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期限一、拘留前的时间:最长48 小时1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12 小时(《刑诉法》第92 条)2、留置盘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 小时(《人民警察法》第 9 条)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常作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的预备性手段,前述两种措施,不能同时使用,故该阶段的期限最长为 48 小时】二、拘留的时间:最长37 天或者最长14 天一)公安、 xx 等行政机关侦查的案件:最长37 天2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情况拘留为 10 日,特殊情况下为 14 日,最长的时限不超过30 日(《刑诉法》第69 条、公安部《规定》第 128 条)3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期限:7 日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述两个阶段相加,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一般情况下 17 天,特殊情况下 21 天,最长 37 天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 疑人都被拘留37 天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最长 14 天(《刑诉法》第134 条)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 2 个月、可延长1-5 个月;特殊案无法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被拘留、拘传或留置盘查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故,侦查羁押期限是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反贪等侦查部门,下同)的最长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四类,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的羁押期限、不计算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种,前两种情况为一般的可以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后两种为特殊的无法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1 、一般羁押期限: 2 个月(《刑诉法》第124 条)2、延长的羁押期限,共有四种情况:( 1)延长 1 个月:(《刑诉法》第124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延长 3 个月:(《刑诉法》第126 条: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四类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5 个月:(《刑诉法》第127 条:四类案件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4)延长期限不明:(《刑诉法》第125 条)【该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但法律未规定延长的最长期限。
3、不计入侦查期限的羁押期限,共有两种情况:(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之前的侦查羁押期限不予计算,即从查清身份时计算 2)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四、补充侦查的期限:分阶段计算,三阶段相加最长6 个月1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两次最长 2 个月《刑诉法》第140 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1 个月,以两次为限2、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两次最长 2 个月《刑诉法》第140 条,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以两次为限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次最长 2 个月《刑诉法》第165、 166 条,最高法院《解释》第 157 条公诉人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1 个月,以两次为限;最高法院《解释》第 159条,合议庭发现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没有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补充侦查五、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最长 1 个半月,两次退查最长4 个半月《刑诉法》第 138 条,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140 条,有补充侦查情形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如果一次退查,审查起诉的总期限为最长 3 个月,如果两次退查,审查起诉的总期限为最长4 个半月。
六、审判期限(一)一审期限:分为普通程序的期限和简易程序的期限1 、普通程序:一般 1 个月,最长2 个半月(《刑诉法》第138 条)一般案件最长1 个半月,《刑诉法》第 126 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长 2 个半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一次补查的审判阶段总期限为最长5 个月,两次补查的为最长 7 个半月2 、简易程序: 20 日(《刑诉法》第178 条)二)二审期限:中级高级法院同一审普通程序,最高法院最长3 个半月《刑诉法》第196 条;《严格审限规定》第一条)(三)发回重审: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计算七、其他期限【其他期限主要是案件的移送、送达、立案、上诉期限等有明确规定的期限除此之外,还包括上述期限之外的由上一个期限到下一个期限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中间真空环节,比如:案件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日的 1 月 2 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但1月 2 日并非当然就是检察机关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检察机关以自己内部登记的受理时间为准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时间,这个时间也许是1 月 6 日,以笔者的经验,这样的期限大致为七日左右】1 、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十日和五日。
《刑诉法》第183 条,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 242 条,刑附民程序按照刑事程序计算,刑附民另行审判的按照民事程序计算即 15 日和 10 日】2、案卷移送的期限: 3 日(《刑诉法》第148条)3、立案的期限:分四种情形,最长7 天 1)一审:从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立案;( 2)二审:从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3)改变管辖: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收到或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严格审限规定》第六条,该条对是否包括诉讼材料、案卷材料等的在途时间,没有明确,实践中经常存在前一个司法机关已经登记结案,而后一个司法机关在一段时间后才登记收到有关材料故两个司法机关交接中间可能存在时间真空,据笔者的经验,这个时间一般为 1 周左右】4、补齐材料的期限:最长 7 日(《严格审限规定》第十八条)八、不计入前述审理期限(审查起诉)的情形1 、在途时间和期间的中止(《刑诉法》第79 条,最高法《解释》第 103条)2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诉法》第 122 条)3、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4、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最高法《解释》第 267 条,《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6、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刑诉法)第 165 条)7、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严格审限规定》第九条)前述第 5 种情况是最为奇怪的规定,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既不算审理期限,也不算审查起诉期限,什么期限都不是!多长时间法律居然没有规定,理论上可以无限期查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