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 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 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 号令)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 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 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 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 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 超过 2 周,病假一般不超过 1 个月未请假、请假未 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 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 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 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 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第五条 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 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 4 月底向研究生院 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 月初 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 隶属关系 第七条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 时间内返校并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册 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 件者不予注册审核通过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未报到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新生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 报到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另行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4 年如确有必要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 2 年申请 3 年或 3.5 年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 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如确 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申请 2.5 年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医学学科硕士研 究生除外)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 2.5 年或 3 年(具体详见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 方案)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 般不超过 2 年不到正常学制年限(不得少于 2 年)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考勤与请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 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安排的活动因故不 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 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給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 律处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假事由,请假在 7 天及 7 天以内的,经指导教师、员同意,报学院审批请假在 7 天以上的,由各学院签署意见,报研 工部批准 (二)病假需凭学校医院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三)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 为有效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月,特殊情况者须报研工部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及请假要求: (一)研究生获境外学术交流项目者,须填写 《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申请表》并按照学校相 关要求办理,赴境外交流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 案赴境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 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二)研究生因私赴境外交流者,须事先征得导 师同意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研工部)等履行请假手 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 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转学、转学科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转学、转学科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转 学科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如因导师原因、学科专业 调整,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致使无法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学习者方可申请转学、转学科专业或更换 指导教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校内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的, 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 (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的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 员会做出处理建议),同时征得拟接受导师及其所在 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学科专业的,学校须 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转学到其他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理第六章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 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学生在校外培养单位的学习时间可连续计入修学年 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培养单位建 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以下原因不能坚持 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休学申请,学院同意后报 研究生院审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休学申请时需 同时提交定向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应征入伍者 (二)投身支教者 (三)积极创业者四)连续病假 2 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经 校职工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修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因应征入伍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 延至其参军退役后 2 年;因支教而休学者,休学时间 最长延至其支教结束;因创业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 长不超过 3 年;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研究生 院会同研工部和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商定)同 意休学者,休学时间视情况而定以上休学时间不计 入研究生的在校年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之外的其他原因休学的, 一般以 1 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 续休学,累计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属该类情况 的研究生,累积在校时间不得低于各学科规定的最低 要求,并且其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 籍研究生休学需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 待遇,复学后恢复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 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研究生 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研究生休 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治疗康复者应 在学期结束前 1 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职工医院复查确认 后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复学时需本人提出 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 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 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 应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退退 学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 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 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 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学生在校未经批准或离校未请假连续两周 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 注册手续 (六)经审查、考核不宜继续进行培养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八)其他符合退学条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者应填写“退 学申请表”,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核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 规定被要求退学的,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 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 学决定书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书上签字。
若研 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至少 4 名工作人员(研究生院 1 名、研工部 1 名、学院 2 名)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 公告,公告满 15 日即视为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 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凭办好各项离校手 续的“离校通知单”到研究生院换发“退学证明”、 肄(结)业证书等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退学决定之 日起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等,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 一切待遇,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将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结 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 台”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就业政策就业的, 学校将其就业信息报江苏省毕业研究生就业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或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退回其委托培养单 位;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学校将其个人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其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章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者, 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 限不能按时毕业的,必须在正常学制期满的 1 个月前 办理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定向培养研究生 的延期申请还需附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未办 理延期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经申请审核同意其延长学习 年限者,延长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延 长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延期后的实际在学时间(含 休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并清退其学籍第九章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 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但学位论文答 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 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满 1 年以上退学的,发 给肄业证书;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 1 年者,发给“研 究生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信 息严格按照招生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研究 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研究生在校期间若变更姓 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