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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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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分析及启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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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西 哥 湾 漏 油 事 故 各 方赔 偿 责 任 划 分 分 析 及 启 示李志刚(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法律事务部)摘 要 美 国 墨 西 哥 湾 漏 油 事 故 发 生 后 , 相 关 各 方 赔 偿 责 任 的 分 担 和 转 移 是 继 堵 漏 清 污 工作 之 后 又 一 个 备 受 关 注 的 焦 点 就 BP集 团 内 部 而 言 , 应 尽 可 能 让 直 接 从 事 油 气 开 发 的 美 国 子 公司 承 担 责 任 , 而 且 避 免 上 市 公 司 被 直 接 追 索 或 被 “刺 破 公 司 面 纱 ”; 就 BP与 合 作 伙 伴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担 而 言 , 由 于 很 难 证 明 BP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 非 作 业 者 很 可 能 按 比 例 分 摊 BP的 清 污 和 赔 偿 支 出 , 这 可 能 对 今 后 联 合 作 业 协 议 的 谈 判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 无 论 是 作 业 者 还 是 非 作 业 者 都 将 在 免 责 条 款 上 格 外 谨 慎 ; 就 油 气 开 发 者 与 承 包 商 和 服 务 商 而 言 , 行 业 惯 例 和 传 统 免 责 条 款 很 难 改 变 , 但 可 在 法 律 允 许 范 围 内 以 合 约 方 式 约 定 免 责 问 题 ; 对 保 险 人 和 油 气 开 发 者 而 言 , 保 险 人 将 承 担 此 次 漏 油 事 故 的 部 分 损 失 , 这 将 导 致 保 费 升 高 , 油 气 公 司 应 增 加 互 保 等 替 代 手 段 。

漏 油 事 故 发 生 后 , 股 东 、 受 害 者 团 体 和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寻 求 损 害 补 偿 , 但 社 会 大 众 和 生 态 环 境受到的损害是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的关键词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赔偿责任 划分 转移2 010 年 4月 2 0日 ,B P公 司 从 瑞 士 越 洋 钻 探 公 司(Tr a n s o c e a n)租 赁 的 “ 深 水 地 平 线 ” (D e e pwa t e r Horizon)钻 井 平 台 发 生 爆 炸 ,导 致 位 于美 国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大 约 64千 米 外海 域的 马 康 多 (Macondo)井 发 生 原 油 泄 漏 漏 油 点 直 到 7月 15日 才 被 最 终 封 堵 ,累 计 漏 油490多 万 桶 ,仅 次 于 海 湾 战争 造 成 的 漏 油 损 失 ,浮 油 面 积 超 过 数 十 万 平 方 千 米 这 次 漏 油 事 故 给 美 国 墨 西 哥 湾 沿 岸 4个 州 以 及 大 西 洋 近 海 的 渔 业 、船 运 、旅 游 业 和生 态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和 破 坏 ,被 称 为 美 国 史 上 最 大 的生应 防 喷 器 和 提 供 套 管 封 堵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或 服 务 商 ,也将 根 据 其 过 错 程 度或 法 律规 定 分 担 责 任 。

此 外 ,由 于 相 关 各 方 基 本 都 参 加 了 商 业 保险 ,保险 公 司 也 会 间 接 承 担 损 失 补 偿 责任 相 关 各 方 之 间如 何 划 分和 转 移 赔 偿 责 任 ,无 疑 是 继 堵 漏 清 污 之 后 备 受 关 注 的 问 题 海 上 (及 陆 上 )油气 作 业 具 有 高 风 险 性 ,一 旦 发 生 井 喷 、爆 炸 或 漏 油 事 故 ,不 仅 会 造 成 重 大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更 会 给 生 态 环 境 、社 会 发 展 造 成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失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地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做 好 事 先 预防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补 救 ,是 油 气 公 司 和 石 油 业 界 需 要 高 度 重 视 和 全 力 解 决 的 永 恒课 题 一 旦 风 险变 成 现 实 损 失 ,焦 点 就 转 化为 如 何 积 极 应 对 危 机 、有 效 防 损 止 损 以 及 合 理 转 移和 分 散 损 失 认 真 分 析 和 总 结 BP及 相 关 各 方 在 处 理 、转 移 和 分 散 赔 偿 责 任 上 的 主 张 和 实 践 , 无 疑 能 为 今 后 类 似 问 题 的 处 理 和 潜 在 风 险 的 防 范 ,提 供 鲜 活 的 经 验 或 教 训 。

下 文 按 照由局 部 到 整 体 、从 微 观 到 宏 观 的 顺 序 ,逐 层 分 析 相 关各 方 在 赔 偿 责 任 划 分和 承 担 上 的 应 对 策 略 和 现 实 状 态 ,并 从油 气 公 司 的 角[1]态 灾 难 据 统 计 ,目 前 根 据 美 国 《石 油 污 染 法 》(OPA,1990)规 定 直 接 发 生 的 清 污 和 赔 偿 费 用 已 达 61亿 美 元 , 再 加 上 预 期 的 巨 额 生 态 恢 复 补 偿 、民 事 赔偿 、刑 事 罚 款[2]等 ,有 分 析 人 士认 为 总 赔 付 额 将 达 630多 亿 美元 法 谚 曰 “ 有 损 害 即 有 赔 偿 ” BP首 当 其 冲 ,作 为 事 发 MC252区 块的 作 业 者 ,它 被 美 国 政 府认 定 为 “ 责 任 者 ” (Responsible Party),承 担 清 污 和 赔 偿 的 主 要 责 任 同时 ,252区 块 的 其他 两个 参 与 伙 伴 ,已 被 BP要 求 按 照 联 合 作 业 协 议 的 约 定 分 摊 损 失 向 BP出 租 钻 井 平 台 、供2010.8 国 际 石 油 经 济 ·15·风 险 管 理RISK MANAGEMENT[5]度 提 出 可 供借 鉴 的 启 示 。

多 起 ,被 告 中 既 有 BP上 市 公 司 ,还 有 BP的 控 股 公 司 、关联 实 体 、高 管 和 董 事 ;而 BP根 据 美 国 《石 油 污 染 法 》法 规 定 无 需 司 法 程 序 、直 接 受 理 的 索 赔 请 求 已 超 过 14.5万 宗 为 减 少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进 一 步 冲 击 ,降 低 其 应 诉 、出 庭 、举 证 和 执 行 判决 的 负 担 ,有 效 隔 离 潜 在的 滥 诉 和 缠 讼 ,应 尽 可 能 由 BP E&P以 及 其 他 在 美 子 公 司 直 接 应 诉 同 时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赔偿 限 度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通 过 对 子 公 司 的 破 产 或 重 组 ,达 到 丢 车 保 帅 的 目 的 从 公 司 管 理 和 税 法 的 角 度 看 ,如 果 BP能 将 漏 油 相 关 责 任 限 制 和 维 持 在 实 施 钻 井 作 业 的 美 国 子 公 司 层 面 ,将 是 非 常 有 利 的 这 样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在 危 机 处 理 的 决 策 和执 行 上 ,可 以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相 互 支 持 和 配 合 ,同 时 也 有 利 于将 清 污 和 赔 偿 费 用列 为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降低 在 美 国 的 所 得 税 负 (当 然 ,根 据 美 国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应 与 在 美 国 境 内 从 事 的 交 易 和 经 营 相 关 )。

在 BP公 布 的 第二 季 度 合 并财 报 中 ,98亿 多美 元 的 税 前 扣 除累 积 ,主 要 来 自 清 污 和 赔 偿 费 用 以 及一、BP公司内部对赔偿责任的划分美 国 1990年 的 《石 油 污 染 法 》规 定 :对 船 舶 (包 括海 上 钻 井 平 台 )和 相 关 设 施 负 有 责 任 的 所 有 者 、作 业 者 和 其 他 主 体 ,应 对 漏 油 负 责 责 任 者 不 以 过 失 为 责 任 承 担 条 件 ,允 许 主 张 的 抗 辩 范 围 也 很 窄 根 据 该 法 规定 , 作 为 事 故 “ 责 任 者 ” 的 BP,应 承 担 两 大 类支 出 和 赔 偿 : 一 是 “ 处 理 费 用 ” ,包 括 清 理 污 染 、堵 漏 减 压 和应 付 索 赔 等 前 期 支 出 ;二 是 损 害赔 偿 ,包 括对 自 然 资 源 、财 产 或 人 身 、生 存 利 用 (如 对 以 捕 鱼 和 食 鱼 为 生 的 印 第 安 部 落 )、政 府 收 入减 少 (如 各 种税 费 或 因 人 身 或 财 产和 自 然 资 源 毁损 引 发 的 净 收 益 损 失 )、收 益 和获 利能 力 、公 共 服 务 (包 括 因 清 污 而 增 加的 消 防 、安 全 和健 康等 方 面 公 共 服 务 成 本 )损 害 六 项 损 害 的 赔 偿 ,该 赔 偿 要 经 过 复 杂 的 “ 自 然 资 源 损 害 评 价 ” 程 序来 确 定 ,有 可 能是 空 前 的 天价 赔 偿 。

此 外 ,《石 油 污染 法 》并 不 排 斥受 害 人 和 相 关 团 体 依 据 其 他 制 定 法 及 各 州 法律 或 普 通 法的 诉 因 ,向 责 任 者 索 赔 以 及 政 府 对 责 任 人 的 刑 事 处 罚 ,而 且 美 国 国 会 正 通 过 修 法 取 消 原 来 的 7500万 美 元 的 赔 偿 上[6]油 品 清 洁 重 置 成 本的 提 高 当 然 ,能 否 将 责任 推 给 子 公 司 ,也 受 条 件 限 制 一 是 如 果 母 公 司 被认 定 直 接 经 营 子公 司 的设 施 /船 只 ,则 母公 司 应 承 担 责 任 例 如 母公 司 通 过 与 子 公 司 组 建 合 资 公 司 的 方 式 经 营 设 施 /船 只 ;高 管 /董 事 行 为 大 大偏 离 正 常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影 响 ;母 公 司 通 过 代 理 来 管 理 或 掌 控 设 施 /船 只 的 作 业 一 旦 遭 到 上 述 质 疑 ,BP应 作 出 有 效 的 抗 辩 ,否 则 母 子 公 司 将 连 带 承 担 责 任 二 是 如 果 子 公 司的 偿 付 能 力 不 足 ,特 别 是 出 现 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的 情 况 ,债 权 人 或 受 害 人 可 能 主 张 “ 刺 破 公 司 面 纱 ” ,追 索 到 母 公 司 。

刺 破 公 司 面纱 (又 称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源 自 美 国 的 判 例 法 原则 ,是 指 为 了 阻 止 公 司 独 立 人 格的 滥 用 和 保 护公 司 债权 人利 益 及 社 会 利 益 , 根 据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特 定 事 实 ,否 认 公 司与其 股 东 各 自 独 立 的 人 格 及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责 令 公 司 的 股 东 对[3]限 ,拟 增 加 到 100亿 美 元甚至 上 不 封 顶 为 应 对 巨 额 的 赔 偿 ,BP在 第 二 季 度 合 并 会 计 报 表中 ,已 计 提 近 322多 亿 美 元 的 费 用损 失 ,其 中 包 括 (存[4]在 第 三 方 托 管 账户 上 的 )200亿 美 元 的赔 偿 基 金 (并表 示 如 有 需 要 ,可 继 续 补 充 )由 于 是 合并 报 表 ,没 体 现 每 一 个 子公 司 的 损 益 情况 ,因 此 尚不 清楚 BP集团 内 部 是 由 哪 个 (些 )公 司 来 承 担 支 出 责 任 公 众 所 熟 悉 的 、处 于 舆 论 浪 尖 上的 BP上 市 公 司 (BP plc)是 BP集团 的 母 公 司 ,它 通 过 多层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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