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游泳教员管理办法 Csy5355制作2012.05.25全国游泳教员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职能》,游泳教员是贯 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进游泳锻炼 者的身心健康,普及游泳运动的一支重要 力量,为鼓励游泳教员积极工作、加强对 我国游泳教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 以下管理办法:•一、游泳教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游泳教员的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 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是负责我国游泳 教员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是颁发全国游 泳教员等级证书的唯一法定单位 •第二条:游泳教员的定义: •游泳教员是指经游泳中心和地方体育主管 部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 单项体协等)培训合格,在我国从事普及 游泳教学、指导人们从事游泳健身锻炼的 游泳专业人员•第三条:上岗条件 •从事初级游泳教学和提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参加由游泳中心举办的高级教员培训班 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中级教员培训班 、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等级证书者,可在获得 证书后三年内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二、在获得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经地 方体育主管部门年审登记合格后的游泳教员 ,可继续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三、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未出现责任事故和 处分者。
•第四条:各级游泳教员条件: •申请游泳教员资格或晋升上一级游泳教员者 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应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 健康、热爱游泳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2、具备四种游泳姿势的理论教学水平、能 做两种以上泳姿水下和陆上示范动作;•3、持有中国救生协会等级救生员注册证书 并具有现场急救操作能力; •4、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年龄在18-60之间; •5、取得大专以上游泳专业学历或具有游泳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游泳教员时,可 不受从事游泳教员的年限限制•一、初级游泳教员 •(一)具备一定的游泳理论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初级游泳教 学的能力; •(三)具有对6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成年 人进行初级教学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与组织能力•二、中级游泳教员 •(一)从事初级游泳教员三年以上、接受 过游泳专业训练或具有游泳大专以上学历 者; •(二)具有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初级游泳教 学和游泳提高班的教学能力; •(三)具有对成年人进行游泳教学的能力 ; •(四)具有对初级游泳教员进行培训的资 格; •(五)具有较高的教学与组织能力。
•三、高级游泳教员 •(一)从事中级游泳教员五年以上、具备 较高的游泳理论水平和技术或具有游泳教 练员高级以上职称者; •(二)具有对不同的群体(包括特殊人) 进行游泳教学和培训以及提高的能力; •(三)具有对初、中级游泳教员进行培训 的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游泳教学与组织能力; •(五)持有游泳教员高级考官证书者同时 享有游泳高级教员资格•第五条:教员的培训、考核和审批: •一、初、中级教员: •初级教员可由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属 体育院校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中级教员可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火车头 体协、解放军等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培训班必须统一使用由游泳中心编写的教 材和考试试题,培训结束后将合格人员名 单报游泳中心审批 •二、高级教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审批•三、培训与考核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各级游泳教员培训班前 须将培训计划、教员及考官名单报游泳中 心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初、中级游泳教员培训班的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每天的教学时间不得 少于6学时; •(三)培训班结束之后的10日之内,培训 单位须将考试合格的教员名单按统一格式 要求(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 swim@)报游泳中心备案 。
•第六条:各级教员证书的颁发: •一、初、中级教员由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 门培训、考核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游泳 中心审批,由游泳中心颁发统一制作的游 泳教员等级证书; •二、高级教员经游泳中心培训、考核批准 后,统一颁发游泳高级教员证书; •所有人员均须经考核、培训后统一注册、 办证•第七条:各级教员的注册: •一、初、中级教员的注册工作每年由地方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高级教员的注册工作由游泳中心业务 主管部门负责;高级考官的注册与高级教 员相同; •二、已获等级证书的教员每年必须到地方 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年审; •三、办理注册的单位,须按统一格式要求 (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swim@ )于注册后10天之内, 报游泳中心备案•第八条:处罚: •游泳教员未经培训、考核和年审,而获等 级证书和办理注册手续,该证书视为无效 同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 节严重的,游泳中心将取消该单位培训、 考核游泳教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