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大学科研工程专家接洽费管理手段 大学科研工程专家接洽费管理手段 第一条 为加强和模范科研工程专家接洽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接洽费管理手段》(财科教〔2022〕128 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观法》(津党办发〔2022〕44 号)、《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手段》(津教委办〔2022〕169号)及《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手段的通知》(津财教〔2022〕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专家接洽费是指科研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接洽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手段适用于学校横、纵向科研工程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资金列支的专家接洽费纵向科研工程中列支专家接洽费的务必要有明确的接洽费预算 第四条 本手段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工程组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接洽费标准为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接洽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接洽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第七条 本手段所指专家接洽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接洽,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加入的会议,征询专家的观法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接洽,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观法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接洽,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观法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接洽活动适用专家接洽费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接洽会议,严格按照《xx 大学会议费管理手段》(津商大校发〔2022〕55 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同领域、一致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接洽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专家接洽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工程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接洽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支付专家接洽费,需举行网上申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第十三条 工程负责人对专家接洽行为及专家接洽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严禁利用发放专家接洽费从事套取现金等非法活动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接洽 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手段或学校有关规定的,筹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手段由筹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手段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