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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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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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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基 本 规 定3.1 受检及检验单位要求3.1.1 受检单位应提供所检设备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各机种具体的资料要求见后3.1.2 受检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按要求进行相应评估,并取得准予延期使用的书面报告,方可继续使用3.1.3 检验单位须配有表3.1.3 规定的检验仪器设备及工具表3.1.3 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工具序号检验仪器、工具序号检验仪器、工具序号检验仪器、工具01温湿度计08卷尺15常用电工工具02接地电阻测量仪 09塞尺1620倍放大镜03经纬仪10钢直尺17测温仪04水平仪11万用表18声级仪05拉力计12绝缘电阻仪19磁力吊锤06风速仪13万用表20水平仪07游标卡尺14扭力扳手21测厚仪塔式起重机检验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及工具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20、2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检验时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及工具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21货用施工升降机检验时应具备的仪器及工具: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21桩工机械检验时应具备的仪器及工具: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20、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时应具备的仪器及工具:01、02、03、04、05、06、07、08、09、10、11、14、15、16、19、21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时应具备的仪器及工具: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21门式起重机应具备的仪器及工具:除非有特殊规定,检验仪器及工具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质量、力、长度、时间、电压、电流检验装置应在±1%范围内;2 对温度检验装置应在±2%范围内;3 钢直尺直线度0.01/300。

3.1.4 所使用的检验仪器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3.2 检验现场条件要求3.2.1 检验时,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3 m/s(五级);3.2.2 环境温度在-15℃~+40℃之间;3.2.3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偏差在±5%范围内;3.2.4 受检设备应装备了设计所规定的全部装置及附件;3.2.5 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3.3 判定标准3.3.1 判定结论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3.3.2 各设备的检验内容中,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为附录A、B、C、D、E、F、G 表格中加*号项,其余为一般项目3.3.3 判定方法:1 当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2 当检验项目有不合格时,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意见书》或《检验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受检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单位3 检验时,保证项目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超过下列规定时,应复检1) 塔式起重机不得超过 5 项;2)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不得超过 4 项;3) 货用施工升降机、桩工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不得超过3 项;4 经复检,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符合上条规定时,可判定为复检合格。

经复检,保证项目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超过上条规定时,判定为复检不合格5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检验单位提供整改资料的,判定为不合格3.4 相关要求3.4.1 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存档3.4.2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严禁使用3.4.3 建筑施工机械外增其它装置或系统时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改变原机主要结构件和安全装置4 塔式起重机4.1 一般规定4.1.1 受检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 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备案证明;2 安装告知手续;3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4 专项施工方案;5 地基承载力勘察报告;6 基础、轨道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7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8 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9 顶升液压油更换记录;10 安装前检查表;11 安装自检记录4.1.2 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4.1.3 应按本标准附录A 填写检验报告4.2 基本要求4.2.1 塔机铭牌应与资料一致4.2.2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4.2.3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有专项方案,并有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4.2.4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任意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4.2.5 沿海地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360°范围内应能无障碍回转4.2.6 塔顶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电源不得因塔机停电而停电4.2.7 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允许高度4.2.7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7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2.7 的要求时,须有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表4.2.7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m1.523.54.06.07.08.54.2.8 起重公称力矩3150 kNm 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且完好有效4.2.9 起重公称力矩400kN.m(含400 kN.m)以下出厂超过八年,起重公称力矩630kN.m(不含630 kN.m)以下出厂超过十年,公称力矩630~1250 kN.m(不含1250 kN.m)出厂超过十五年,公称力矩1250 kN.m 以上出厂超过二十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的方可进行安装质量检验。

安全评估和结构应力测试不得多于2 次4.3 基础*4.3.1 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有专项设计方案4.3.2 基础应有排水设施,不得积水4.4 结构件*4.4.1 主要结构件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和可见焊接缺陷4. 4.2 结构件、连接件的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缺陷4.4.3 销轴轴向定位应可靠,销轴有可靠轴向止动开口销,开口销两脚劈开角度应为60-90°4.4.4 高强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预紧,应有双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于螺母顶平面4.4.5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与臂长组合及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衡重、压重吊点应完好,且相互间应可靠固定,能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位移、不脱落4.4.6 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不大于3m/s 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允差不应大于4/1000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允差不应大于2/10004.4.7 塔式起重机的斜梯、直立梯、护圈和各平台应位置正确,安装应齐全完整,无明显可见缺陷,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4.8 平台钢板网不得有破损4.4.9 休息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2.5m 高度处,上部休息平台的间隔不应大于10m。

4.5 行走系统4.5.1 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4.5.2 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4.5.3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应大于2mm4.5.4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于下回转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度差应小于l00mm4.5.5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4.6 起升系统4.6.1 吊钩*1 吊钩防止吊索或吊具非人为脱出的装置应可靠有效,不得使用铸造吊钩;2 心轴固定应完整可靠;3 吊钩不得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用20 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l0%4.6.2 钢丝绳1 钢丝绳绳端固结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应正确穿绕。

钢丝绳润滑应良好,与金属结构无摩擦;3 钢丝绳不得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4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5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表4.6.2-5 规定的数值表4.6.2-5 钢丝绳断丝根数控制标准外层绳股承载钢数n钢丝绳构的典型例子起重机机械中钢丝绳必须报废时与疲劳有关的的可见断丝数机构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M1、M2、M3、M4M3-M8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长度范围长度范围≤6d ≤30d≤6d ≤30d≤6d ≤30d≤6d ≤30d≤50 6×72 4 1 2 48 2 451≤n≤756×19s36 2 3 612 3 676-1004 82 4 8 16 4 8101-1208×19s6×25Fi510251019510121-140611361122611141-1608×25Fi613361326614161-1806×36Fi714471429716181-200816481632816201-2206×41WS818491838918221-2406×3710195101938918241-260102151021421021261-280112261122451122281-30012246122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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