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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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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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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 260 号) 2、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从县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 计算(劳人险函[82]16 号) 3、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一般农业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 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 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 260 号) 4、在职人员(包括学徒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参军、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 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被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 工作时算起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 6]33 号) 6、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国发[78]106 号) 。

7、临时工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算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 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 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 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为连续工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新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新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 260 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 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 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 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 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二、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 260 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 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 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三、国务院[67]国劳字 382 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 续工龄。

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 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 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四、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 226 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 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五、国务院国发[1987]106 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 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 10 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 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 等待遇六、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 33 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 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 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 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 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

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 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 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 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 手续时为准 七、民政部民[1988]安字 19 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 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 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 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 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军人服役时间算工龄吗军人服役时间算工龄吗?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 七月二十九日议字 34 号的有关规定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 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工龄政策规定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参加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都应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规范,原来 计划经济时期的“工龄”已经逐步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为此,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于 2012 年下发《关于军人退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 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不管是“工龄”还 是“实际缴费年限”,都是国家认可的职工社会服务年限,也都能够作为确定职工享受劳动 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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