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第一节 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 二、行政确认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 3.有利于行政主体进行科学管理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三、行政确认的分类 (一)依据相对人是否提出申请,行政确认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二)依据确认的事项与另一行为是否存在依赖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的行政确认 (三)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还可分为对于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类型的确认,,四、行政确认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2.公安、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3.劳动、人事管理中的确认 4.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6.环保管理中的确认五、行政确认的形式 从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确认主要有以下形式: 1.确定。
2.认可 3.证明 4.登记 5.鉴证 6.鉴定六、行政确认的程序 目前,我国对行政确认的程序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讲,行政确认要经过下列步骤: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公布第二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规范行政许可的意义 具体来讲,规范行政许可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2.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涵义有三: ①依法定事项设定 ②依法定权限设定 ③依法定程序设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涵义有五: ①依法定种类实施 ②依法定权限实施 ③依法定条件实施 ④依法定方式实施 ⑤依法定程序实施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效率与便民原则 (四)权益保障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监督原则,,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四)无条件放弃的许可与有条件放弃的许可 (五)长期许可与有期限的许可 (六)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七)各种行业性行政许可,,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国务院 3.有关地方权力机关 4.省级人民政府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意见 2.说明情况 3.定期评价 4.修改或废止六、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4.被决定的行政机关七、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 1.提出申请 2.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审查材料 2.告知并听取意见 3.作出决定 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三)听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变更与延续 1.变更 2.延续 (五)特别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八、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措施 1.行政许可的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九、法律责任 除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外,《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
第三节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争议 3.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裁决的作用 行政裁决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提高效率 四、行政裁决的类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2.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五、行政裁决的原则 行政裁决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在坚持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前提下,行政裁决活动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及时、便民的原则六、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裁决的实践,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则或步骤大致有以下阶段: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裁决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制裁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这使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程度和方式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我们还需比较、区分行政处罚与下列两个较为相近的行政法概念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它与行政处罚有许多区别: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3)制裁的依据不同2.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1)两者的属性不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运用的方法不同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个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②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以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无权设定的组织不得设定,国家机关超越其行政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③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内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为行政处罚。
④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四)违法程度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五)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从学理上讲,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四类: 1.申诫罚 2.财产罚 3.能力罚,或称资格罚 4.人身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造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创设权和规定权 创设权是指法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自行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而不受其他法律规范规定、限制的权力,是自主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指某类规范性文件依法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其享有和运用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予以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 (1)部委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 (2)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目前各地的规定不一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