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长期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学校公派在国外攻读学位、进修研修、合作科研、受聘工作等,在外停留期限在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第三条 因公 长期出国工作 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坚持 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因公长期出国人员的选拔坚持“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的原则第四条 我校因公长期出国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二章 选 派第五条 派出人员类别因公长期出国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 3 种类别第六条 选派途径国家公派人员:根据国家派出单位要求,由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并被国家派出单位录取的人员单位公派人员: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派遣计划,由个人—2—申报,学校或学校基层单位推荐,被省级有关部门或学校录取的人员自费公派人员:由个人自行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联系并取得留学经费资助,经人事处审核,符合我校师资培养规划的人员。
第七条 选派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身心健康二)申请人应在我校工作满 2 年,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学校不派遣离退休人员因公长期出国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不派出攻读硕士学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和 45 岁以上的教职工不派出攻读博士学位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第三章 出国审批第八条 申请人接到因公长期出国任务后,到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咨询,并填写《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审批表》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结合申请人平时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出国经费来源及本人出访期间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人事处(或组织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呈校领导审批—3—第十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国留学,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出国申请获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应及时到校人事处(或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办妥校内审批和政审手续后,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国证件、签证、换汇、国际机票及其他手续,认真做好出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期限根据出国任务及国内工作需要确定,最长批准出国期限为 2 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除外)第四章 工资待遇、工龄和有关经费管理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国内工资并计算工龄;自费公派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计算工龄,工资保留 1 年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校内工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保管,按期返校工作后一次性领取(不计利息),校内岗位津贴停发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公派人员,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保留工资等福利待遇第十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由申请人自行筹措使用校内经费,需报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向计划财务处借款(或报销)时需出具省政府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国际机票须在规定机构购买—4—第五章 出国协议和回校工作服务期限第十六条 除国家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以外,其余因公长期出国留学人员须在校内审批之前与学校签订《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协议书》第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必须在学校工作至少 3 年;派出攻读学位者,回国后必须在学校工作至少 5 年第十八条 因公长期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校工作服务期限届满后方可再次申请因公长期出国。
第六章 出国保证金第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留学人员应在校内审批之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出国期限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第二十条 保证金具体数额(一)在我校工作满 2 年,根据出国期限每年缴纳保证金不少于 1 万元二)在我校工作未满 2 年,原则上不能公派长期出国留学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公派长期出国留学的,根据出国期限每年缴纳保证金不少于 1.5 万元三)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按时返校工作,出国保证金退还本人(不计利息)—5—第七章 出国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第二十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出国前,各学院(单位)领导应与其谈话,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出国学习、工作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出国人员联系沟通第二十三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须在出国前 10 天内到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出国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需填写《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人员离校登记表》,并提供机票、护照、保证金银行回单等材料的复印件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出国人员自离校 3 个月后按辞退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 2 周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所在单位、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人事处联系通报出国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以便学校与其保持联系。
以后每 3 个月与所在单位、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人事处联系并提交书面报告以汇报工作、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第二十六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国身份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任务批件规定任务之外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和所—6—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二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 延期审批第二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按期回校服务确因合作研究及教学科研需要,可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应提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邀请延长期限函(含经济资助证明),经所在学院(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第三十条 申请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出国期限,延期以 1 次为限,最长为 1 年第九章 逾期和违约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未归,按逾期处理。
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福利待遇,出国保证金和出国期间由学校保管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全部收缴学校,作为出国留学基金使用逾期超过 3 个月,按辞退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回国后在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属违约行为,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含不足 1 年)2 万元标准收取—7—第十章 回校工作第三十三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 2 周内向学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报到时,应提交《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回校报到及总结表》、护照、机票复印件以及驻外使领馆或邀请单位出具的在外证明不办理返校手续的出国人员按逾期处理第三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按期报到办妥手续后,学校从报到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其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因公长期赴港澳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