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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个人缴纳社保及个税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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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版有不少资料,关于五险一金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这里要说的是,如果公司代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社保) ,以及税后工资(代个人缴交个税)等,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这个也是实务中经常发现处理不正确的情形先说说代个人缴纳社保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0 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关键是“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客户提出,不管是公司交和个人交的社保,均可在税前扣除事实上,国务院令第 600 号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还有的补充规定是:如果社保费全部由公司缴纳(包括单位交、个人交的) ,正确的做法是公司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需计入工资总额,如果另行列支,则不得税前扣除。

具体文号记不得了,请网友补充一下)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公司代个人缴交社保的情形还不少,多数是在另行列支,跟客户提出,多数能接受我们的意见,重分类到工资总额,也有少数人不同意我们的意见,此时我们也只好在客户交换意见中列明,客户不同意重分类调整,我们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至于公司代个人缴纳的个税我一直以来的理解是,因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即可依据《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 号)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直到有一次,我的好友跟我争论,这样处理也存在风险,主要是计算个税的计税依据不正确,这时意识到之前的认识有误依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正确的做法还是应该将税后工资换算成税前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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