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什么(共7页)

文库****9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6.38KB
约7页
文档ID:208760023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什么(共7页)_第1页
1/7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什么[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什么  一、先合同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些义务  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既不同于违约责任,又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新的责任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使它取得独立的地位大多数学者赞成将诚实信用说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中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法定的义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趋于僵化这种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即义务并非原始确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

这一点大多学者予以肯定房绍坤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种附随义务其意为,先合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后成立的合同义务王利明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笔者以为,先合同义务既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这一特定阶段的具体体现,又与其后的合同义务有牵连关系  3.先合同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什么第 7 页。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