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0.50KB
约3页
文档ID:39985224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_第1页
1/3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为充分有效履行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 (简称“11 规则”) ,主管机关设立了 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 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补差培训、考试、换证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保障船员管理政 策的有效衔接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保障航运公司、船舶 正常运营1.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 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2〕 170 号)(四) 《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 [2011]923 文号)2.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过渡期的期限:从《S 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1)2013 年 2 月 1 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2)2013 年 2 月 1 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3.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 3.1 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1)2012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11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 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2)2013 年 7 月 1 日起: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工作开始3)20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所有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保 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4)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旧版培训合格证换证截止期限5)2016 年 12 月 31 日:按“04 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期限;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使用截止期限6)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3.2 教育、培训和适任考试(1)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举行按照“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11 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或在完成满足“11 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2)2013 年 2 月 1 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 3)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 全部作废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1 日,按照“04 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 60 天间 隔限制;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1 日,按照“04 规则”进行的补考次数不得超 过 5 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满足《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 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1]923 文号)的要求后,方可进 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4.过渡期培训过渡期培训 4.1 过渡期适任培训(1)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和法规;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和法规。

2)培训的地点选择:满足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 C DI S) 、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 理(ERM)三项适任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 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 期适任培训 4.2 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1)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主要内容:旧版培训合格证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的补差要求参见表 12)培训的地点选择: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 证补差培训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 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过渡期合格证 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5.证书换发证书换发 5.1 适任证书换发(1) “0 4 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 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持有“04 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相应等 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持有“04 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相应等级的沿 海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 4 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沿海航区三等 适任证书2) “0 4 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 规则”适任证书基本要求:通过“0 4 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 过考试,满足“11 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持有有效的“04 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 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 规则”适任证 书持有有效的“04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 75 0 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申请“11 规则” 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11 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 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 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持有失效的“04 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 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 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持有 2 0 04 年 8 月 1 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

完成“11 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持有“04 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 ,可直接对应申请 “11 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5.2 培训合格证证书换发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 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2016 年 7 月 1 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 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2012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旧版培训合格证办法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完成需要的补差 培训,并满足新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可以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2012 年 3 月 1 日起,对于没有取得 6 个月海上资历的在校学生,不再直接签发值班 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换证地点:持适任证书者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适 任证书者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三)关于船舶保安的特别说明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具有不少于 6 个月海上 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 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

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 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并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后,方可上船任职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