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责任清单责任事项承诺一、建设单位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真实、准确、齐全4.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开展监理委托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0.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1.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12.严禁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手续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13.严禁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1.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严禁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4.严禁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
5.严禁将不符合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6.严禁不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不得拖延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7.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二、勘察、设计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边坡、基坑工程设计应明确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9.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10.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三、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严禁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10.严禁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11.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超员作业12.严禁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14.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具体措施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19.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20.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实行平安卡指纹考勤21.严禁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应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22.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3.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四、监理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已阅读相关责任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履行相应职责5.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7.严禁监理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9.不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法人代表(建设单位): (签 字)承诺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公章)承诺时间(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勘察单位): (签 字)承诺单位(勘察单位): (单位公章)承诺时间(勘察单位): 法人代表(设计单位): (签 字)承诺单位(设计单位): (单位公章)承诺时间(设计单位): 法人代表(施工单位): (签 字)承诺单位(施工单位): (单位公章)承诺时间(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监理单位): (签 字)承诺单位(监理单位): (单位公章)承诺时间(监理单位): 抄送:市城乡建委,区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合川区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