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202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替代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专题内容 本标准要求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要求了标准实施中的多种要求 适用范围 在中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实施的标准,锅炉实施GB13271-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实施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实施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实施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实施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实施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实施~《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实施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公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要求的污染源不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适合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要求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许可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出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出的限值 最高许可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出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和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所以,在实施"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出标准而设置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出的限值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结构 单位周界 指单位和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现在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含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含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结构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经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许可排放浓度 经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要求的最高许可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需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出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法排放的污染物,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对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根据本标准第条的要求实施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要求的最高许可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效区类别,实施对应等级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在一类区的污染源实施一级标准; 在二类区的污染源实施二级标准; 在三类区的污染源实施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置的污染源实施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置的污染源实施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要求判定污染源的设置日期: 通常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同意日期作为其设置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汇报书同意日期作为其设置日期 7 其它要求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成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实施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个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和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相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实施的最高许可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许可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通常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需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实施。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通常情况下不应有没有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成表2要求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出林格曼1级 8 监测 布点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实施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要求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出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考点监测的采样,通常采取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合适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施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施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监测措施实施 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和当初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全部不应任意改变当初的运行工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完工验收监测措施实施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要求实施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要求的分析方法相关部分实施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和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时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实施 9 标准实施 在国务院同意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实施本标准外,还应实施总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当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已部分被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