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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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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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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 号令)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但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第六条第六条 本科学生经先修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前一年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已修课程成绩表和待修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与学习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按学分管理方式,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含实验)的学习,不参加课程学习或参加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 0 分记载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考核后其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八条第八条 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记分;其它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学生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修学生在校期间重修和再修次数不限,但重修学生成绩表中须注明“重修”字样;再修学生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旷考课程按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旷考课程或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课程不能补考,应予重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资格认定或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依据《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申请核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成绩 (X)X≥ 9085≤ X <9 082≤ X <8 578≤ X <8 275≤ X <7 872≤ X <7 568≤ X <7 266≤ X <6 863≤ X <6 660≤ X <6 360 以 下等级AA-B+BB-C+CC-D+DF绩点43.73.332.72.32.01.71.310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取得的 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Σ 学分绩点/Σ 课程学分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Σ 学年(学期)所获各课程学分绩点第四章第四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升级、跳级与留、降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 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经先修提前一年完成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 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 15 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 在 18 学分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 结束时,视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留级后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 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和所在 学院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在留、降级期间, 在保证修读重修课程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课程,但一学期修读课程不得高 于 28 学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修完原年级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要求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恢复学籍至原年级第五章第五章 重修、先修和自修重修、先修和自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旷考或未取得期末考核资格,可随低年级重修 其中,培养方案规定应予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可选课程 和全院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进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成绩绩点达到 3.4 以上,可于第 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 6 学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获得先修资格的学生,选择先修课程时发生冲突或修读第二专业平均学分 绩点达到 3.4 以上的学生在选课时发生部份冲突,可申请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修。

自修课 程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修课程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由学生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和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 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随期末考试参加考核自修考核成绩在 70 分(含)以上者视 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六章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或 转专业: 1、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 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可以接收的专业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3、按大类培养完成基础阶段课程学习经所在学院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 并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跨省市的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 校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我校在该生所在省(市)的招生批次转入学 生经我校接收学院考核和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按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 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转入学院提出转入学生的课程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批 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不含经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的学生); 4、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定向生未经单位同意的; 7、无正当理由的第七章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 6 周以上的; 2、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 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所涉及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完善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4、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5、休学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 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其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 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学生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自主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第八章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试读与退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未获得学分超过 24 学分的,可申请转入下 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试读学生应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达到试读要求而未申请试读者,按第三十六条第七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试读期满,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 18 学分(含)以内的,可解除试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凡属第四条第 3 款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但不作为处分 1、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要求或在试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第二次留、降级或留、降级后达到试读要求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处理退学学生 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校 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学院转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第九章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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