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567-1998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Electro-discharge machines—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guarding自 1999-9-1 起执行前言 本标准在基本术语、方法学等方面与GB/T 15706.1—1995《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相一致;在技术原则与规范方面与GB/T 15706.2—1995《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相协调本标准结构和内容的确定按GB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 本标准是关于电火花加工机床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同时标准中也规定了主要电火花加工机床(如电火花成形机、电火花线切割机、电火花磨床、电火花穿孔机等)的具体安全要求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3567—92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特种加工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志三、傅初森、朱红 本标准于1992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火花加工机床的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火花成形机、电火花线切割机、电火花磨床、电火花穿孔机及其他电火花加工机床(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1983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4824—1996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电磁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限值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2265.1—1997 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14896.1—1994 特种加工机床术语 基本术语 GB/T 14896.2—1994 特种加工机床术语 放电加工机床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16755—1997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 GB/T 16769—1997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的测量 ZB J50 005—1988 金属切削机床 粉尘浓度的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除采用GB/T 14896.1—14896.2中的定义外,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 hazard 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起源 注:“危险”一词一般与其他词联合使用限定其起源和预料其对身体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性质,如电击危险,挤压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等(由机械产生的各种危险见第4章) 3.2 风险 risk 在危险状态下,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综合 3.3 危险区 danger zone 使人面临损伤或危害健康风险的机械内部和(或)周围的某一区域 注:产生本定义中所设想的风险中的危险既可在机床预定使用期间经常存在(危险运动件的运动,焊接时的电弧等),也可能意外地出现(意外起动等) 3.4加工区 machining area 工具电极与工件放电加工所经过的区域 3.5 工作区 working area 可能出现工作过程的区域这个区域包含机床运动部件运动所需的位置、装卸工件所需的位置以及安装、使用、调整、维护、清理和修理机床所需的位置 3.6 安全防护 safeguarding 采用称为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的特定技术手段,防止人们遭到不能由设计适当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各种危险的安全措施 3.7 操作者 operator 对机床进行安装、使用、调整、维护、清理、修理或运输的人员。
3.8防护装置 guard 通过物体障碍方式专门用于提供防护的装置根据其结构,防护装置可以是壳、罩、屏、门、封闭式防护装置等 注1:防护装置的作用可以是 ——单独作用,只有当它关闭时才是有效的, ——与有或无防护锁的联锁装置联合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防护装置无论在任何位置都能保证防护作用 注2:“关闭”对固定式防护装置来说是“保持在应有位置” 3.9安全装置safety device 消除或减小风险的单一装置或与防护装置联用(而不是防护装置)的装置 3.10 防护结构 protective construction 一种物体障碍,如限制人体或人体的一个部位运动的防护装置,是机床的构成部分 3.11 安全距离 safe distance 防止人身触及机床危险部位的防护结构距危险部位的最小间隔 3.12 工作液 dielectric fluid 机床加工时在工具电极与工件之间起介电作用的液体介质 3.13 工作液槽 work tank 盛放工作液以使工件和工具电极得以浸没在其中而进行加工的容器 3.14 磨轮电极 grinding-wheel electrode 用于电火花磨床的做旋转运动的工具电极。
4 危险一览表 机床的危险因素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 安全要求及措施 5.1 一般要求(检查见6.1.1) 5.1.1 在设计机床确定预定功能、预定用途、预期寿命时,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机床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修理、贮存、运输和使用时,不得对人身构成危险和造成伤害 5.1.2 应尽可能通过设计排除或减小风险,包括单独或组合使用以下措施: ——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避免或减小风险, ——减少操作者介入危险区的需要,以限制其面临危险 5.1.3 通过设计不能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险,应采用安全防护装置对人员加以防护 5.1.4 对于因防护装置不足而残留的风险以及某些不便防护的危险,应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操作者如可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必要时还应在危险部位设置警告标志或标牌 5.2 机械危险与防护(检查见6.1.1) 5.2.1 机床易接触到的部分不应有会导致人员伤害的尖棱、尖角、锐边、凸出部分和开口等,以免引起刺伤和扎伤危险 5.2.2 在预定工作条件下,机床或其部件不应出现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机床在采用开式导轨时,必须采取防颠覆措施 5.2.3 机床的往复运动部件应采取可靠的限位措施。
各坐标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限位装置,防止造成滑落和挤压危险 5.2.4 要防止在机床紧急停止或其动力和控制信号中断时造成冲击危险有可能产生自然移动的部件(如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对其制动动作不应中断垂直运动部件(如电火花成形机的主轴)不应下落,或返回至设计规定的安全位置 5.2.5 电极夹持装置应安全、可靠,确保不使电极坠落或在高速旋转时被甩出而造成抛射危险自动交换电极的装置应可靠,不使电极脱落 5.2.6 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必须加防护罩,以防止在高速运转中造成的卷入危险贮丝筒由电机驱动转动时,其上丝手柄如不能自动脱开,应与控制系统联锁,使得只有在手柄取下或不暴露于表面时,贮丝筒方可转动贮丝筒运转时,不应出现电极丝的缠绕和抛射 5.2.7 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应加防护罩,以避免磨轮电极旋转时造成切割危险,并防止工作液的飞溅 5.3 安全防护装置(检查见6.1.2) 5.3.1 安全防护装置是针对所涉及的机械或其他危险而设置的它应做到: ——满足所需要的机械强度和刚性,性能可靠; ——不增加任何附加(如造成夹伤、剪切等)危险; ——能牢固可靠地固定。
5.3.2 在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考虑采用多种安全防护装置,以免共因失效如电火花成形机的防火装置,坐标轴的限位装置等 5.3.3 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2265.1的规定 5.3.4 当打开联锁的防护装置时,机床应停止工作或不能起动,并应确保在防护装置关闭前不能起动机床 5.3.5 可拆卸的防护装置应装拆方便,其质量不得大于6kg防护装置的开启推动力不得大于40N 5.4 控制系统和装置(检查见6.1.2) 5.4.1 机床运动部件的控制及操纵系统(简称控制系统)应功能可靠,并确保所有功能不相互干扰应能承受预期的工作负荷和外来影响,控制信息载体的中断和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局面的出现 5.4.2 设置控制器件时应考虑到误操作所带来的附加危险,容易出现误操作的控制器件应在设计上考虑容错要防止由于无意或偶然触及控制器件所引起的意外起动 5.4.3 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均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机床的每个操作位置均应设置急停器件急停器件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10.7的规定 5.4.4 数控机床应为每种控制功能设置工作状态选择开关,其每一个位置只允许对应于一种控制方法或工作状态(如自动控制或调整、检查)。
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码控制)进行工作状态选择 5.4.5 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在机床行程范围内应均匀,一般应不大于表1中的数值 表1 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 5.4.6 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从地面到手轮、手柄的中间位置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操纵手轮、手柄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踏脚板等 表2 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 5.4.7 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一般为0.7~1.7m不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允许为0.3~2.5m 5.5 电气危险与防护(检验见6.1.3,6.2.1) 5.5.1 电气箱(柜)引至工件和工具电极的脉冲电源输出线应绝缘,电气箱(柜)上的接线柱不允许外露,以防止直接电接触的危险 5.5.2 电火花成形机主轴端部绝缘层的位置应尽量靠近工具电极,工具电极夹具的调节部分(如调整架)应与工具电极绝缘;使用说明书中应对工具电极带电现象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直接电接触的危险加以警告性说明 5.5.3 机床应可靠接地,满足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要求 5.5.4 电气箱(柜)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13.3的要求。
机床其他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 5.6 防火和防爆要求(试验见6.2.2) 5.6.1 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必须在70℃以上闪点的检验按GB/T 261的规定 5.6.2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必须采用浸入式加工,且应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离)与工作电流相适应 注:在工作电流≤50A时,液面高度应≥50mm工作电流增大,液面高度应相应增加使用说明书中应向用户提出加工时的液面高度要求 5.6.3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取下列防燃措施: ——采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液面不在规定的高度以上,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采用可靠的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在工作液温度≥60℃时,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机床应配备灭火器和预留自动灭火装置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