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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花生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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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花生业务流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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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业务流程本流程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所指〃花 生及制品〃包括:花生果、脱壳、脱皮的花生仁以及水煮、冷冻、盐渍、烘烤、油炸、碾磨 和用其他的辅料裹制的花生仁、破碎的花生瓣、粒、粉等花生制品1. 报检1.1报检时间和地点按照《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1.2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1.2.1出人境花生及制品的报检:报检人在申请出人境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检疫时应如 实填写〃出/人境货物报检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随附以下部分单证: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 提单(或运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装箱单、质量证 书、重量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审核证书、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国家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1.2.2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以下内容: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的一致性、有效性1.2.3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单证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 单证齐全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 单证后,方可接受报检。

2. 检验检疫2.1检验检疫方式和内容2.1.1检验方式逐批检验、过程检验、验证抽查及其他检验方式2.1.2检疫方式产地检疫、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及其他检疫方式2.1.3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安全、卫生、品质、规格、数量、重量、 包装及食品标签等2.2现场检验检疫2.2.1检查商品及其包装物是否带有活虫等有害生物、输入国禁止进境物等,并采集 标本,可疑样品,带回实验室作室内检疫鉴定2.2.2数量鉴定根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单位,对该批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袋数进行核定计数, 得出整批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数量,出具数量鉴定证书2.2.3重量鉴定依据SN/1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2.2.4包装使用鉴定包装物须坚固耐用、安全卫生,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花生及其制品自身特性,包装 种类、材料、内外包装要符合合同、信用证或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2.3抽样2.3.1检验检疫人员检验检疫应在货物备齐后进行抽样抽样时应认真核对货物的品 名、规格、批号、数量、包装是否与报验单证相符,发现批次混乱、堆放不整等情况不能 抽样,要责成生产厂家返工整理后再进行抽样在抨取样品时应检查有无批次标识。

抽样步骤和操作按SN/T 08001-1999《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的规 定执行2.3.2输欧盟花生的抽样按照欧盟指令完成2.4实验室检验检疫2.4.1实验室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实施检验检疫2.4.2检疫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疫:检验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 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实验室检测按照 本章第二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2.4.3实验室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在规定时间 内及时出具检测报告2.5检验检疫记录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反映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必须保持检验检 疫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允许事后补记原始记录要定期整理归档,保存时 间为3年2.6结果评定2.6.1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2.6.2不合格批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初验不合格的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凡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允许返工整理一 次;发现病、虫、杂草的,要进行除害处理返工整理或除害后,重新检验检疫,以检验检 疫机构第二次检验检疫结果为最终检验检疫结果。

复检仍不合格的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出 具不合格通知单2.7样品管理2.7.1进口花生及制品的留样和样品管理工作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执行2.7.2出口花生及制品的留样和样品管理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3. 单证拟制和签发3.1单证格式单证格式内容按照检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种单证包括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见格式、 品质证、重量证、黄曲霉证书、丁酰肼证、卫生证书、熏蒸/消毒处理证、植检证、输欧 盟花生的健康证书等3.2单证用语单证用语应该力求公正、准确、真实、可靠3.3单证拟制和签发单证由施检人员拟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 施检人员拟制《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签字,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授权签字人审核签 发3.4单证有效期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有效期为60天,检疫有效期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 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4. 监督管理4.1监督管理内容4.1.1对出口花生及制品厂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花生及制品厂的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与考核,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 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4.1.2日常监督工作中,采取不定期的巡回下厂的办法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 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4) 环境卫生的要求;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9) 检验工作质量要求;10) 质量记录的控制;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12) 生产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4.1.3对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批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4.1.4对输欧盟花生及制品的批次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1.5对出口企业的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4.1.6对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发证,督促获证企业到期复查换证4.2监督管理方法4.2.1日常监管由具体分管商品的检验员进行根据具体情况既可进行专项检查也可 结合下厂检验完成4.2.2下厂监管要深入各生产过程与各检验环节,采取听、看、查、问的方法,必要时 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讨论,广泛调查研究,重点检查相关的检验记录4.2.3检验检疫人员将监管检查情况认真填人《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 管记录机一式两份,由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和厂方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查,以作下次检查时评 价整 改的依据。

对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及时跟踪监督检查5. 归档5.1统计报表5.1.1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填写食品安全快速预警报表,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附详 细材料5.1.2日常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5.1.3花生及制品的质量分析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5.2商品档案商品档案应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商品档案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5.2.1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管的法规、规定和办法5.2.2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操作规程5.2.3历年来检验检疫和监管的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材料5.2.4国内外有关该商 品的质量、业务、技术信息5.2.5行业的有关规定5.3企业档案5.3.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注册、登记管理情况的资料5.3.2历年来该企业的 出口质量情况分析5.3.3历年来该企业的出口数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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