公共场所用水用电均按经营收入的比例计提标准如下:单 位 收入用水用电提取比例 单 位 收入用水用电提取比例岳阳邦田三个厂 0.7 %-0.9% 长沙金盾一厂 0.9 %-1.1%汩罗汽修厂 0.8 %-1% 长沙金盾二厂 0.9 %-1.1%临湘汽修厂 1.0 %-1.1% 长沙金盾三厂 0.9 %-1.1%赤壁检测线 1.4 %-1.5% 长沙金盾四厂 1.2%-1.3%长沙高扬公司 6.5 %-6.8% 长沙金盾五厂 1.4%-1.5%(二)以营业间、营业厅、展厅等为营业场所的,其用电按营业场所面积核定标准如下:营业面积 用电标准(度/月)50 平方米以下 200--28050~100 平方米 400--550100~200 平方米 550--750200 平方米以上 650--1100注:在底线内的由支公司审批,超过底线以上的由支公司申报,上一级领导审批。
三)其它单位和部门按人头核定办公用水用电标准:1、办公用水用电:单位(部门) 办公用电(度/人.月) 中央空调用电(度/m2.月) 用 水(吨/m2.月)集团公司机关长沙分公司机关岳阳分公司机关 30北京分公司 40长沙金地公司 25长沙投资公司 25长沙物业公司 20长沙中介公司 20长沙汽配公司 20 0.3长沙金盾机关 20 0.5长沙典当公司 35 0.5岳阳房地产公司 30 0.6岳阳投资公司 25 0.5岳阳汽销公司 15 0.5岳阳出租公司 15 0.5上海房地产公司 30 0.82、未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空调用电指标:(1)范围:①副职(含副职)以上领导单独设办公室的;②特殊岗位人员2)标准:岗 位 类 别 年 空 调 用 电 标 准分公司总经理 为本单位员工年办公用电标准的5 倍分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各支公司总经理为本单位员工年办公用电标准的3 倍支公司副总经理 为本单位员工年办公用电标准的2 倍分公司部门正职 为 本 单 位 员 工 年 办 公 用 电 标 准 的1.5 倍财务、办公室(含文印) 为本单位员工年办公用电标准的2 倍工程预、决算人员 为 本 单 位 员 工 年 办 公 用 电 标 准 的1.5 倍工程技术人员 为 本 单 位 员 工 年 办 公 用 电 标 准 的1.3 倍说明:(1)空调用电是在办公用电的基础上另加核的标准;(2)上表所列岗位不单独设办公室的,不另核定空调用电,由其所在办公室按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用电指标。
三)生活用水用电标准:1、职工食堂用水用电按食堂收入 4 –6 %提取计入食堂成本,具体系数由各分、支公司决定2、凡入住本公司职工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 30 度电、1 吨水,副职(含主管)为员工标准的 1.5 倍、正职 2 倍,副总裁级为 3 倍,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第六条 水电费结算价格:地 区 电 价(元/度) 水 价(元/吨)岳阳分公司 0.75 1.25其中:各修理厂 0.9 1.25兴汉门大院内所有单位0.8 1.4长沙高扬公司 1.0 1.4长沙金盾公司各厂 0.9 1.4北京分公司 0.8 3上海房地产公司 0.8 2.5说明: 1、上表水、电价格为各单位全年使用水电的平均价格控制指标,如因政策原因调整波动较大的,由集团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作调整2、以收入比例计提水电费指标的单位,所有用水用电费用均包含在收入计提比例中第七条 公共场所耗用的水电费(含水电损耗)由所在地物业公司(行政部门)控制在一定标准内。
单位(地 区) 耗电标准(度/人.月) 耗水标准(吨/人.月)长 沙 5 2岳 阳 4 1.5其 它 5 2第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职责:(一)加强其管辖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二)审核水电费的支付,控制水电的损耗,特别应管好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的开、关,堵塞水电管理漏洞,努力降低水电成本三)加强水电费的收缴,按本办法计算、分摊和补贴水电费四)完善水电费收支核算,接受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和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凡外单位用水、用电各单位必须严格计量并按市场价格加收一定的管理费计收水电费,工程建设及维修工程用水用电量各单位应单独统计核算,其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第四章 奖 罚第十条 集团公司水电管理实行节约有奖、超支自负、年终兑现年终水电费在控制指标之内如有节约,按节约额的 20%奖励相关责任人;如超支,超支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0%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偷、漏水电和擅自改变水、电线路结构等行为按《物业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二条 对外使用的水、电费不按时代收代缴或者漏收的,除承担其经济损失外,同时由责任人承担 5‰的滞纳金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