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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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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排版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通用3篇〕 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通用3篇〕 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 篇1 振兴学校和宏达制衣*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商定了如下条款:①由宏*公司为学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费为60元;②宏*公司应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务;③由振兴学校自己负责供给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宏*公司在完成任务后通知振兴学校,学校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付款提货 宏达*衣公司在商定期限内完成定做任务后,用 的形式通知振兴学校来公司领取校服并交付货款,可校方在过了十多天才打来 ,说学校因为始终没有收齐同学的校服款,所以暂不能如期提货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货,等收齐了同学的交款再补交货款宏*公司没有同意振兴学校的提议,坚持付款的同时才能提货此后的两个多月,振兴学校也没有来付款提货其间宏*公司曾几次用 或 的方式让学校来提货在没有方法的状况下,宏达*衣公司将这500套校服卖给了另外两家学校,共得款5万余元宏*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费和保管费后,还剩余了2万多元钱,于是又 通知学校来领取。

学校在知道此事后特别生气,认为宏*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把校服卖掉,便以宏*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宏*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们自己交付货款后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学的理论,留置权是指根据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以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宏达*衣公司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留置权的条款,但也没有商定不行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4款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根据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商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所以在本案中,宏达*衣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振兴学校始终不来付款提货的状况下,行使自己留置权并将定做物变卖,然后在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收的费用和合理支出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学校同时,假设所得价款缺乏债权额的,宏达*衣公司有权连续向学校追偿其缺乏局部 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 篇2 定作人未按商定支付酬劳和材料款的,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是否有留置权 在合同商定的酬劳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商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留置经过肯定的时间,定作人仍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举清偿其酬劳和费用假设定作物的变价亦缺乏以清偿承揽人的酬劳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缺乏的局部 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 篇3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托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 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根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 原材料的供给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需按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承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削减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供给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准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马上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供给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人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展工作期间,觉察供给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准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顿工作,并准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假设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答应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供给技术资料、图纸等。

)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觉察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工程,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工程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视检验机构供给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早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托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需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旧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局部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局部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局部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_元;(合同中无详细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局部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局部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早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局部价款总值的_____%(10%__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__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担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对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进展检验,或经检验觉察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担当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供给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供给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局部价款总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供给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局部酬金总额_____%(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供给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帮助工作和预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担当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酬劳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缺乏局部,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回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担当因此 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行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获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实行乐观措施,尽量削减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拖延承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担当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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