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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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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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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 xx 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 xx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1.0.1 为加强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 审查工作,保障防洪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授权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 目技术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应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并开展技术审 查1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 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河 道(航道)整治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 类工程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 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渡槽、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设项目3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 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 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4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 游各 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 程1.0.3 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 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且建设项目任务、规 模要求明确的,重点对规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其所在江河(湖泊)流 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或审查但相关建设任务未明确的,综合规划未经批准或审 查的,综合规划尚未组织编制的,重点对规划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对非水 工程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等, 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 拦蓄、取用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 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 理3 涉及蓄滞洪区的,对蓄滞洪区运用及管理、相关设施等方面的影响,其处 理措施是否合理4 涉及国家水文基本监测站的,对影响范围内测验设施和测验项目的影响, 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5 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堤防及护岸护坡 等设施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6 对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及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 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7 对防汛抢险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9 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1.0.4 建设项目影响补救措施方案设计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 程和技术标准2 一般规定2.0.1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编制及相关分析,应符合《水工程 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Z719-201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等相关要求2.0.2 建设项目采用的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有关数 据,应为经流域管理机构或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已经刊布的资料采 用地形、地质资料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料2.0.3 水文分析计算复核,河势演变和趋势分析,壅水、抗滑、渗透、地基 稳定分析计算等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4水工程应根据流域相关规划,结合工程特点和地形、地质条件等,经 综合比选及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场址、布局等;非水工程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床 地质条件良好、岸坡较为稳定、水流平顺、冲淤变化较小且施工条件较好的河 段,不宜选择在河道险工、河汊、古河道、急弯、水流汇合口等河段,避开防 洪规划保留区、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及重要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

2.0.5 应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除涝、防汛抢险和运行调度的作用和影 响,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等设施及对河道、 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河势稳定的影响,并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2.0.6建设项目如涉及蓄滞洪区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分析项目建设对蓄滞洪区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2.0.7 建设项目如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 范要求,分析项目建设对影响范围内水文测站水文测验设施、测验项目等的影 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2.0.8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设置 有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项目附属生产设施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2.0.9 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弃于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或水利主管部门 指定的位置2.0.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2.0.11 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生活、生产污废水严禁直接排入河道3 河道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建设项目3.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工程3.0.2项目建设方案应满足《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堤 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等 技术规范要求。

3.0.3 疏挖、防护、控导等河道整治及堤防工程,应根据规划的治导线、设 计整治河宽、堤距和堤线统筹安排、合理布置疏挖河段的河槽设计中心线宜 与主流方向一致,交角不宜超过15度河道堤防实施裁弯取直、堤线调整应进 行充分论证3.0.4 堤防工程宜选择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应 留有适当宽度的滩地3.0.5堤防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应与滩 面相平或略高于滩面3.0.6 防渗墙宜布置在堤基中心区或临水侧堤脚附近处,当堤基和堤身均需 采取渗控措施时,防渗墙应结合堤身防渗要求布置3.0.7 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的结构特点、运用要 求、堤防工程的级别和结构等情况,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连接结构形 式3.0.8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上下游连接段及附 属设施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和日常维护管理3.0.9 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低于堤防设计洪水位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 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按防洪要求及时启闭3.0.10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 位,应采取防护措施4拦 xx 建设项目4.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库,拦河闸坝,航运、水电枢纽等。

4.0.2项目建设方案应满足《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泵站设计 规范》(GB50265-2010 )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0.3新建、改建拦河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水量和流量(不同时 段),并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于多沙河流上的拦河建筑物,应设置专门 的冲沙设施4.0.4应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行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所 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 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4.0.5 拦河建设项目蓄(回)水位高于滩地高程时,应分析蓄水可能引起的 河道糙率变化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并对上下游影响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 蓄水位高于堤脚时,应复核堤防稳定安全,并对淹没段堤坡、岸坡进行防护; 应分析蓄水后对河道两侧地下水位的影响,当地下水位抬高时,应采取适当的 补救措施4.0.6建设项目应根据流域或区域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 等要求,编制工程防汛、水资源和水生态调度控制运用方案,并服从流域总体 调度安排5 引(调、提)水建设项目5.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引水、调水、提水等水资源调度和配置工程5.0.2 引(调、提)水建筑物宜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布置在临水侧时,应不 超过河道规划治导线及临水控制线。

5.0.3 河道滩地段输水设施宜采用埋设管涵方案,管涵顶高程应在设计冲刷 线以下 1.5 米;采用明渠方案时,应对渠道及相应堤段进行防护5.0.4应分析引(调、提)水项目建设和运行对所在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 用、经国家批复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 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5.0.5 引(调、提)水建设项目如穿越堤防,还应符合第3章相关要求6 航道整治项目6.0.1 航道整治工程采用的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应与水利相关规划相协调, 并符合水利、航运相关技术规范要求6.0.2 航道整治工程采取的疏浚、切滩、裁弯、岸坡防护等工程措施应与水 利规划相协调,宜统筹实施,并符合水利相关技术要求6.0.3 航道整治进行裁弯取直或切滩规模较大的,应进行专题论证(包括技 术、经济、安全等方面),多方案比选综合确定,必要时应通过河工模型试验 论证确定6.0.4 应重点分析航道整治工程对所在河道河势稳定及行洪排涝能力的影 响,涉及淮河干流及其1 级支流、韩庄运河中运河等通航河流应进行模型分 析,综合评价其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6.0.5 航道整治工程应保留一定滩地宽度涉及 1 级堤防时,滩地宽度不宜 小于 100 米,涉及 2 级堤防时,滩地宽度不宜小于 50 米。

滩地宽度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进行专门论证7 跨河建设项目7.0.1 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流或堤防,与堤防平交或立交的建设项目,包 括跨河桥梁、渡槽、跨河线路(含管道、输电线路)等7.0.2 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应满足河道(堤防)规划防洪标准建设项目与 其它涉水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工程的安全与管理要求7.1 跨河桥梁7.1.1 桥梁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桥梁纵轴线宜与河道主流线正交,桥墩轴线宜与河道主流线一致,最大夹 角不宜大于 5度当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门论证2 桥梁宜采用全桥方式跨越河道桥梁长度不宜小于两堤脚线之间的距离; 无堤防河段,桥梁长度不宜小于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河道水 面宽度3 跨越平原区河流的桥梁,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 6%以内;跨越山丘区河流 的桥梁,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 8%以内4 桥梁净空应满足通航净空、防汛交通和管理维护的要求5 漫水生产桥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及人员安全7.1.2 墩柱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主河槽宜一跨跨越,确实难以做到的,应减少主河槽内支墩数量;滩地内 桥梁跨径:山丘区不宜小于20m,平原区不宜小于30m2 桥梁墩柱不应布置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与堤防平交的桥台不宜占用堤防设 计断面。

3 桥墩墩头应采用圆型或流线型4 桥梁下承台顶高程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 7.1.3 桥梁跨越堤防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1桥梁与堤防交叉时,不应影响堤防交通及管理,跨越1、2级堤防时,宜 采取立交方式跨越2桥梁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堤顶净空高度宜不小于4.5米;因条件限制 难以达到要求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在堤防背水侧按三级公路 标准设置防汛通道3 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堤防,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 身设计断面4 桥梁跨越规划堤防时,应按规划标准先行修筑跨越段堤防,并考虑防汛交 通与管理要求7.1.4 桥面排水应采取集中排水并避开堤身及河道岸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桥梁桥面排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7.2 跨河线路7.2.1 跨河输电线路宜采用一跨跨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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