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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客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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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客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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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广西城市(县城)公共汽车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城市(县城)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县城)中按照规定的编码、固定线路和固定时间行驶,沿线设置停靠站点,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标准收费的客运车辆二、本表由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三、本表第 32~37 行、39~56 行、68~77 行、80 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四、指标解释(一)运营车数:指城市(县城)用于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新购、新制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可按不同车长、不同燃料类型、不同排放标准和是否配备空调等分别统计公共汽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主要在城市(县城)的城区范围内运营;2.有固定线路编码,按照固定线路和固定时间运营;3.运营线路站点设置有严格规范,市区线路站点之间相距一般在 500 米~ 800 米之间,部分城市公交站点之间的距离更近;4.按照现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标准规定公共汽车运营车辆核载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 人;5.城市公共汽车多享受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以及税费减免政策,并实行低票价办法,同时对老年人及特殊群体实行票价减免。

BRT 是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的简称,它是利用现代化公交技术配合智能交通和运营管理,开辟公交专用道路和建造新式公交车站,实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达到轻轨服务水准的一种独特的城市客运系统BRT 运营车辆是指投放于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的车辆二)标准运营车数:指不同类型的运营车辆按统一的标准当量折算合成的运营车数计算单位:标台计算公式:标准运营车数=∑(每类型车辆数× 相应换算系数) 各类型车辆换算系数标准表类别 车长范围 换算系数1 5 米以下(含) 0.52 5 米~7 米(含) 0.73 7 米~10 米(含) 1.04 10 米~13 米(含) 1.35 13 米~16 米(含) 1.76 16 米~18 米(含) 2.07 18 米以上 2.58 双层 1.9(三)本年新增运营车数:指报告期内为满足运力投放需求,单纯新购置的运营车辆数四)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指报废或淘汰运营车辆后,重新购置的运营车辆数注:本年运营车数同比绝对增加量=本年新增运营车数+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本年报废或淘汰车辆数五)额定载客量:指经营业户所属所有运营车辆的额定载客人数之和计算公式:额定载客量=车厢固定乘客座位数+车厢有效站立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注: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按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执行。

六)公交调度中心:指负责当地公共汽车指挥调动、安排工作的公共交通指挥中心公交调度中心通过采集公共汽车的位置、出行乘载状况等运行状态信息,实现车辆的调度与指挥七)保养场:指主要为公共汽车提供车辆养护、保修的场所八)停车场:指公交企业所属或租赁的运营车辆停车场地,其中租赁的停车场是指截至报告期末,公交企业仍在正常租用的社会停车场多个公交企业租赁同一个停车场地的,面积按照各自租用面积分别统计,立体式停车场面积按照单层面积分层累加计算注:停车场面积=企业自有专用停车场总面积+社会停车场租用面积+ 其它公交站点中固定用于停放运营车辆的场地面积九)运营线路条数:指为运营车辆设置的固定运营线路条数包括干线、支线、专线和高峰时间行驶的固定线路不包括临时行驶和联营线路十)运营线路总长度:指全部运营线路长度之和计算公式:运营线路长度=∑各条运营线路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上下行终点掉头里程)注:单向行驶的环行线路长度等于起点至终点里程与终点下客站至起点里程之和的一半运营线路长度不包括折返、试车、联络线等非运营线路十一)客运量:指报告期内公共汽车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乘客人次,包括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完成的客运量。

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如下:1.普通乘客依据售出普通客票张数计算人次,单程客票每张计算 1 人次,往返客票每张计算 2 人次;2.无人售票运营车辆,以实收金额折算乘客人次;3.用 IC 卡付费的运营车辆,乘坐只需刷卡一次的,实际乘客人次按实际刷卡次数计,乘坐需上下车各刷卡一次的,实际乘客人次按实际刷卡次数除以 2 计;4.团体包车按实际载客人数计算,单程运送每人计算 1人次,往返运送每人计算 2 人次,如实际载客人数不易计算时,亦可按车辆额定载客量计算;旅游客票不论到达几个旅游点,一张客票只计算 1 人次,购往返票的按 2 人次计算;5.纸质月( 季)票乘客人次等于月(季) 票张数乘以每张月(季)票月(季 )乘车次数每张月(季) 票月(季)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无客流调查资料的城市月票乘车次数大中城市按120 人次计算,小城市按 90 人次计算,季票乘车次数分别按360 和 270 人次计算不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不付费客运量=不付费人口数×不付费人口日均出行次数,其中不付费人口的日均出行次数各地可按照所掌握的客流调查资料(如居民出行调查)确定或按人均 0.5~ 2 人次进行推算城市道路客运量指运营线路有 50%以上线路里程在城市道路上的公共汽车所完成的客运量。

该指标必须填写,不得为空十二)运营里程:指报告期内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载客里程:指运营车辆载运乘客行驶的里程包括运营车辆为运送乘客路行驶的里程和包车载客里程空驶里程: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规定不载运乘客的空车行驶里程包括从车场至线路出、回场里程,中途故障和其他原因空驶到起点、终点或车场的里程,包车回程的空驶里程十三)公交车进场率:指运营车辆年日均夜间进场停放车辆数(含在专业停车场停放及在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中停放的车辆数)与总运营车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公交车进场率=公交车年日均进场停放车辆数/运营车辆总数×100%十四)运营能耗:指运营车辆行车消耗的各种燃料和电能的数量按汽油、乙醇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能的消耗量分别统计,其中天然气的消耗量填写标准立方米注:参考换算标准:汽油 1 吨=1351 升;乙醇汽油 1 吨=1342 升;柴油 1 吨=1149 升;液化石油气 1 吨=1852 升;1 吨液化天然气 =1380 标准立方米天然气(1 个标准立方米天然气是指 1 个大气压下,20 摄氏度时的 1 立方米天然气) 十五)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期末实有人员数。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独统计驾驶员人数和乘务员人数十六)企业年收入总额:指公交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所有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补贴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运营收入指公交企业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公共汽车运营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和刷卡收入,按照相关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十七)驾驶员年平均收入:指公交企业驾驶员的年平均收入十八)非驾驶员职工年平均收入:指公交企业中除驾驶员外其他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平均收入十九)公交运营补贴补偿:指为弥补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实行政府指定的低票价和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优惠或免费乘车政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缓解油价上涨压力、购置与更新公交车辆等,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注:公交运营补贴补偿只统计各级地方政府以货币资金形式给予的补贴补偿,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政府以实物形式给予的补贴补偿不统计在内二十)行车责任事故次数:指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行车事故分类方法和事故责任的区分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指行车责任事故造成的责任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包括当场死亡和由于受伤后伤情发展而死亡的人数受伤后因伤情发展而死亡人数的计算方法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十二)行车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行车责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报告期内确认的事故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事故财产损失价值、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具体统计内容和计算方法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五、表内逻辑关系1 行(运营车数)≥2 行;1 行(运营车数)≥3 行;1 行(运营车数)≥4 行;1 行(运营车数)=5 行 +6 行 +7 行 +8 行 +9 行 +10 行 +11行 +12 行 ;1 行(运营车数)=13 行+14 行+15 行+16 行+17 行+18行+19 行+20 行+21 行+22 行;1 行(运营车数)=23 行+24 行+25 行+26 行;27 行 ( 标 准 运 营 车 数 ) =0.5×5 行 +0.7×6 行 +1.0×7 行+1.3×8 行 +1.7×9 行 +2.0×10 行+2.5×11 行 +1.9×12 行 ;1 行(运营车数)≥28 行;1 行(运营车数)≥29 行;33 行(停车场面积)≥34 行+35 行;37 行(运营线路总长度)≥38 行+39 行;40 行(客运量)≥41 行;40 行(客运量)≥42 行;40 行(客运量)≥43 行;52 行(从业人员数)≥53 行+54 行;55 行(企业年收入总额)≥56 行;59 行(公交运营补贴补偿)≥60 行。

六、公交 IC 卡售卡量:指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售的主要用于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公交 IC 卡总量七、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指截至报告期末城区内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含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标台数计算公式: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公共交通运营车标台数/(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城区人口指划定的城区(县城)范围的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县城)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一般以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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