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本规定安全要求和管理,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XX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XX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 、 《危险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第四条部门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安全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 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 日常监督管理经营销售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经营、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在购进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质量、 安全管理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准购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及监督管理 生产部门(装置、 车间或仓储、 运输) 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部门生产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仓储部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进行审查批准,办理“三同时”申报审查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第九条 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部门应编制(或委托编制)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相对应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有义务向用户主动提供 MSDS。
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获取相应的 MSDS第十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是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 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一条 部门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安全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安监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构成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的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温度、 压力等实时监控技术系统及制度、检查、检测、评价等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记录应保存1 年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部门、公司保卫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部门定量生产, 并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 年第十五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 (预留容积) 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第十六条 充装液化、压缩、溶解气体时,应严格按照槽罐、气瓶充装系数的规定,严禁超量、超压充装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第二十一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 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第二十二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二十三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大型装置,应设置自动切断物料和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措施, 并应设置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设施,避免事态扩大第二十四条 凡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 (水) 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 15m 的要求,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并保持完好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 经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九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周知卡,并经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库房、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有效证书的人员担任管理员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有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通道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
连接生产场所的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第三十二条 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 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 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应制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等类别、特性,采取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储存方式隔离储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是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第三十六条 根据仓库库房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应分别按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 、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储存。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 限额、 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五距” ,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 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储存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入内 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 分装、 打包、 焊接、 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若必须动火时,应按相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防用品, 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第四十二条 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 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第四十三条 储罐区防火堤及相关安全要求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报区安监、区环保、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政府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第四十六条 部门应向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七条 部门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十八条 部门不得销售没有 MSDS 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九条 申请购买或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按部门剧毒化学品申购程序审批实施,并有部门营销部门负责登记收货记录发放记录,使用记录第五十条 部门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 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 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公司保卫部和所在区公安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 生产、科研等部门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向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凭购买凭证购买部门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部门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第五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部门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第五十三条 部门销售部门,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采购证(购买凭证)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发货部门,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 “押运证” 、 “驾驶证”等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发货,并做好记录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部门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严格遵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第五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是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生产部门定点生产, 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五十七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 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未列名危险化学品或新化学品, 应附交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鉴定书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驾驶证” 、 “押运证” 、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等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五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根据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保持标志完整,堆放稳妥。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部门应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GPS)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顶灯,并随车配备个人防护、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置器具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安全设施、设备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第六十三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严防外来明火,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第六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 必须有专人随车押运,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或客货混载第六十五条 装运剧毒化学品进出本市,需由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 禁止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及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六十六条 每年 6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禁止在上午 10 时至下午 4 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第六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违反配装规则混合装运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第六十八条 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设施,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对装车的危险化学品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泄漏无法处理的不得承运运输途中发现包装破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将车辆开到远离行人的安全地点,进行紧急处理,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第七十条 液化气体槽罐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行业液化气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取得政府质量技监部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以及相关政府许可证后方可投用, 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技术检验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七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回收废金属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化学危险介质,未经彻底清洗处理的,不准出厂第七十四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残液如系腐蚀品、毒害品、遇湿自燃物品、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或固体,必须加强管理,不准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部门关、停、转的,对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先由生产、技术、HSE 等部门审核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