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新政概况序号矿产政策简称主要内容生效时间1第 07/2012 号ESDM条例IUP针对的目标是“采矿企业生产运营许可”(Izin Usaha Pertambangan Operasi Produksi,简称"IUP生产运营许可”)2第 07/2012 号ESDM条例IPR“小规模米矿许可” (Izin Pertambangan Rakyat,简称“IPR”)的持有人3“第 75/2012 号PMK条例”PMK条例 第07/2012号 ESDM条例关于需要缴纳出口通行费和出口通行费关税的商品的出口决定规定65 种矿物(原材料或矿石)形式的出口商品须缴纳20%的出口通行费,包含 21种金属、10种非金属矿物和34种岩石2012年5月16日生效4外资企业持股政 策外资持股的矿业公司将不得不出让高达51%的股权所有权自投资开始的 10年内,外资股东将只能拥有最咼49%的股权从2012年起,10年分阶段向印尼政 府或本地或作伙伴转让5煤炭开米工作合 同CoW、CCoW有效期为30年的工作合同(CoW)和煤炭工作合同(CCoW)6勘探在勘探第四年划拨最大面积为25000公顷WIUP,在生产第七年划拨15000 公顷7矿业企业营业执照的作业范围 Wilayah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WIUP)之后,才能授予IUPo814种禁止出口 金属原矿种类金、银、铜、锡、铅、锌、铬、钼、铂、铝矶土、铁矿石、铁矿砂、锰、 锑2012年5月4日起执行975/2012 号 PMK条例PMK条例规定65种矿物(原材料或矿石)形式的出口商品须缴纳20%的出口通行费2012年5月16日执行10第 11/2012 号 ESDM条例的颁 布对第07/2012印尼政府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IUP生产运营许可及/或IPR的持有人已 通过矿产和煤炭开采处处长获得了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的推荐,则可以向国 外出售矿物。
只有当IUP生产运营许可及/或IPR的持有人完全符合一定的未遵守第07/2012号ESDM条例和 第11/2012号ESDM条例的矿业公 司将施以行政处罚,具体如下:•书号ESDM条例进行了修订要求才可获得推荐,此外,IUP生产运营许可及/或IPR许可要保持干净清 晰并且IUP生产运营许可及/或IPR的持有人已履行了向国家支付费用的义 务、提交了工作计划、同意合作在印尼加工及/或精炼/冶炼矿物并签署了 诚信协议(pakta integritas)面警告;2.暂时中止加工及/或精炼 /冶炼或运输和销售;3.吊销加工及 /或冶炼IUP生产运营许可或运输及 销售IUP目前,已有157家公司向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提交了建造冶炼 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