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条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力量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消的; (五)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莫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视治理活动中,注销、撤销和撤回是三个简单混淆的概念所谓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完毕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它与撤销的区分在于,撤销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打算,撤销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而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终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人终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行政机关即对该项行政许可予以注销。
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机关由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打算的撤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客观状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也要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依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六类:一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连续行政许可的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连续行政许可,假如被许可人未申请连续或者申请连续但未获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机关即可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力量的行政机关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是属于人身权性质的行政许可,不行托付也不行以替代,而该公民一旦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力量,即意味着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已没有意义比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公民律师资格,这一资格只能由该公民本人享有,但假如该公民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力量,即意味着其律师资格没有意义,所以,应予注销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实际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由于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状况比拟简单,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还有可能重新消失,假如一概地注销其行政许可,就不适当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被撤销后,即失去行为力量,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许可应予注销四是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消、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行政机关撤消、撤销或者撤回,都意味着该项行政许可已经完毕,所以,应予注销五是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比方,由于发生地震等自然灾难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