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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谁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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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谁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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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谁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党风廉政 建设“两个责任”,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 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谁分管谁谈话”是指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 子成员及科(股)室负责人依据“一岗双责”和“分工负责” 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一对一、面对面,对其分管联系、 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开展的常规性谈话和纪检监察机关 对执纪审查对象开展的处置性谈话、调查性谈话常规性谈 话适用于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 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股)室负责人对其所分管联系、管辖 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任职廉政谈话、教育提醒谈话、警 示谈话、约谈处置性谈话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 线索时或纪律处分、问责后,委托州、县(市)党委、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联系、管 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开展的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调查 性谈话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对象开展的谈话函询、初 步核实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和问责谈话。

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反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 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第三条 “谁分管谁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激励关怀、以诚相待、随有随谈、经常及 时、安全文明”的原则,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抓早抓 小、红脸出汗,一级谈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第四条 坚持“三能谈” “三必谈” “三不谈”标准确定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主要指个人,集体谈话仅限于有问题的约谈常规 性谈话由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 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股)室负责人根据分管联系工作情况 和接受或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自行确定谈话对象开展 谈话;处置性谈话、调查性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监督执 纪工作要求开展谈话三能谈”: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过 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能谈;反映个 人勤政方面问题的能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追究纪律 责任的能谈三必谈”:反映重点岗位党员干部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新提拔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必 谈;反映重点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问题的必谈 符合“三能谈”“三必谈”两种情形,且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各级 各部门受理的问题线索,可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科(股) 室负责人开展常规性谈话;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线 索,可委托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不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 的不谈;反映问题具体、违纪可能性较大,可查性强,党的 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等顶风违纪的不谈;反映问题被多次 举报、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谈符合 “三不谈”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性谈话第五 条 开展常规性谈话,由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 成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股)室负责人自行组 织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填写好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应由 谈话对象核对后,谈话双方签字确认第六条 开展处置性 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 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委托谈话 通知书》,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委托谈 话人并抄送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委托谈 话人自收到《委托谈话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谈话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谈话工作 处置性谈话对象涉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 当按程序逐级审核呈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 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谈话对象要按照要求,认真接受 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 回避问题, 不得追查、 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 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 纪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谈话对象要对谈话指出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整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材料,交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审查备 案第七条 开展调查性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拟 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呈报分管领导 或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据有关程序组织实施纪 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谈话的,须按程序逐级 审核呈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 展谈话或扩大谈话对象范围第八条 谈话情况实行“凡谈 必报”制度,以季度为单位统计上报常规性谈话由各级各 部门负责统计,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上报对应联系的同级纪 检监察机关派出、派驻机构统计汇总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送 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置性谈话、调查性谈 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负责统计,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 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 计汇总本地区谈话情况后,每季度末月 30 日前将谈话情况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九 条 “谁分管谁谈话”应严格把握纪律尺子、宽严相济、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谈话 要做到“四谈” “四查”“四不放过”“一要求”,实现政治效 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四谈”:谈单位党风廉政 建设情况; 谈个人执行党纪党规情况; 谈个人履职尽责情况; 谈个人作风纪律建设情况 “四查”:查个人学习中央和省、 州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情况;查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查个人廉政档案;查作风纪律建设情 况四不放过”:做到谈话对象问题没有说清楚的不放过; 认识错误不到位的不放过;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没有找准的 不放过;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放过 “一要求”:要求党 员干部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强化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守纪律、 讲规矩、知敬畏,履好责第十条 常规性谈话涉及的谈话 记录、检查、情况说明等材料纳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廉政档 案;处置性谈话、调查性谈话涉及的有关资料由纪检监察机 关承办部门负责建立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在所在党组织年度民主生 活会上, 就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 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 受到党政纪处分、问责或组织处理的要作出检讨,并在个人 发言提纲内详细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发言提纲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 织部门审查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共同对 受到谈话函询、纪律处分、问责、组织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 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检讨情况进行检查,凡未作出说明、 检讨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所在党委(党组)主要 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交同级纪检监 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并在部门领导班子会或党 员大会上作出说明、检讨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 门要严格审核谈话函询情况,对谈话函询效果不理想的,视 情况组织再次谈话函询在谈话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 程序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须对谈话函询对象 开展回访教育, 对谈话后思想政治意识不强、 工作热情不高、 作风纪律转变不明显的要及时教育和引导第十三条 纪检 监察机关每半年采取随机抽取、交叉抽查的方式,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抽查验证,未抽到的谈话 函询对象, 继续纳入下一次抽查验证范围 承办部门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验证,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 可适当延长抽查验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抽查验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纪委书记专题会报告经 抽查,对未发现问题的或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 且属一般性问题的予以了结,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名义制 发反馈通知书,反馈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发现对 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 织说明情况和交代个人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谈话或审查的, 从严、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谈话安全文 明责任制,实行谁谈话谁负责,谈话人对谈话安全负第一责 任,其他工作人员负相应的责任经批准参与处置性、调查 性谈话的其他相关人员须自觉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保密纪 律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说明和意见,遵守有关程序规定,讲纪律讲规矩讲文明,保障好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尊重边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 禁止侮辱、打骂、虐待、体罚谈话对象第十五条 “谁分管谁谈话”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年 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谈话工作落实不力的县 (市)和单位, 将视情况约谈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主要 负责人,对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和单位,既要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党组) 、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在年度考核中进 行扣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德宏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德宏州“谁 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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