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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I}口青E 青规字(2010J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 工作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是规划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和基 础,是编制规划的必备成果内容之一,按规范做好建筑规划指 标核算工作也是每个设计单位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图证 不符现象存在,市规划局结合外地经验采取了由局内专门机构 进行核算的机制,适应了形势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 实际工作中也同时发现有些设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仍 存在偏差和不到位现象,导致数据有差错等一系列问题,对提 高审批效率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 企业的责任,规范设计企业的规划设计行为,强化设计人员的 责任意识,把中介应承担的职能归位给中介机构,我们将在规 划管理中试行建筑规划指标申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1 -- 设计企业在进行规划设计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的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对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置的规模等级等应当 在总平面图中列表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规划 指标的计算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青岛市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见附件1)的规定. 二、对规划许可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申报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和 设计企业应当共同填报《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见 附件2).建设工程为住宅项目的,应当同时填报《住宅套型 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对填 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填 报的《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和《住宅套型面积核算 登记备案表》进行复核,并将对复核情况做备案记录.经审查, 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如发现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报、瞒报建筑面积和规划指 标的,将视其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停止《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行规划设计诚信奖惩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进行规划设计应当诚实、讲信用,自 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改变规划主管部门的规 划条件.对复核无不良记录的,规划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予以通 报表扬.在规划设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设 计企业及其设计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2 ' • 1、擅自违反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 地率、退后地界及各种规划控制线距离)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 2、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和距离、设计尺寸等设计内容弄 虚作假的; 3、设计文件内容、成果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的; 4、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 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 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公示,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 的处理.同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并不予受理规 划资质升级申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设计的所有建设项目.对 外地设计单位不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 门 2、对于具有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规划 师、注册建筑 师记入专家库专家诚信不良档案,定期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和 规划师、建筑师注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两次不良记录 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将撤销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三年 内不得重新报名 3、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设计企业 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附件: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 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D 3.«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4 2010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 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 说明术语以《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 ( G 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 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 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 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 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 筑面积. j主: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 除外)• 2-1-2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 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 5 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办公建筑层 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 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 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 大堂除外)• 2-2、坡屋顶 空间 放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2.10米 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 计算面积. 2-3、半地下室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 上,1/2计入地下. 2-3-1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 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 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3-2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 准加上O.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 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4、架空空间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 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 6 2-5、阳台 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 积. 2白5-1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 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5-2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2 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建筑面积大于120平 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3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 全面积.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阳台数量按开间计. 2-5-3房屋内标淫的进深超过1.8米的封闵式 空中花园、 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 进深不足1.8米的及开敞式的均按阳台计算. 2-5-4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 筑面积. 2-5-5房间内不应 随意分隔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 能的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6、飘窗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做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 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 (2)外挑尺寸不得超过O.7米(合O.7米). (3)从室内地面起台高度不得小 于O.4米(含O.4米). 7 2-7、保温隔热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应在图纸上标示,其建筑面积 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图纸中未标示的,按该层建筑面积 的2%计算保温隔热层面积,并计入建筑面积. 2-8、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 板等飘出建筑外培、无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净深 尺寸不超过O.7米(含O.7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9、避难层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米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2-11、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 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上 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核算. 4、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下 列情况计入绿地率: ( 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O.5米 8 以上的; ( 2)水面及中心绿地中的小品、步行小径. 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率: (1)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2)利用底部架空做出的绿地. 5、本说明中未注明 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解释权为青岛市规划局. 6、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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