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冻结探微轮候冻结探微近段时间,银行在处理司法协助相关事务时常因未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 或因工作人员对相关司法协助适用规定知之甚少引起了一些银行与有权机关之间的争议 本文现就“轮候冻结”这一办理较少、疑问较多的业务流程作一浅析,与各位同事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提出了“轮候冻结制度”,这对规范当前人民法 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但在实践运用 过程中,尤其是协助执行单位,却对轮候冻结的相关问题产生了不同理解,使得这一制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定问题轮候冻结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财产,执行 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 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冻结的制度轮候冻结的适用主体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 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 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 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 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这里可以确定,轮候冻结适 用主体是法院,因此我行在业务处理实应排除法院以外的有权机关要求进行轮候冻结然 而,同一法院的不同职能部门可否进行轮候冻?这一问题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然而从轮候 冻结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理解,应扩大解释为,同一法院也可进行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的效力问题轮候冻结作为冻结的一种特殊情形,其效力并不等同于冻结的 效力轮候查封的生效并不当然引起冻结的生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 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 年 9 月 11 日法函[2007]100 号)的规定,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 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 效力轮候冻结并不当然引起冻结的效力,自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完成轮候 冻结登记时起,轮候冻结生效,但轮候冻结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冻结的生效,轮候冻结的生 效与否取决于冻结在先的法院对于冻结财产的处理情况。
具体说来,冻结法院依法解除冻 结后,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产生冻结的效力;冻结法院对冻结财产全部扣 划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不实际产生冻结的效力;法院对冻结财产全部扣划的, 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对该剩余部分产生冻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