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2007 年 3 月 9 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 英文译名:Fuji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al Quality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 ECQSA 以下简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热心于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的有关学者、 专家及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筑机械 (以下简称建机)设备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工程建设工作者,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围绕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普及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科学知识,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 提高企事业整体素质,提高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 试验及建机行业的管理水平, 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省建工大楼六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宣传贯彻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和建机行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总结交流我省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和建机行业管理的经验, 促进工程建设科技进步,提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推进建机行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二)组织开展省内、 外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理论和技术,推动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 贯彻实施 ISO9000 等国际标准, 开展有关认证工作, 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逐步引导企事业单位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三)为推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组织开展工程创优评优活动,并在省优质工程项目基础上,推荐全国“鲁班奖”项目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普及质量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 培训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队伍的素质, 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组织协调对工程质量 、安全课题进行攻关 对企事业单位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重大工程质量及施工事故六)做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赋予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或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工作七)开展建机行业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的自律活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 自评活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等业务建设工作九)编辑、出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建机管理的学术书刊和资料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如下成员:a )团体会员:全省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b )个人会员:热心支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机设备管理的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会员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讲座、学习班、学术和情报等交流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 信息资料和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四)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评选活动;(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研究课题;(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建机设备方面的管理实践, 随时反映情况,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经验总结或翻译有关学术资料;(四)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必要时,修改本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负责开展学术交流;(十二)聘请热心本会相关业务工作的积极分子若干人, 为本会联络员,及时沟通与设区市工程质协及会员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信息、 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并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 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名誉职位 , 聘任职位及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捐赠;(三)编辑出版刊物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入;(四)有偿服务性收入;(五)兴办第三产业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重大项目由理事长、秘书长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适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