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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企业须关注的7项涉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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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企业须关注的7项涉税风险点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削减税收风险,依据Y市税务局党委“我为纳税人办实事”的工作部署,为按时按质落实好“4+N”重点行业风险提示工作,Y市税务局选取Y市特色行业,编写行业共性风险点及相应管控措施,并通过X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企业精准推送,在本地开展风险提示服务,提示企业准时规避涉税风险本期梳理推出了加油站企业须关注的7项涉税风险点,详细如下: 1.风险提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状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状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选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选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

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2.风险提示:无票销售未准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状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

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准时将无票销售部分照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购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的全都性,同时协作税务机关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实时读取加油机数据,便于成品油进销存的动态管理与监督,确保无票销售收入在当月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偷漏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3.风险提示: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风险描述: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平凡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依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依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识度不高,简单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根据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平凡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假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全都,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 4、风险提示: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待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留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待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留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5.风险提示: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风险描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转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惩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协作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惩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税控加油机进行加油,或人为导致税控加油机数据失真,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目的。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确保税控加油机的正常使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税控加油机数据异常状况发生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发觉数据异常的加油机,应马上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对问题予以排查,以恢复税控系统的正常工作同时协作落实X省税务局推行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试点推广,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比对工作 6.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加油站企业部分状况下未能准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简单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打算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留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供应商能否准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留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全都、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7.风险提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错误扣除 风险描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削减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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