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的中间环节, 在 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 均应在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 现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 监控设置位置、 监控点位、 监控系统等方面作出规定 (见附表) 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上, 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维护视频监控 设施运行,定期巡视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运行、维修、使用记录, 保持摄像头表面整洁干净、 监控拍摄位置正确、 监控设施完好无 损,确保视频传输图像清晰、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因维修、 更换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应采取人工摄像等应 急措施,确保视频监控不间断 附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24 附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设置位置 监控范围 监控系统要求 设置标准 监控质量要求 存储传输 一、贮 存设施 全封闭式仓 库出入口 全景视频监控, 清晰记录危险 废物入库、出库行为 1.监控系统须满足公 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 系统信息传输、交换、 控制技术要求 (GB/T 28181-2016) 、 安全 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 统技术要求 (GA/T 1211-2014)等标准; 2.所有摄像机须支持 ONVIF、GB/T 28181-2016标准协议。
1.须连续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和物流 情况,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不得对原 始影像文件进行拼接、剪辑和编辑,保证影 像连贯; 2.摄像头距离监控对象的位置应保证监控 对象全部摄入监控视频中,同时避免人员、 设备、建筑物等的遮挡,清楚辨识贮存、处 理等关键环节; 3.监控区域24小时须有足够的光源以保证 画面清晰辨识 无法保证24小时足够光源的 区域,应安装全景红外夜视高清视频监控; 4.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分辨率须达到300万像 素以上 1.包含储罐、贮槽液位计在 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中控 室联网, 并存储于中控系统 没有配备中控系统的,应采 用硬盘或其他安全的方式存 储,鼓励使用云存储方式, 将视频记录传输至网络云端 按相关规定存储; 2.企业应当做好备用电源、 视频双备份等保障措施,确 保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不间 断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时间 至少为3个月 全封闭式仓 库内部 全景视频监控, 清晰记录仓库 内部所有位置危险废物情况 围墙、防护 栅栏隔离区 域 全景视频监控, 画面须完全覆 盖围墙围挡区域、 防护栅栏隔 离区域 储罐、贮槽 等罐区 1.含数据输出功能的液位计; 2.全景视频监控, 画面须完全 覆盖罐区、贮槽区域。
二、装卸区域 全景视频监控, 能清晰记录装 卸过程, 抓拍驾驶员和运输车 辆车牌号码等信息 三、 危废运输车辆通 道 (含车辆出口和入 口) 1.全景视频监控, 清晰记录车 辆出入情况; 2.摄像机应具备抓拍驾驶员 和车牌号码功能 25 附件3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 (附表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罚则罚则 1.落实企业法人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 度, 在企业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污 染防治责任信息, 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 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 度) 、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三十条 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完 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 验收批复、报告等)危险废 物贮存设施的设置、管理要 求依法进行环评,并依照环 评完成验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建利用、 处置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 验收批复、报告等)相关环 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利用设 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 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 标准、 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自建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分 别应符合焚烧、填埋相关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罚则罚则 术规范要求 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包括减少危 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以及危 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 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应 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 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 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企业应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 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并长期保 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 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贮存 台账,自建有利用、处置设 施的还应有利用、 处置台账, 并与系统申报数据、转移联 单等校核)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二十八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 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 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申 报 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危 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 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 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 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 监管等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 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 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 附录A所示标签、 本意见附件1 危险废物识别 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27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罚则罚则 处置的危险废物,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 完好无损。
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 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 险废物中贮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 附录A所示标签、 本意见附件1 危险废物识别 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 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的 有关要求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 记录表 现场核查; 查看出入库记录 出入库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危 险废物名称、代码、入库日 期、来源、包装形式、数量、 出库日期、 出库去向(发生转 移的记录转移联单号)、 出库 数量、交接人和贮存量等信 息。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第4.1、 4.2、 4.4、 4.10、 6.2、 6.3.9、8.1条, 危险 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第6.3、6.4、6.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 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并得到批准 转 移危险废物时, 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落实转移网上 申报制度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 计划,转移联单,并结合环 评文件、台账记录、网上转 移申报系统等材料进行核 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跨省转移 的应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查看转移联单填 报情况,跨省转移的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 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 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 写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罚款。
16.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联单保存期限 为五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 其联单保存 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 资料检查(查看对应保存期 限内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第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 十三条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 限保管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三万元以下罚款 17.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 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 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 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罚则罚则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联单等进行核对) 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经营活动的; 1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