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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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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前言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支柱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人士或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的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及廣東計劃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目的分別是為年齡在70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至於長者生活津貼,則旨在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特別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而廣東計劃則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選擇移居廣東的合資格香港居民,每月發放現金高齡津貼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資格準則,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得援助/津貼;接受援助/津貼人士在領款期間,須繼續在香港居住,而廣東計劃受惠人則須繼續在廣東居住本小冊子的目的是說明這兩個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的居港規定,以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有關廣東計劃受惠人在領款期間離開廣東的寬限,請參閱公共福利金計劃及廣東計劃的小冊子。

為使讀者易於明白,我們不僅列明有關的規定,還用「常見問題」的形式闡釋有關內容如你有任何疑問,歡迎你向區內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請參閱有關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單張)如你想知道其他有關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或瀏覽社署網頁(網址是http://www.swd.gov.hk),或直接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致電社署部門熱線(2343 2255)查詢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綜援計劃要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申請人必須:(a) 是香港居民;(b)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及(c)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 (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註:(1)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b)及(c)項的居港規定。

3)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公共福利金計劃要符合資格領取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a)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b)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註:(1) 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a)及(b)項的居港規定3)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後的離港寬限綜援計劃的離港寬限綜援受助人短暫離港並不影響其可得的援助金額,但其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寬限:(a) 60歲或以上或殘疾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180天;(b) 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60天。

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而須在年度內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把有關的離港寬限延長至最長達90天)﹙註 : 如受助人因從事有薪工作而要離港,而其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及工作時數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離港寬限(只適用於高齡津貼/傷殘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註: (1)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申請人由2017年2月2日起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如此類推)2) 如受惠人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3) 如傷殘津貼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常見問題甲. 一般問題問 (一) : 除要求綜援/公共福利金申請人申報外,社署有什麼其他方法得知申請人的離港紀錄?答 (一) : 為查證公共福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以及綜援/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期間的離港日數有否超過有關的離港寬限,社署會與入境事務處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問 (二) : 在綜援/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怎樣計算離港日數?答 (二) : 申請人的離港日數會以下列方法計算:Ø 離港日數由申請人離港當日起計,而返港日期則不計算在內(例如,申請人於2017年2月10日離港並於2017年2月20日返港,申請人在這段期間內的離港日數為10天;又例如,申請人於2017年2月10日晚上11時30分離港,並於2017年2月11日零時30分返港,即使他/她午夜前離港,並在午夜後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一天)Ø 如果申請人在同一日離港及返港(例如,申請人於2017年2月10日離港並於同日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乙. 綜援計劃申請前的居港規定 問 (一) : 申請人在2015年3月6日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在2017年2月8日申請綜援,他/她須要符合甚麼居港規定?答 (一) : 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他/她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須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下稱“居港一年的規定”),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期前。

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問 (二) : 申請人在2017年1月1日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他/她已在港居住滿309日,並於2017年11月6日申請綜援,期間並無離港,他/她是否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答 (二) : 由於申請人在申請日前未有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他/她未能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申請人於2018年1月1日便可符合這項規定問 (三) : 申請人在2016年2月4日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他/她在2017年2月4日申請綜援,並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曾離港70天,他/她於何時才能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答 (三) : 因申請人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由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曾離港超過56天,他/她未能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要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他/她必須由申請日起在港住滿超出56天離港寬限的日數,就這個案而言, 即14天(70天 - 56天),便可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問 (四) : 申請人在2016年3月1日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他/她在2017年11月9日申請綜援,並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曾離港300天,他/她於何時才能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答 (四) : 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

申請人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的居港日數(由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計算如下: 618日(1) – 300日(2) + 56日(3) = 374日(4) (1) 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共618日 (2) 申請日前的總離港日數 (3) 申請日前的離港寬限 (4)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的總留港日數問 (五) :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考慮運用酌情權,豁免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豁免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什麼因素?答 (五) : 在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豁免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所有的有關因素,以確定申請人是否有真正困難每宗個案會按其個別情況獲得考慮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Ø 申請人或其家人沒有可向其提供援助的親友;Ø 申請人由於需要照顧受養家庭成員而不能工作或經醫生證明因健康欠佳或殘疾而不能工作;以及Ø 申請人擁有少於相等於兩個月綜援金額的資產問 (六) : 如新來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維持家人的生活,社署會否行使酌情權,視他/她為綜援計劃下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以認同新來港人士努力達致自力更生?如會的話,該名人士日後一旦失業,會否仍獲認可為綜援計劃下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答 (六) : 如新來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維持家人的生活,社署通常會行使酌情權,視他/她為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以認同新來港人士為達致自力更生所作出的努力。

如該名新來港人士日後失業,只要並非他/她蓄意如此,社署仍會視他/她為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不過,如該名人士是可以從事全職工作的健全成人,便須積極尋找工作和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作為領取援助的一項條件問 (七) : 假若社署職員知悉申請人不符合居港規定後,便立即拒絕其申請,申請人應該怎麼辦?答 (七): 社署職員不會因知悉申請人不符合居港規定便拒絕他/她的綜援申請負責處理有關申請的職員,須取得所有有關資料,然後向上司提交報告,待其作出決定不論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獲得接納,社署都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的結果如申請人對社署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請參閱下題的答案)倘若申請人對有關職員的態度或其處理個案的方式感到不滿,可以要求與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見面此外,申請人亦可向有關地區的福利專員投訴,福利專員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已張貼於社會保障辦事處的接待處對於所有投訴,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社署都會盡快作出公平處理問 (八) : 如申請人因不符合居港規定而不獲發綜援,申請人可否就社署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如當局設有上訴機制,申請人應如何提出上訴及每宗上訴需要多少時間處理?答 (八) : 綜援申請人如對社署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在社署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四個星期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均為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如欲提出上訴,上訴人應填妥上訴表格,交回有關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社署總部或上訴委員會辦事處上訴表格可於這些辦事處索取,亦可從社署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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