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通知书行政应诉通知书篇一: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 ( )-- --行初字第号 原告 诉(不服)你单位 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 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TQ 客服,或者拨打 1 免费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谢谢!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 份)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四、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供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五、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年 月 日 告知当事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 据、举证质证和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有阅卷、申请补正法庭笔录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权利;不服一审裁判,有提起上诉*利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注意事项: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本案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 特此告知 年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第三人) ( )龙新行初字第号 : 本院受理 一案,你申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系其他组织则递交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系单位委托,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并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 份)需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本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四、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8、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0、在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为新的证据: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 篇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第四条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第五条 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
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