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解读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及过程二、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及过程,(一)修改背景,《环境保护法》第五届全国人大——1979年9月13日:试行第七届全国人大——1989年12月26日:制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2014年4月24日:修订,十八大: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十八大报告》: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1、贯彻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执政理念,2013年11月12日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1)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3)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2、应对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1、水体污染依然严重 2、空气污染日趋复杂 3、噪声污染成为群众的投诉热点 4、土壤污染影响深远 5、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凸显 6、环境风险呈上升态势 7、生态系统退化令人担忧 8、农村污染问题更加突出,理念滞后 制度过时 处罚过软 衔接不畅,3、 解决环保法律制度突出问题,(二)修改历程,—从十一届到十二届,从一审到四审,从11年到14年 —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从修正(有限内容)到修订(全面修改) (只有2条未修改),4月24日下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人员:160人赞成:151 票 反对: 3 票 弃权: 6 票,,二、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创新立法理念 (二)完善制度机制 (三)明确环保责任 (四)多元主体共治 (五)推动经济政策 (六)强化监管措施,(一)创新立法理念,1、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制度设置,体现了新时期的发展观和立法理念—将“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拓展调整范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立法目的,基本国策,2、立法定位与时俱进 调整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修订前:环保 与 发展 相协调修订后:发展 与 环保 相协调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3、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4、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二)完善制度机制,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3、总量控制制度 4、土壤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制度 5、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跨区联合防治制度 7、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制度 8、环境监测制度 9、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1、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生态功能保障 基线环境质量安全 底线自然资源利用 上线,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内涵,2、排污许可管理,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持证排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明确实施查处追责条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3、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实施“区域限批”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条(没有规定主体)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提出双重要求: 一是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条件: 一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是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环境管理从总量管理向质量管理过渡,以改善环境质为目的,约束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并且通过国家及地方颁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环境质量的量化评估4、土壤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制度,案例:武汉汉阳赫山的原武汉农药厂片区土壤修复治理工程仍然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媒体报道,2006年3月,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被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但在开发时突然发生工人中毒晕倒事件,导致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退还开发商土地款之外,又赔偿了1.2亿元,收回了土地。
此后,有关方面经过详细调查和勘探,最终确定赫山地块70%以上的区域都受到了污染,污染总土方量达到29.68万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即滴滴涕和六六六;平均污染深度在1.8米左右,局部最深达9米污染容易修复难,要修复整个赫山地块的土地,成本预计将达数亿元水、大气、土壤污染三足鼎立 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我国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奠定基础,5、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衔接以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从环保角度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了优化调整建议,参与到重点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环保准入的重要决策中政策”环评措施,(1)完善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19条 (2)“政策环评”初现雏形——第14条 (3)进一步加大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第61条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第63条,6、跨区联合防治制度,基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特征,突破行政区域的界限 现行环保法规定的行政协调效果不够理想。
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已有地方实践经验:太湖流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应对雾霾天气)上升为基础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同类问题《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 (七)创新机制体制,强化水环境管理5.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加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跨省流域的协调协作,推动国家建立跨省流域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健全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汕潮揭、湛茂阳等区域和东江、韩江流域环保合作平台,健全流域环境监察协作、部门联合执法、边界联动执法和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定期协调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水质联合监测等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处置制度,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十) 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粤港澳区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市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地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
珠三角地区各市要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突出问题,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7、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必要保障 是实施“政策环评”的重要依据8、环境监测制度,1、完善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则,赋予地方更多环境标准制定的权限如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2、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合理配置监测资源 (1)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2)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3、严格管理环境监测质量 (1)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2)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首次在立法中规定环境基准9、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立法中进一步体现人文关怀,由环保部门与卫生部门积极合作,推动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型。
目前,对健康损害还是主要作为认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标准如: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从结果追究向风险预防转变,(三)明确环保责任,1、政府责任 2、部门责任 3、排污者责任,1、政府责任,3、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排污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1、建设单位 不得未批先建 环评: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开环评文件 污染防治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2、排污单位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 自行监测、保存原始数据 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指标排放 禁止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偷排污染物) 公开排污信息(重点排污单位) 3、环评、监测、运营机构(环境服务机构) 严禁弄虚做假,企业基本义务,第六条 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建设单位义务,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污设施应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在收到报告书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责任,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日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